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政治中的对外干预——兼论冷战后美国的对外干预
一个国家的对外干预,一般是指该国的两种对外行为:(1)蓄意制约或侵扰其他国家的国内政策或国内政治进程(包括对外政策决策过程),而未经后者完全自愿的允许;(2)主动介入并非与该国接壤或邻近、亦不包括其属地的地理区域内的国际政治问题,而未经该区域内所有有关国家的一致赞同。第一种行为即干涉别国内政,它直接违背关于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构成国际社会中的违法行为,并且由于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所含有的伦理意义而违背历来已久的、在绝大多数场合被绝大多数国家所尊奉的国际道德准则。[1]诚如一位国际政治学家所说,自 1648 年威斯特伐里亚和约以来的世界政治秩序概念对国家行为的最基本的影响,在于国家自助和不干涉。“自助是对那些自身的价值遭到威胁的主权国家的要求,不干涉意味着阻止主权国家去威胁其他主权国家的价值。两者结合起来,有助于维持权势和权威的分散化,维持领土国家根本的不可渗透性。”[2]第二种行为无碍于国际法,属于不带法理意义的那部分国际政治事实。不过,由于地理、文化和历史等原因,这第二种干预往往被受干预区域内的全体或部分国家视为不合理、不正义的。也就是说,它们被视为违背了一种体现在诸如华盛顿《告别辞》之类历史文献中的国际道德共识,即有关区域性国际体系的地理、文化和历史独立性的道德共识,尽管它们由于这些方面的区域区分所固有的含糊性,加上区域国际体系之间渐趋紧密的联系,不可能升华为国际法规则。16和17世纪时,欧洲国家大多将奥斯曼土耳其对欧洲国际政治的侵扰看成是不合理、不正义的,并因此而不满法王法兰西斯一世和路易十四为牵制和打击对手哈布斯堡王朝求助于君士坦丁堡的异教苏丹。[3]1823年美国宣布门罗主义时,也如此看待欧洲神圣同盟对拉丁美洲的可能的干涉,而本世纪50年代不少亚洲国家针对外部大国的干预,提倡亚洲的问题由亚洲国家自己解决。不言而喻,在现实生活中上述两种干预有时是相兼的,即同一个行动既干预了其他区域的国际政治,又干涉了该区域内一国或数国的内政。战后美苏两个超级大国的许多对外干预行动,都是如此。例如50和60年代美国对东南亚国际政治的干预往往同干涉印度支那三国、泰国、印尼乃至中国的国内政治相辅相成,苏联对非洲国际政治的干预则离不开很深地介入和侵扰埃及等北非国家和刚果的国内政治。
国际政治中的对外干预美国研究尽管上面所说的对外干预一般违背国际法或国际道德准则,但需要补充的是,当代国际社会中的某些对外干预行动得到普遍性国际组织即联合国的认可或授权,因而在法理上有所依据。在冷战结束后的近几年,这样的干预几乎占了世界政治中最引人注目的那些多国干预行动的绝大部分。至于它们在实际上是否合理,则须按照国际政治现实作具体的分析和判断。对于得到区域性国际组织认可或授权的干预,更应当如此。此外还需注意,国际法及其实施总是随世界政治经济文化的重大变迁而有所变化。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国际法的变化在某些方面可以说是接近根本性的。在侵略战争及战争罪行的责任追究与制裁、禁止大规模屠杀(或称“种族灭绝”)、保障基本人权等领域,国际法的管辖对象已从主权国家扩展到包括个人在内(尽管在基本人权领域,就国际法管辖对象的扩展而有的国际共识仍然很笼统,很含糊);国际法所涉及的范围已扩大到一整系列原先不存在或很少有国际法规则的经济、文化、通讯和生态问题上,并且已将一些新的跨国性、全球性政治与安全问题(包括禁止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禁止国际恐怖主义活动和国际贩毒活动等)包括在内;在某些方面,国际法的立法程序、即国际法的来源也有所变化,有关的绝大多数主权国家(而非原先那样所有主权国家)的赞同,甚至“占压倒优势的国际舆论”,已成为连保守的国际关系理论家和国际法学家也予承认的国际法立法依据,战后在消除殖民主义、种族主义和种族隔离等方面的情况尤其如此。