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与权利的辩证
或许因为执笔者具有如此峥嵘的经验与背景,这本书突出地表现了一种或可称为“公共论述”的性格:它的问题是公共关怀所在、论述的理据取自公共资源,而以公共的实践为依归。分别稍加发挥,我们可以说,第一,这本著作的主旨,不是经营一套慧眼独具的抽象理论,而是在一片焦虑与争议声中,向时人诠释、辩解美国新国体草图的优越和背后的理念;现实的关怀与论战的硝烟,使得它的行文与说理别具现场迫切感。第二,它的构想与论据完全来自一套历史与经验的论述,属于当时美国人的共同思想资源,所仰仗的关于人性与社会运作规律的假定,又极为平实低调;此之所以它容易取得较为广泛的共识和理解的原因。第三,它用现实政治的逻辑推出理念,又用理念阐明具体的制度设计;实务与理念交织,让它的论点既不蹈空也不肤浅,制度的可行性才是见理念的价值之处。展读本书,它的这种公共性格值得读者重视。
美国联邦宪法是近代世界出现的第一部成文宪法,也是实行迄今历史最为久远的一部宪法;而《联邦论》则号称解释美国宪法的圣经。今天,美国的政治体制常常在其他国家受到推崇甚至模仿,可是我们了解它的设计与运作的原意吗?要综览美国的宪政体制,最直接的方法当然是读一遍美国联邦宪法的本文。不过在这部只有四千余字的文献里,读者看到的仅是枯燥的条文。至于条文背后的理由、考虑,也就是这套宪政体制的基本精神与理念,长达十七万五千字的《联邦论》(内地译本题为《联邦党人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出版),才是最权威、最生动、也是最雄辩的陈述。
不过《联邦论》在阐释美国宪法之外,也是西方政治经验自成一格的结晶。它所包含的观念,对于近代人的政治生活提出了相当独特、也相当深邃的分析。这是它之所以能够超出一时一地之限,跻身经典之列的主要原因。在这篇文章里,我将以极有限的篇幅,勾画、强调《联邦论》书里一个比较基本、关键,可能也是比较能见其思想贡献的论点:以制衡作为政治组织的基本原则。
二
1774年9月,北美洲英属殖民地的十二个州/国(乔治亚原来没有参加),组成大陆会议,处理殖民地与英国日益严重的冲突。翌年4月,独立战争终于爆发,延续六年有余,到1783年才正式缔约结束。此前,1776年夏天,大陆会议已发表《独立宣言》;又在1781年3月通过《邦联条款》,是为“美利坚合众国”将十三个“众国”结为一个政治体的法律基础。如果邦联也算国家,这应该是美国的第一部宪法。
为什么美国在宣布独立之后十一年、《邦联条款》公布之后六年,又制定了今天我们所谓的美国联邦宪法?那是因为1787年夏季在费城集会的这批“制宪者”,发现《邦联条款》业已失败。换言之,决定了美国宪政体制的这部联邦宪法,乃是对于独立革命的经验,以及邦联之经验的一个反省兼反动。注意到美国制定联邦宪法的这个背景,有助于我们理解美国政体的基本精神。
《联邦论》再三致意,联邦新宪法的基本精神,在于同时肯定了政府的“权力”与人民的“权利”,以为是任何政体不可偏废的两大基本价值。这个精神,看起来平实到了陈腐无趣的地步,可是细想之下,要兼顾这两项价值,其实很不容易。政府的权力要大,一个条件是政府要能够相对地独立自主,不受被统治者的指挥干扰。人民的权利要不受侵犯,一个条件是让政府掌握在人民自己的手里,也就是削弱政府的独立自主。这个说法也许流于简化,夸大了权力与权利的矛盾,不过权力与权利之间有其冲突,应该不难理解。
