中国美国史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美国史研究会(american history research association of china,简称ahrac)
第二条 本研究会为中国从事美国史研究和教学的人员及美国史爱好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民间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研究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社会道德风尚,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提倡严谨求学的学风,贯彻百家争鸣的方针,促进中国美国史研究和教学的发展,增进中美两国学者和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秘书处设在福建省厦门大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推动学术研究和组织学术交流活动;
(二) 普及美国历史知识和组织美国历史教学经验交流;
(三) 编印会刊及本会主持的学术研究成果和相关出版物;
(四) 组织美国史学术信息的汇集和交流以及研究成果的评奖活动;
(五) 与国内外相关学术研究团体及个人开展交流与合作;
(六) 开展有偿服务项目。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拥护本会的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从事美国史研究与教学;
(二) 业余爱好美国史并有一定成果;
(三) 攻读美国问题研究生学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由两名会员推荐(在国外从事美国问题研究的中国学生和学者,其推荐人中需有一人为本会理事);
(三) 经理事会讨论批准。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及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任命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规章;
(十) 聘任名誉理事长和学术顾问;
(十一)授予对本会有特殊贡献的国内外知名学者和企事业家名誉会员称号;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建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为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年龄超过70周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行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是: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9年10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