[4]就其对国家主权概念及其派生的不干涉内政原则的直接影响而言,上述第一种变化是最重大的。当代世界的发展导致国际法呈现出一种自相矛盾的倾向:国家在法理上照旧拥有主权,即主宰本国全部内政外交的全权,但同时,联合国在法理上亦有权干预国家的某些种类的内外事务,而且还越来越频繁地担任原先仅由主权国家本身充当的国际法执法者。也许就是因为各国在加入联合国时,自愿承诺遵守宪章规定的义务,从而承诺本国主权受某些法律限制。然而,联合国的干预许多未经被干预国同意,特别是那些最重大的干预,即种种制裁,无不遭到被干预国的反对。而且,有些重大干预及其理由,实际上远未得到联合国(而非其安理会)大多数成员国的赞成,至少缺乏足够的国际舆论支持。不言自明,关于联合国的这些事实,构成了评价和对待当代美国若干对外干预行动的最为棘手的一个问题,不加分析地全盘否定或全盘肯定其干预理由是不妥的。但无论如何,联合国不是、也不可能是世界政府,其干预行动主要取决于各国、特别是各大国之间的势力对比和势力组合,而不是国际法或任何别种国际规范。
二
一国的对外干预可能出于各种目的。它可能是为了实现某种很具体的利益,例如推翻某个据认为威胁干预国安全的外国政府或保障干预国的军事特权等等,也可能是为了推行某种笼统的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例如19世纪时的君主主义、保守主义或共和主义,本世纪中的纳粹主义、苏式社会主义或自由民主人权等等。它还可能是上述两者的结合,事实上法国大革命至今几乎所有由大国进行并且具有广泛影响的对外干预,以及冷战后几乎所有由美国单独进行或领导的对外干预,都出自这种双重性的目的。某些干预主要是为了干预国国内个别集团的利益,另一些却关系到(或被认为关系到)干预国全体国民的利益和生计。1954年艾森豪威尔政府主要为联合果品公司等美国投资集团的利益颠覆危地马拉阿本斯政权,同美国建国初年法国两任驻美公使为了对英战争而在美国进行的非法政治活动[5]之间,就有这样的区别。还有一些干预,被进行干预的国家当作维护或实现被干预国最大多数国民之最大利益的利他行动,甚至被宣告为旨在促进全人类自由、进步和幸福,[6]而实际上,它们往往服务于一个自觉或不够自觉的目的——建立、维持或扩展干预国的霸权,不管这一霸权是局部的、区域性的还是全球性的。那些由一流大国进行并在现代史上影响最大的对外干预,多半出于此类目的,但被赋予崇高的外观。这一点,在只剩下一个超级大国的冷战后时期同样是明显的。
对外干预可能运用各种手段。外交手段运用得最为普遍和频繁。就干涉内政而言,外交干预或是通过正常的外交渠道即外交对话进行,或是通过政府官员的公开评论进行,这些涉及别国内政的对话或公开评论并未得到该国政府的邀请、鼓励或完全自愿的同意,并且以影响别国的内政为目的。二战期间美国驻华代表史迪威将军为了促使国民党政府进行军事和政治改革以加强中国的抗战能力,屡屡违背蒋介石的意愿来进行外交对话形式的干预,而1954年美国国务卿杜勒斯公开扬言法国国民议会若否决欧洲防务共同体系条约,美国就将对自己的欧洲政策作“痛苦的重新评价”,[7]则提供了后一种外交干预的一个典型例子。外交干预所以运用得最普遍最频繁,是因为在各种干预手段中它的成本最低,但它单独使用时效果很可能最差。国际宣传也被当作对外干预手段。它的作用既在于影响(有时是煽动 ) 被干预国的公众,使之促使本国政府按照干预国的意愿行事,也在于影响国际社会,争取尽可能多的国家及其公众同干预国一起来施加压力。不言而喻,传媒技术和信息交流的急速发展增大了这一干预手段所能产生的效果。[8]