美国人的政治意识,起源自拓荒移民社会的自治精神,茁壮于对英国政府和国教的反抗。在独立革命的年代,对于权利与自由的追求,自然地成为人心向往的首要政治价值。在这种意识的引导之下,独立之后,美国出现的政治体制,强烈倾向于不信任政府,尽量设法让权力保留在人民可见、可及的范围之内。根据《邦联条款》,美利坚邦联其实没有中央政府;所谓大陆会议,并没有独立的决策与执行权力;各州均保有完整的主权与军队。在州内,议会的权力独大,不仅掌握人事与财政权,并且压倒行政权和司法权;为了避免政治人物自行其是,议员的任期被压到最短,一年甚至半年即须改选。这种情况的结果不难预料:在《邦联条款》的年代,各州之间纷争不断,各州内部秩序紊乱。激进民主与平等主义的流行,让下层阶级有机会挑战原有的社会等级,甚至侵犯私有财产,尤其令各州的社会精英焦虑。
1787年4月在费城参加制宪会议的人物,正是来自各州的这种精英阶级。他们眼见以人民的权利与自由为首要价值的政治设计,已经造成流弊,遂决意要重新肯定政府的权力。可是要赋予政府充分的权力,是否需要限制人民的自由呢?美国联邦宪法的设计,完全系针对这个问题而发;《联邦论》尝试以所谓的“共和制”取代“民主制”,便是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
三
拿“共和”与“民主”作对比,可能会令读者感到意外。这两个通常混用而不加区分的概念,可能有具体的差别吗?按照《联邦论》独树一帜的定义,这两种制度的差异,在于共和制以民选产生公职人员主掌政府,而民主制则由人民自己主掌政府;换言之,前者是间接民主,在人民与政府权力之间有“代表”作为中介,后者则是直接民主,务求缩小人民与政府权力之间的距离。撇开细节不论,这两种制度是有差异的。问题是,《联邦论》强调这个差异,甚至贬抑民主制而主张共和制,就一般性的宪政问题而言,究竟有什么特殊的意义?
简单的回答是:“共和制”代表着一套完全独特的政治组织原理。就实践面言,它主张,为了防止人民之间多数串连而欺压少数,为了防止政府集权而欺压人民,可恃的防御并不是人民或者民主,而是多元制衡的政治结构;而只有在代表体制之下,才有可能形成这种结构。在理论面言,相对于一般习见的“一元层级式”的政治组织形式,《联邦论》借用民主制/共和制的对比,提出了一种“多元对抗式”的政治结构模式。
让我们撇开理论,先就宪政实践面说明一下这个想法。
按照较为素朴的民主观念,尽量让人民直接掌握权力,乃是防止政府侵害人民自由的不二法门。而为了让人民掌握权力,政治单位应愈小愈好;直接民主需要小国寡民,乃是明显的道理。革命独立之后,美国人强烈反对统一的中央政府,希望保有原先的州主权,原因主要在此。
可是《联邦论》认为,这种素朴的民主观是错误的。它的理由很简单也很值得玩味。在自由的环境里,由于人与人在想法、偏好与利益上必然分歧互异,形成派系集团而党同伐异的情形事属必然;而在直接民主的体制里,由于幅员势必狭隘,某一个党派很容易形成独大的局面,产生压制少数的后果。换言之,愈是人民自己作主的制度,愈容易演成多数欺压少数、派系利益压倒公共利益的情形。
也就是在这里,《联邦论》开始提出以制衡限制权力的想法:由于派系生于自由,可是又不能藉限制自由解决派系问题,理想的解决方法,就是通过代表制使广土众民成为可能。在广土众民的情况下,派系数目增多,彼此相互竞争相互抵制;而也因为广土众民,一个横扫全国的派系不易形成。换言之,派系之患的解决,靠的是派系之间的相互牵制与抵消。
可是代表制固然使得广土众民可能,却也使政府与人民的距离扩大,岂不是违背了直接民主的首要目标了吗?如果人民选出来的掌权者滥用权力,分成派系而相互牵制的人民岂非沦为刀俎上的鱼肉?针对这个问题,《联邦论》的解决方案依然是分权制衡。
