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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美国《独立宣言》正式标题的翻译问题

更新时间  2003-01-24 作者:黄卫峰(广西师大
作为美国史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领域,被马克思誉为“第一个人权宣言”的美国《独立宣言》受到中国世界史学界的极大关注。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到今天还没有一部可称为《独立宣言》中文本的标准本。”[1](p.150)对于其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许多史学界专家已经撰文加以指出和分析。(1)由于翻译不慎重,国内许多人,包括史学界人士,甚至误认为《独立宣言》就是美利坚合众国诞生的标志。因此对《独立宣言》正式标题及其正文翻译的探讨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学术课题。笔者不揣冒昧,谈谈自己对其中一些问题的看法,求教各位专家。

  《独立宣言》的英文正式标题为“the unanimous declaration of the thirteen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许多专家认为,不能把这里的“united states of america”译为“美利坚合众国”,主要提出了三种理由:1,“united”一词的第一个字母是小写而非大写,它是用来对“states”加以描述的,并不与其后的“states of america”构成一个专有名词;2,这里的“states”是复数,与前面的“thirteen”相呼应,明确表示这是13个国家的宣言,而不是已经组成一个“美利坚合众国”。3,美利坚合众国作为一个独立的国家尚未出现,它的正式出现应当是1781年《邦联条例》通过之时。该条例规定,“本邦联的名称是美利坚合众国”。(2)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基本上是正确的,但第一条理由不成立。因为《独立宣言》的正式英文标题和正文的大小写并没有遵守一般的规律。严格说来,该标题规范的大小写格式应该是“the unanimous declaration of the thirteen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然而,《独立宣言》的起草人并没有遵守通常的做法,而是将自认为重要的词语以大写开头。这种情况在正文中比比皆是。如:“that whenever any form

  of government becomes destructive of these ends, it is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alter or to abolish it, and to institute new government, laying its foundation on

  such principles and organizing its powers in such form, as to them shall seem

  most likely to effect their safety and happiness.”学过英语的人很容易看出,句中划线词语的第一个字母在规范英语中一般是采取小写的。所以,笔者认为,不能根据一般英语大小写的规则来理解《独立宣言》的英文版本。标题和正文中不合常规的大写现象可以说为我们理解该文献的重要思想提供了非常有用的线索。

  关于《独立宣言》正式标题的译文,“《独立宣言》史事考”一文对此进行了归纳:“在我国近代政论界、知识界,《独立宣言》译名不一。如《美国独立檄文》、《美利坚民主国独立文》、《美利坚宣告独立文》、《北美合众国宣告独立檄文》、《美国十三州独立宣言书》等。就目前的有关论著看,我国当代学术界关于《独立宣言》正式标题的译名约略有如下不尽相同的5种译法,即《北美十三国联合一致的共同宣言》、《美利坚十三个联合邦的一致宣言》、《美利坚十三个联合州的一致宣言》、《美利坚十三个州一致通过的独立宣言》、《美利坚十三个联合邦的一致宣言》。”[2](p.221)除了上述译名外,值得一提的还有赵一凡教授的译文——《美利坚合众十三州共同宣言》[3](p.496)。比较一下上述译名,可以发现分歧主要有三点:1,这里的“states”译为“州”好,还是“邦”好?2,“america”译成“北美”,还是“美利坚”为好? 3,“unanimous”“ united”如何处理?

  有意思的是,美国著名历史学家丹尼尔·布尔斯廷在《美国人建国历程》中对上述第一个问题存在相互矛盾的论述,不知是否因为翻译本身造成的?他一会儿说:“相当奇怪的是这份国家出生证竟没有一处提到国家;所有提法是各个州。一千年之后,一位毫不知情的历史学家(在没有其它证据的情况下)可能会认为这个宣言诞生了十三个新的、独立的国家,它们的名字出现在签署宣言的代表名字的前面。”[3](p.497)在另一处却又说:“独立带来的不是一个国家,而是十三个。”[3](p.499)

  在译名问题上,笔者赞成齐文颖、杨玉圣和李道揆三位学者的观点,应将“ states”译为“邦”或“国”。其理由除了上述三位学者的分析之外,还可以从下述引文中得到证实:“一七七四年时,对于约翰·亚当斯来说,马萨诸塞海湾殖民地就是‘我国’,国会(3)里的马萨诸塞代表团就是‘我国大使’。其后很久,杰斐逊仍然认为,‘我国’通常意味着弗吉尼亚。理查德·亨利·李提出的重大决议案(一七七六年六月七日经约翰·亚当斯附议向大陆会议提出动议,一七七六年七月二日通过)宣称,‘我们这些联合一致的殖民地是自由和独立的国家(复数),并且按其权利也必须是自由和独立的国家(复数)。”[3](p.496)

  关于“america”的翻译,“《独立宣言》史事考”一文认为,“在这里译成‘美利坚’,较之译作‘北美’或‘美洲’,相对来说更为妥当;因为后两种译法客观上都不同程度地扩大了当时北美13个殖民地的历史地理范围。”[2](p.221)笔者对此不敢苟同。从当时的历史背景来看,可以认为“america”一词指“美洲”,与“the thirteen united states”不是同一概念,后者只是前者的一部分。而且在中文里,“美利坚”经常与“美国”联系在一起,译名“美利坚十三国”似乎有相互矛盾之嫌疑,因此杨生茂教授的译名《美利坚十三联合邦的一致宣言》值得商榷。

  关于“unanimous”和“ united”的处理,笔者认为,由于这两个形容词修饰的对象不同,因此应分开处理,不宜放在一起,齐文颖教授的译名《北美十三国联合一致的共同宣言》在这点上处理得不好。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把《独立宣言》的正式标题译为《美洲联合十三邦之共同宣言》。这一译名不但能够较准确地反映当时的历史现实,而且有助于纠正人们把《独立宣言》视为“美利坚合众国诞生的标志”这一错误观点。

  顺待一提的是,《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在“state”词条中把“州”与“邦”等同[4](p.1489),这犯了一个常识性错误。

  注释:

  (1)其中影响比较大的研究成果主要有:齐文颖,“《独立宣言》是美利坚合众国诞生的标志吗?”,《世界历史》,1985年第1期。杨玉圣,“《独立宣言》史事考——兼议美国史考实性研究”,《世界历史》,1993年第6期。李道揆,“美国《独立宣言》中文本译文的问题及改进建议”,《美国研究》,2001年第2期。

  (2)参见齐文颖的“《独立宣言》是美利坚合众国诞生的标志吗?”和李道揆的“美国《独立宣言》中文本译文的问题及改进建议”两篇文章。

  (3)这里是译者误译,当时的“congress”应译为“大陆会议”,而不是“国会”。

  参考文献:

  [1].李道揆。“美国《独立宣言》中文本译文的问题及改进建议”(a)。《美国研究》,2001年第2期。

  [2].杨玉圣。《独立宣言》史事考——兼议美国史考实性研究(a)。齐文颖。《美国史探研》(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10月。

  [3].[美]丹尼尔·布尔斯廷著,赵一凡译。《美国人建国历程》(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3年4月。

  [4].[英]霍恩比著,李北达编译。《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oxford advanced learner’s english-chinese dictionary)(第四版)。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9月。

中国美国史研究会 联系信箱:ahrachina@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