此外,经济酬赏和经济强制也经常被用于干预目的,经济酬赏包括提供援助,给予贸易和金融方面的优惠,撤消原有的经济歧视措施等等,经济强制则包括形形色色的经济威胁和制裁,从提高关税、降低进口限额、撤消援助,到抵制、禁运、冻结资产等等。由于世界现代化进程导致国际经济联系加速发展,对外经济需求对国家经济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因而经济手段愈益经常地被当作最重要的干预武器,然而在国际关系学者中,对其效果(特别是经济制裁的效果)的看法很不一致。[9]
各种形式的隐蔽行动是另一类干预手段,其价值主要在于其秘密性,有利于规避被干预国对干预的抵制。隐蔽行动中尤为重大的是颠覆,即以秘密方式组织、指挥或系统地支持别国的反政府分子,利用他们的反叛活动来推翻别国政府。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国际政治以及冷战高潮期间的两极对抗之中,隐蔽行动特别频繁,颠覆之风尤为猖獗。1954年9月美国中央情报局呈送总统的一份报告,典型地反映了往往会伴随着此类形势的意识形态战争气氛。[10]
最后,干预国还可能采取从军事威胁、武装干涉到大小战争在内的一系列军事手段,这是最激烈的干预手段,一般来说代价最高,但有时唯有依靠武力才能克服被干预国的抵抗。很明显,能够比较广泛、经常和大规模地运用所有各类干预手段的,只有具备头等的经济、技术、外交和军事力量的国家。在当今,这样的国家便是美国。
三
像所有其他对外行动一样,对外干预的可行性和成败取决于国际社会和国家内部的一系列因素,它们或者有助于干预成功,或者制约干预的进行,甚至导致干预失败。从国际社会的角度看,起作用的首先是国际体系结构,即一般所称的国际格局状况。当干预发生在大国权势竞争的冷角,不危及其他竞争者的重要利益时,干预就比较容易成功,反之会遭到重大的国际障碍,亦即其他竞争者的反干预。近两个世纪以来,列强在世界不发达地区的势力扩张活动提供了正反两面的许多例子。粗略地说,大凡迅速沦为殖民地或独占性势力范围的国家或地区,其沦落时皆处于大国竞争冷角,而那些长期避免了此种厄运的国家或地区,除有些内部有足够强劲的民族力量外,皆是几个大国着力竞争并且因此多少存在均势的场所。[11]干预的可行性和成败还同大国势力范围的划分状况有关。在强权政治的历史上,大国在本势力范围内进行干预的次数和成功率,远超过它们干预异己势力范围的次数和成功率。特别在两极体系时期,两个超级大国或大国集团的对外干预大多限于它们各自的势力范围以及中间地带,越界干预(特别是越界军事干预),不免有较大或过大的风险。正因为如此,美国政府对1956年匈牙利事件的反应是非常谨慎的。[12]
国际力量分布状况同样重要。各大国力量比较均衡时,均势制约所有大国的对外干预自由,而某一个大国显著强于其余大国时,该国的这种优势有助于大大减少它在对外干预方面可能遭遇的阻力。冷战结束后的今天就是如此。国际社会中跨国、甚至跨区域性的观念因素(被某些学者称为国际体系价值取向[13],也同国际格局一样起作用。17和18世纪支配欧洲的王朝合法观念及其派生的一整套思想,限制了欧洲国家之间的相互干预,而拿破仑战争结束后盛行约30年的正统主义原则和近年来流行于世界、以国家主权有限并迅趋过时为核心的一套观念[14],助长和便利了霸权国家或霸权国家集团的对外干预。
所干预的对象(亦即被干预国和被干预问题)的具体性质,也是决定对外干预的可行性和成败的一大类因素。被干预国抵制能力和抵制意愿的强弱,抵制理由的正当与否,它的国际联系和国际声望状况,被干预问题的复杂程度及其解决的难易程度等等,对于干预的具体方式的确定、干预成本和收益大小以及干预成败,极为重要。路易十四以英国宫廷服从他的欧洲霸权抱负(特别是征服荷兰联合省)为条件,秘密支持英王查理二世和詹姆士二世图谋复辟天主教并确立绝对专制统治。然而近代外交史上这一非常著名的干涉内政努力,到头来以英国发生“光荣革命”和英荷结成反法同盟而宣告破产。[15]路易十四干预失败的原因,从根本上说在于英国国内以国会为中枢的反天主教、反宫廷专制和反法国霸权的势力足够经久有力,其宗教、政治和社会意愿远比斯图亚特复辟王朝的倒行逆施更符合民心,并且能获得足够的国际支持——首先是荷兰、而后是法国的老对手奥地利的支持,而路易十四干预的问题则因涉及改变英国绝大多数人口的宗教信仰、民族情绪、政治传统以及整个欧洲的根本格局,极难按照他的意愿来解决。同理,考察二战后时代,可以举出一大批类似的实例,其中超级大国干预失败的实例,如美国对中国革命的干涉及其越南战争的失败,苏联对铁托政府的颠覆和高压及其阿富汗战争的失败,尤其引人注意。近年来,波黑、索马里等地的复杂棘手的局势,也说明了类似的道理。