一个在当时与在今天都一样流行的想法,认为只有诉诸人民,政府才不会流为专断暴政。《联邦论》口头上也承认这是“最基本的办法”,可是读者不难发现,它真正仰仗的却是它所谓的“辅助的预防办法”,也就是“用野心来对抗野心”,靠着各个政府部门之间的相互节制与竞争,达成权力的平衡。《联邦论》第五十一篇,将这个基本想法表达得淋漓尽致。联邦宪法建议的三权分立与相互制衡的制度设计,目的即在于消除政府滥权的可能;作为经验丰富的政治人物,《联邦论》的作者(我们应该说麦迪逊,因为关于分权制衡的各篇几乎都是出自他的手笔)根本无法信任人民有能力节制政府。
事实上,他们也不愿意信任“人民”。制衡的设计之所以比直接民主制优越,原因在于人民本身也是有“野心”的,也是可能结成多数、攫取政权、欺压少数的。第五十一篇称美国联邦制度为“复杂”的共和制而非“单纯”的共和制,用意即在于表达制衡原则如何贯彻在美国联邦的政治秩序之内。一方面,联邦与州相互对立制衡;二方面,联邦政府与州政府本身也都受到三权分立的制衡;第三方面,在政治制度之外,社会上各种集团党派也相互制衡,无一可能成为支配性的力量,亦即无法形成多数垄断政府而欺压少数的局面。制衡,而非民主,才是《联邦论》构作政治秩序的基本原则。
四
对于中文世界的读者来说,推崇制衡而贬抑民主,听起来多少有点古怪。这些读者对于美国的民主或许有许多向往,却可能没有意识到,美国的宪政架构与他们的民主信念是有一些距离的。照他们所熟悉的政治思考模式,各种政治制度如果列成光谱,构成的应该是一道以极权(或者威权)和民主为两个极端的光谱;制衡充其量是民主制度的次要属性,岂能代替民主成为节制权力的首要力量?不过我们无妨反过来思考一下:如果《联邦论》所传达的诠释无法套进这个威权/民主的光谱,究竟是读者的认知应该调整,还是《联邦论》本身已经流于保守、过时,无法解说现代政治完全不同的运作规律?
这个问题极为复杂,不能够在此进行周全的处理;不过我想提出一些观察,或许有助于本书读者的思考。
首先,我想强调前面已经致意过的一个论点。《联邦论》开宗明义指出,任何宪政设计,都必须兼顾两项最基本的政治价值:政府的权力必须完整强大,而人民的权利必须获得最坚固的保障。如果说前面一种价值取向构成了国家主义,后面一种价值取向构成了自由主义,我们就可以说,对于《联邦论》的作者来说,任何政治体制都必须具有国家主义的成份。表现在《联邦论》的论述中,这个成份就是让政府在面对社会势力时拥有相对的自主性,使社会势力中和抵消、使国家脱离社会势力的干扰控制。一旦认清这种对于政府自主性的需求多么要紧,我们就知道,一套政治体制的特色,不是单独一条以人民参与程度,或者政府专断程度为标准的轴线所能穷尽的。可是由于威权统治始终笼罩着 我们的有限政治经验,这个基本的政治道理,在中文世界并没有获得正视。
其次,关于民主制度的功能,《联邦论》的理解也与我们有些距离。许多段落显示,当书中要用民主语言说明政府与人民的关系时,最常用的字眼是政府“依赖”于人民。依赖人民的什么呢?简言之,依赖人民给政府提供正当性。民主的功能,主要是用人民作为政治正当性的来源;以人民的同意,作为要求人民服从统治者的口实。此之所以民主的最重要制度表现,竟然是选举统治者!相对之下,中文读者通常对于民主有更浪漫、更高调的期许,相信民主制度能够让具体的人民取得权力、参与决策。这两种理解方式何者较为恰当,不容易有定论。不过在前一种理解之下,藉制衡限制权力的必要比较明显,而在后一种理解之下,由于人民对于自己的政治角色与效能幻觉较多,限权的需要比较会遭忽略,却也是不争的事实。
第三,关于“人民”这个概念,《联邦论》的理解显得较为清醒,甚至冷酷。它对于人性的了解,正如张灏教授所言,带有沉重的“幽暗意识”;即使人性还不算恶到彻底,也不能寄望人性本身能够为善。书中最有名的隽语之一,就是“若是人都是天使,根本就不需要政府”;而论及人性之堕落败坏、人际的猜忌觊觎,作者们更是时时引为论证的假定。这种意识使然,《联邦论》当然不会把“人民”看作圣洁无玷的道德羔羊,艰苦抵御着环伺四周的邪恶势力。相反,人民彼此构成威胁,需要政府的控制,而政府则需要“控制自己”。
