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Congress of the Confederation THE NORTHWEST ORDINANCE
参加会议之合众国诸州颁布:为建立临时政府之目的,兹将上述地域划作一区,惟视乎国会的意见,在未来情势合适时,得将之分为两区。......(该法令接着详细规定了在该地域的死者未留下遗嘱时其财产分配的法定条例。它又规定了该地域官员-- 地方长官、厅处长和法官--需经国会任命,并授权上述官员组织民兵和设置城镇。)
一旦该区有了五千名自由的成年男性居民,经向地方长官提供此证明,他们即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从他们所在的县或镇中选举参加地域议会的代表,其规定为:每五百名自由的成年男性居民选出一名代表,代表权随自由男性居民人数的增加而相应增加,直到代表人数满二十五人为止;此后,便将由立法机关调整代表的数目和比例……(该法接着概要地规定了选举的资格条件,以及地方长官、立法委员会和地域议会的立法程序。)
地方长官、法官、立法委员会、厅处长及国会在该地域任命的其它官员,均应宣誓忠于职守;地方长官向国会议长宣誓,所有其它官员则向地方长官宣誓。该地域立法机关一经成立,立法委员会和地域议会便得在同一房间内集会,用联合投票方法选举一名派往国会的代表,该代表将在国会中占一席位,而在该地域还是由临时政府治理期间,他只有权参加国会的辩论而无表决权。
同时,还要扩大形成这些共和政体及其法律和宪法基础的公民自由和宗教自由的根本原则:要把这些原则确立成为该地域永远适用的一切法律、宪法和政府的基础;并从而建立若干个州和州的久永性政府,俾使其在符合总利益的前提下,尽早被接纳加入联邦,而与原有各州平等分享联邦议会内的权益。
兹由上述权力机构制订并公告:下列条款将视作原有各州与该地域人民及各州之间的契约条款,除非共同同意修改,否则永久不变。此等条款即:
第一条: 该地域任何循规蹈矩的人,不得因其宗教信仰及礼拜方式而受侵扰。
第二条: 该地域居民得永远享受人身保护状,受法庭审判时应有陪审团在场;在立法机构内有按比例规定之代表;有权享受遵照习惯法制订之司法程序。除非犯下罪证确凿或嫌疑重大之重罪者,任何人均可交保外释。所有罚款不得过重;亦不得加以残酷或逾常之刑罚。任何人除非经与其同等地位的公民陪审团或国法之判决,其自由或财产不得被剥夺;倘在公共紧急状态下,为了维护共同利益而必须征用任何人之财产或其某项服务时,则应给予充分之补偿。为了公平地保护权利及财产,在该地域不得制订或引用任何法律足以在任何情形下干涉或影响私人原订之诚实无诈之契约或合同,此乃应予理解及公认之原则。
第三条:宗教、道德及学识,皆仁政及人类幸福所不可或缺者,因此学校及教育措施应永远受到鼓励。对于印第安人当永守忠信;其土地及财产,未经其同意,永不得夺取;亦不得侵犯或侵扰其财产、权利及自由,除非在国会所授权之公正而合法之战争中;应随时制订基于公正及人道之法律,以防止对彼此之侵扰并与彼等和平友好相处。
第四条: 该地域以及在该地域内可能建立的各州,将永远是美利坚合众国邦联的一部分,服从邦联条例及条例中所作的任何符合宪法的改变,服从合众国在国会开会时制订的、适合该地域的所有法例和法令……(该法接着规定了该地域人民如何共同承担为联邦政府筹集的税收。)通向密西西比河与圣劳伦斯河的航行水域及两河之间的运输水道,都是该地域居民和美国公民以及可能参加邦联的其它各州的居民的共同通路,永远自由通行,不
征收任何税捐或关税。
第五条: 在该地域内,将建立三个以上、五个以下的州…… 而所建立的任何一个州,凡拥有六万自由居民者,其代表即可被接纳参加合众国会,在所有方面都与原有各州平等,并应能自由地制定永久性的宪法和成立州政府,但所要制定的宪法和成立的政府均应以共和为体,并须符合邦联的各项原则: 只要能够符合邦联的总利益,就应尽早准其参加合众国国会,即使该州不足六万自由居民亦应加以接纳。
第六条: 在该地域内不得有奴隶制度或强迫奴役,但因犯罪而依法判决之受惩者不在此例:兹规定,倘任何人逃入该地域,而原来之十三州内任何州对该逃亡者之工作及劳役有合法之权益,则应依法将该逃亡者交还,并且交给对于该逃亡者前述之工作及劳役享有权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