四
决定对外干预的可行性和成败的另一组因素,在进行干预的国家内部,它们主要同干预的能力和意愿有关。干预能力的重要性自不待言,但仍有必要予以较细致的分析。首先,应当把一国的对外干预能力与其潜力区分开来。潜力是潜在的和未来的,把它误认为现实的能力难免导致行动失败。一战结束前后美国总统威尔逊雄心勃勃地要重新塑造国际政治及其规范,但其世界蓝图的依据很大程度上是美国的潜力而非实力(包括美国及其国际政治观的实际威望和影响),终致在凡尔赛和会上不敌其协约国伙伴。一位历史学家就此写道:“威尔逊是否本来能够在会上避免作出各种妥协,防止攫取土地和索取苛刻的赔偿,以及防止那种不大公开的外交(?)……评论家只能说,总统完全无法实现自己的理想。”[16]
与此类似,苏联在50年代中后期针对非洲、西亚和南亚数路出马,拨放援款,派遣顾问,插手内政,结果是败多胜少。在预测当代某些新兴强国(主要是德国和日本)未来的对外干预轨迹时,这些史事不无参考价值。更重要的,是把一个干预国的总体能力同该国政府在具体的干预中实际可用的能力区分开来。在大多数情况下,干预国的总体能力中只有很小一部分是可用于特定的干预的,因而其总体优势(假如拥有这种优势)成了局部优势,甚至局部劣势。40年代后期,美国这个头号军事强国干涉中国革命,但各种因素决定它不能派兵到中国打仗。[17]
英法在1956年苏伊士运河危机中动武,这反而铸成了它们的政治失败。北约在波黑和美国在索马里的处境,也说明了这一点。当然也有许多相反的例子,但在其中保证干预成功的同样是具体问题上干预国的可用能力,而非其总体能力。最后,往往还需要把短期的干预能力同长期的干预能力区分开来,此即判断干预能力的耐久性,评估干预国能否长期承受干预行动的政治、经济、财政、军事和外交代价,并且以此比较被干预国长期承受抵抗干预的综合代价的能力。拿破仑的半岛战争的结果、美国越南战争和苏联阿富汗战争的结果,都表明作出这种区分和比较是至关重要的。
上述区分关系到对外政策的一个根本问题——国家的对外政策目标同可用能力的关系。只有依据可用能力来确定的目标才可能是适宜的,否则目标迟早会向上或向下调整。正因为如此,克林顿总统才宣布美国在索马里的目标从武装捉拿艾迪德降为帮助实现政治解决。
五
在能力之外,对外干预还受到意愿的制约。这里说的意愿,既包括政府的对外干预意愿,也包括公众的对外干预意愿。(当然,社会各部分成员关心外部世界的程度、对于外交决策的影响以及对国际事务的看法有所不同,政府内也往往意见分歧甚至政出多门,但这些并不排斥作简明的考察的必要。)它既可以指发动干预的意愿,也可以指干预过程中为克服阻力而坚持干预、甚至将其升级的意愿。干预意愿涉及许多虚实相兼、非常复杂的问题。政府和公众在多大程度上愿意承担干预的成本?他们如何估计这一成本和干预的收益,又如何估计本国的干预能力?他们为干预确定什么道义或法理依据?他们怎样看待国内事务和国际事务的孰先孰后?他们是否认为拟用的或现行的干预方式同所涉及的问题相称?他们如何预料放弃干预或使干预降级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政府和公众在这些问题上有什么分歧?他们彼此间各施加了多大影响?等等。至少可以提到有助于回答这些问题的某几个头绪。一是有关对外事务的政治思想传统。它们一般说来植根于一国的地理条件、文化和长期历史进程之中,形成于该国对外关系史上的某些关键时期,作为这些时期里对外政策的根本指导思想对国家的独立、安全或势力扩张起过重大作用,因而成了政府内外普遍信奉和承袭的金科玉律。除非该国的外部环境或内部状况发生足够大的变化,以致信守陈规已分明有弊无利或弊多利少,它们会持续地支配该国的对外政策。不仅如此,它们即使不再占据支配地位,也仍然会在很长时间里发挥影响,甚至可能随新的变化而重新成为正统信条。英国19世纪的“光辉孤立”政策和左右美国外交百年以上的孤立主义,就是这样的传统,这些传统使得英美两国各自在有关的历史时期里较少进行对外干预,特别是军事干预。然而像其他一些国家中可见的那样,它们还有与此相反的传统:英国自亨利八世开始四百余年间不时运用对外干预维护欧洲均势,美国一战期间和二战以来依靠对外干预维护世界的均势和谋求世界霸权。[18]