对比之下,中文政治文化多少趋向于一种“人民拜物教”(在台湾,“人民”有时候称作“民间”),相信浊世振荡沉沦之余,仅存的醇美善良的力量,就是一个只受压迫而从不压迫人、只遭剥削而从不剥削人、与权力和利益均彻底绝缘的“人民”。至于如何将芸芸众生抟揉成一个集体人格,服务各种政治目的,那就是政治势力的专利了。在人民拜物教的引导之下,不仅统治者的正当性找到了安身之所,世间黑白善恶的区辨也昭然若揭。政府只要能取得人民的祝福,自然也就没有制衡限权的需要。
最后,我们也不得不承认,无论东西,“一元层级式”的模式,影响我们关于政治组织方式的想象至深;结果,面对组织的原则问题之时,我们往往疏于认真考虑“多元对抗式”的利弊与意义。由于“一元层级式”的组织,在古今中外、政治领域内外都极为普遍,而现代国家的基本理念,又正好就是一元层级式的建构,我们很难想象一个政治体不是一个上下层级分明、指令路径清晰的一元系统,其最高一个层级即是主权所在;我们所关心的,只是谁占据那个最高的层级——皇帝、党、领袖、还是“人民”。至于多元对抗式,由于面貌显得陌生,多元与对抗这两项要素又不仅在社会结构里缺乏基础,在文化上也令人尴尬,结果,即使宪法形式上有了类似的设计,运作起来却仍然易于流为斗争僵局,或者沆瀣合作,都背离了制衡的基本精神。
笔者认为,由这四方面来看,《联邦论》其实代表着一种比较成熟、比较踏实的政治文化。中文世界的人,在努力摆脱子民身分、追求公民权利的过程里,似乎也应该设法吸取本书相当不同的经验与视角。
五
可是不容讳言,《联邦论》也确实倾向于保守——毕竟,1787年齐集费城的那批制宪者,尽是白种的大地主男性家长,乃是不争的事实。不过这里所谓的“保守”,撇开十八世纪与二十世纪的当然差异不谈,撇开流行的政治正确台词不谈,还有一层特别的意思值得说明,也值得作为这篇文章的结语。笔者认为,这本经典的保守性格,主要不是来自于它的政治哲学,或者有关政治价值的信念,而是由它所处理的主题——政治权力——的性质所决定的。照自由主义传统的观点,所有的宪法(即使它是革命的产物)都应是一套保守性格的文件,因为宪法的一个主要功能,原本便是节制权力、防堵权力为恶,而不是助长权力、协助权力成就伟大的事业。权力本质上是一种压迫性、扩张性的事物,因此它有其内在的危险性;这个事实,不是权力所可能达成的目标之迫切或者崇高所能掩饰的。
有趣的是,这个基本的想法,丝毫不妨碍本书的作者们盛赞自己在费城完成的制宪事业,自诩为“神意的安排”、“人类的榜样”。制度本身的谨慎保守、相对于这套制度所引发的庄严使命感,生动呈现了政治领域里的“伟大成就”如何定义的问题。在近代世界,由于政治所能集结的集体力量,远远超过了其他途径(宗教一度曾经有这种能力)所能,对于无数个人命运的操弄,程度也高于其他活动,政治已俨然成为当代生活的核心,社会由它来划界线,个人身分由它来定范畴,共同体的目标由它来下定义,连真、善、美的标准,似乎也需要政治力的品题。这种情况下,藉政治达成最高的人类成就,毋乃是极为正常的期待?
《联邦论》始终企图避开对于政治的这种期待。它明白指出,政治的目标,主要是建立一套公平、自由的制度。至于成员的幸福、民族的使命,乃至于物质的充实、道德的提升,虽然都有一定的价值,因此它在行文时也都不忘提及,却显然不是政治的真正关怀所在。除了维护国家安全与个人权利,政治没有其他更重要的目的。在这个意义上,设计宪政体制,而能成全国家的充分权力与个人的完整权利,岂非就是政治的最高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