在这里可以看到,某些国家兼有限制干预意愿的传统和助长干预意愿的传统,它们都发挥影响,只是在一个个特定的时期里有主次之分,大小之分。第二,干预意愿同国内经济、政治和社会状况密切相关。大致而言,凡西方自由民主制国家,每逢国内经济衰退或萧条,或逢政治局势严重不稳,或逢社会矛盾相对激化,政府和公众的对外干预意愿便大打折扣,甚至出现“归去来兮”之类要求急剧收缩国外态势、全力应付国内问题的强大呼声。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时期里英法的绥靖和美国的孤立主义,70年代美国的对外战略和政策,都与此有关。[19]
第三,正如先后流行于美国政界和舆论界的两大时髦概念——“慕尼黑教训”和“越南综合症”——表明的那样,历史教训对于干预意愿影响匪浅,面对历史教训有怎样的反思,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反思之际的干预能力和干预意愿。历史教训既来源于客观的经历,又带有强烈的主观认识色彩。“慕尼黑教训”极有力地加强了美国在二战后初期的干涉欲,“越南综合症”则在70年代乃至其后一段时间里起了显著的制约作用。成功的经验同样影响到干预意愿。这样的经验有些会融入上面所说的影响久远的传统中去,另一些的影响时间就比较短暂。但无论如何,干预的成功会鼓励进行更多的干预,而干预的失败会促使干预者有所收敛。美国从80年代末期至今,短短几年内进行了一系列重大的对外干预,包括持续干预苏联和俄罗斯的变革过程,多方干涉中国内政,进行海湾战争,出兵索马里、波黑、海地等等,或成功,或失败,或成败未定。姑且不论其他因素,此种成败相间的经验多半会促使美国在今后一段时间里对重大干预多少感到左右为难,并且增大美国外交摇摆及其国内互相指责的可能性。
六
综上所述,对外干预既指干涉别国内政,又指干预别的地理区域内的国际政治;干涉别国内政一般直接违背国际法,但当代世界政治现实和国际法本身的某些变化有时使这方面的法理评判含糊和复杂化了,特别是联合国或其授权的对弱国内政外交的干预提出了一些需要全面考虑和具体分析的新问题;对外干预的目的可以多种多样,在冷战后时期尤其引人注目的,将是旨在同时推进一套价值观念和超级大国权势的、被赋予普遍意义的干预;对外干预的手段包括外交、国际宣传、经济酬赏和经济强制、隐蔽行动、武力和武力威胁,它们的成本和可能达到的效果不同,在当今唯有美国能够较广泛、较频繁和较大规模地运用各类干预手段;对外干预的可行性和成败自然是最为实际的问题,其决定因素从国际社会这一层次来看包括国际体系结构(特别是国际力量分布状况)、国际体系的跨国跨区域性价值取向以及所干预的对象的具体性质,冷战和冷战后时期的许多实例表明,这最后一个因素尤其难以把握;干预能力和干预意愿是决定干预的可行性及其成败的另一大类因素;需要区分一国的干预能力与其潜力,区分其总体能力与其在具体的干预中实际可用的能力,区分短期干预能力与长期干预能力,对美国干预能力作缜密的分析和判断,是确切估计冷战后美国对外干预动向的一大前提条件;干预意愿的重要性和复杂性甚至超过干预能力,至少可借助三条线索来便利这方面的观察和预测,它们是一国关于对外事务的政治思想传统、国内经济及政治和社会状况、该国对外干预的历史经验;不过,美国和其他一些国家的情况表明,这些线索本身都具有两重甚至多重性质,因而它们对于干预意愿的影响是错综复杂的。以上的说明为冷战后美国对外干预提供了一个分析框架。同先前一样,美国近期内的对外干预有许多直接出于具体的和局部的战略利益、经济考虑及国内社会需要,不过其内涵随世界和美国本身的变迁而有所变化。防止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限制某些发展中国家拥有尖端的进攻性武器、打击针对美国的国际恐怖主义活动和贩毒活动、促使重要贸易伙伴“公平竞争”和向美国敞开市场等等,已经并将继续是此类干预的日益常见的目的。但是,冷战后美国对外干预的主要特征,是谋求一套普遍性目标,即确立“世界新秩序”(尽管克林顿已经不用布什提出的这个措辞),其根本属性是自由民主制的全球化、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全球化、世界政治的法制化和美国的全球支配地位。[20]
冷战结束后,有许多条件助长和便利着旨在争取实现上述种种目的的干预:美国在大国力量格局中占据独一无二的巨大优势;美国提倡的主权有限并趋于陈旧的观念愈益流行,主要在美国影响下的国际组织对主权国家内外事务的干预迅趋频繁,并且往往获得多数国家的支持或认可;美国拥有目前及今后长时期内无可匹敌的总体国力,拥有在各类干预手段中进行选择的较大余地;冷战和海湾战争的胜利加强了美国的干涉主义传统,同时激励了政府内外新的干预冲动。但另一方面,美国在冷战后还面对一系列不利条件:军事力量的可用范围愈益缩小;国家主权仍然为大多数国家所珍视,干涉内政在大多数场合并不具有合法性,因而不易得到国际支持;被干预国往往进行有力的抵制,而且冷战后出现或因冷战结束而加剧的一大堆问题许多是外部干预难以解决的;美国在具体的干预场合实际可用的能力往往相当有限,无论在援助俄罗斯和制裁中国问题上,还是在波黑、索马里和朝鲜等问题上,都是如此;一般被称为新老孤立主义的内向传统和对越南战争的回忆虽然已有所淡漠,但仍然起着不可漠视的作用,而冷战结束以来所受的那些挫折进一步限制着干预意愿;最重要的是,美国经济长期不振,联邦财政赤字累累,社会弊病有增无减,优先处理国内问题的压力越来越大,这些既制约美国的干预能力,也制约它的干预意愿。[21]
正反两方面条件综合作用,将使今后相当长时间内美国的对外干预带有下列特点:(1)干预的频繁程度将高于70和80年代,但低于前五、六年;(2)干预的地理范围和问题种类显著超过冷战时代,但仍然是有选择,有重点的;(3)干预的结局仍是有胜有败,但取胜的机会显著大于冷战时代,特别是不会出现严重的军事失败;(4)干预手段将得到比较审慎的选择,那些成本较低的手段,即外交干预、国际宣传、对小国的经济制裁和武力威胁将是美国所着重依靠的,分摊负担的联合干预也会尽可能多地被采用,而实际使用武力的方式将大多是力求速胜的局部的“警察行动”,但不排除必要时进行较大规模的高技术常规战争。总之,美国政府将在财力和公众支持有限的情况下,以争取确立它所希望的那种冷战后世界秩序为中心目标,较频繁但较节省地进行对外干预。
注释:
[1]普遍公认的国际道德准则是国际成文法的直接基础,而这些准则本身来源于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国际惯例,它们反映了维持近现代国家构成的近现代国际体系之根本秩序的需要,并因此而具有了普遍接受的合法性和神圣性。由于民族主义的兴起,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包含的伦理意义变得更为强烈了。见 hedley bull, the anachical society: a study of order in world politics (new york, 1977), pp.67-69; lynn h. miller, global order: power and value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 (boulder, colo., 1990), 2nd edition, chapter 2, sections 3 and 4.
[2] miller, global order, chapter 2, section 4.
[3] thomas naff, "the ottoman empire and the european state system," in hedley bull and adam watson eds., the expansion of international society (oxford, 1984), pp.145-150.
[4] bull, the anarchical society, pp.145-158. 参见 lung-chu chen, an introduation to contemporary international law: a policy oriented perspective (new haven, conn., 1989), chapters 12 and 13.
[5]见时殷弘:“论美国早期外交中的共和党人与联邦党人”,《美国研究参考资料》1991年第4期,第二、三节。
[6]1793年3月,罗伯斯庇尔在国民公会就法国革命者的国际权利与义务说道:“你们有整个民族作为后盾,有理性作为援助,怎么仍未使全世界革命化?……在英国,自由斗士等着你们……只要法国起步进军,英国的共和派就会向你们伸出手来,全世界就将获得自由。”引自 john h. herz, the nation-state and the crisis of world politics (new york, 1976), p.81. 在后世的不少输出革命或反革命的大国领导人那里,都可以听到类似的言论。
[7]引自 k.j. holsti, international politics: a framework for analysis (n.j.: englewood cliffs, 1977, 3rd edition), p.282.
[8]通过国际宣传来干涉他国内政的范例,可见 sig mickelson, america's other voice: the story of radio free europe and radio liberty (new york, 1983); frederick c. barghoorn, soviet foreign propaganda (n.j.: princetion, 1964).
[9]关于这一分歧,可对比以下两种论著: johan galtung, "on the effects of economic sanctions," world politics, vol.19 (april 1967), pp.378-416; david a. baldwin, economic statecraft (n.j.: princeton, 1985).
[10]这份中央情报局报告说:“我们正面对一个死敌,其公然宣布的目的是用无论何种手段并不惜一切代价取得世界统治。在这样一场格斗中无规则可言。迄今为止体面的人类行为规范概不适用。如果美国要生存下去,就必须重新考虑历来已久的美国君子观念。我们必须发展有效的间谍和反间谍队伍,必须学会运用比用来反对我们的方法更高明、更精细、更有效的方法颠覆、破坏和毁灭我们的敌人。”引自 wilbur edel, "diplomatic history —— state department style," political science quarterly, vol.106 (winter 1991/92), p.711.
[11]“中国历来是依靠几个国家互相牵制来保持独立,所谓以夷制夷政策,如中国只被一个强国把持,则早已灭亡。”(中共中央1946年1月3日关于提议英国苏联参加国共谈判的指示。)见牛军:《从延安走向世界——中国共产党对外关系的起源》。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15页。
[12]几年前公布的有关档案文件有力地表明了这一点。见 frus, 1955-1957, vol.25.
[13] holsti, international politics, p.381. 参见 gordon a. craig and alexander george, force and statecraft (oxford, 1990), 2nd edition, chapters 2 and 3.
[14]参见时殷弘:《评述美国当代国际政治学中的世界秩序理论》。《南京大学学报》1986年第2期。
[15] new cambridge modern history, vol.5, cambridge, 1961.
[16]托马斯·帕特森等著:《美国外交政策》(李庆余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408页。
[17]外交史学家欧内斯特·梅曾将这一点同美国用兵越南作了一番有启发性的比较。见 ernest may, the truman administration and china, 1945- 1949 (philadelphia, 1975).
[18]关于英国的“光辉孤立”和均势政策传统,见 g.m. trevelyan, a shortened history of england (middlesex: harmondsworth, 1959); paul kennedy, the rise and fall of the great powers (new york, 1987), pp.95-100. 关于美国的孤立主义传统,参见杨生茂:《美国外交政策史三论》。《历史研究》1991年第2期。
[19]英法的绥靖原因,见 paul kennedy, "the tradition of appeasement in british foreign policy, 1865-1939" in his strategy and diplomacy: eight essays (london, 1983), pp.15-39; kennedy, the rise and fall of the great powers, pp.310-315.
[20]详见时殷弘:《冷战后美国的对外政策目标——理论分析与实际评估》。《南京大学学报》1994年第3期。
[21]参见资中筠主编:《美国战后外交史》。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4年版,绪论第三、四节;王缉思、朱文莉:《冷战后的美国》。《美国研究》1994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