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主义者文集》第十号
一个结构完善的联邦所具有的许多优点中,没有那一项能比下述优点更值得正确地加以发展的了,那就是,它能使派别斗争的暴力趋于消灭和得到控制。
所谓的派别,我的理解是:部分公民,无论在整体中属于多数还是少数,在共同的欲望或利益的推动下联合行动,但却与其它公民的权利或这个社会的长远和整体利益背道而驰。防止派别的危害有两个辨法:一是清除其根源,二是控制其影响。
清除派别的根源也有两种辨法:一是取缔派别赖以生存的自由,二是使每个公民具有相同的见解、欲望和利益。 第一个办法比疾病更可怕,这样说最确切了。自由之对于派别正如同空气之对于火苗,少了他火苗就会立即熄灭。但是自由是政治生活必不可少的,如果由于自由培植了派别,就要废除自由,那是愚蠢的,这与由于空气使火具有破坏力量,便希望除去动物赖以生存的空气一样愚蠢。
如果说第一个办法是不明智的,那么第二个办法就是不切实际的。只要人的理智仍会犯错,而且有表达的自由,就会形成不同的见解。只要他的理智和自爱之间仍保持联系,他的见解和欲望就会互相影响,而前者往往是后者的依据。对财产的所有权,源于人们才能的差异,这种差异必然成为无法跨越的障碍,妨碍人们具有一致的利益。保护人的才能是政府的首要任务。人们赚钱敛财的才能不同,也不相等,因而保护这种才能的直接后果是人们占有不同程度和种类的财产。由于这些后果对各个产业主的情绪和见解所起的影响,使社会分成了代表不同利益的集团和党派。
因而在人的本性中埋下了派别的根源。我们可以看到,它们到处起作用,而且在文明社会的不同环境里,其所起作用的程度也各不相同。人们对宗教、政府和其它许多问题的不同见解(无论是推测的或实际的)所表现的激烈情绪,对那些野心勃勃、沽名钓誉、争权夺利的各种领袖人物的依附,或对其它形形色色的人的巴结 (这些人的财富已引起人们的兴趣),都已经促使人类社会分成各个派别,煽起派别间的仇视,使其更热衷于于互相烦扰,互相压制,而不是为了共同的利益携手合作。这种已成为人类嗜好的互相敌视是如此强烈,以致于在没有实际原因的情况之下,一些极其微不足道的想象出来的差异,就足以煽起他们之间的敌对情绪,并导致极为激烈的冲突。但是产生派别的最普遍和长期的根源是各种各样的和不平均的财富分配。那些拥有财产和没有财产的人在社会上形成了截然不同的势力。那些是债权人,那些是债务人,也同样分得清清楚楚。文明国家内,由于需要而产生了地产、制造业、商业、金融和其它方面的利益集团,并把他们分成不同情绪和观点支配的不同阶级。现代立法的主要任务就是对这些互相干扰的利益加以调节,因而使政府的日常必要工
作中包含了党争的因素。
任何人都不能充当法官来裁决自己的事情,因为他的利益必然影响他的判断,从而可能有损他的廉正。根据同样的、毋须更深一层的理由,一群人不适于在同一时候既是法官又是当事人;但是大部分最重要的立法 尽管确实不涉及个人权益,而只涉及广大公民的权益,却无非是一堆司法裁决而已,此外它们还能是什么呢?那些属于不同阶层的议员们除了身为他们所裁决的事项的鼓吹者和当事人之外,又能是什么呢?有没有草拟过一项有关私人债务的法律?这是涉及债权人为一方,债务人为另一方的问题。法官对当事双方照不偏不倚。现在当事人本身是法官,而且必须是法官;而为数最多的一方,即最有势力的一派必定可望取胜。应否通过对外国制造商的限制来鼓励发展本地工业?这种鼓励又能达到什么程度?对这些问题,土地所有者和制造商将会作
出不同的决定,而且双方很可能都无视公正原则和公众利益。对不同类型的财产分摊赋税似乎需要一项非常公正的法令;然而,或许还没有一项法律条文能够像现有法令那样,赋予占优势一方以更大的机会和诱惑来践踏公正的准则了。他们迫使处于劣势一方负担的每一文钱,就是他们自己腰包里省下的一文钱。
有人说,开明的政治家将能够调节这些对抗的利益并使其服从公众利益,这是不可能的。开明的政治家并非永远处于领导地位。在许多情况下,在进行这种调节时不考虑那些间接和长远的因素是不可能的。但间接和长远的因素很难胜过当前的利益。一方为了当前利益可能漠视一方的权利或整个社会的利益。
我们得出的结论是:产生派别的根源是不能消除的,只能通过控制其影响来减轻其危害。
如果一个派别是由少数派组成的,可以运用共和制原则来缓和这个派别带来的危害,即由多数派通过正常的投票击败另一派的恶念。派别活动能够妨碍政府工作,能够引起社会骚动,但是它不能在宪法掩护下制造暴力。如果一个派别占有多数,多数派便可利用民选政府的形武,为着它的占支配地位的欲望或利益,而牺牲公众的利益和其它公民的权利。因此,如何保障公众利益和个人权利不受多数派的损害,而同时又维护民选政府的精神和形式,成了我们探讨的主要目的。……
应通过什么办法来达到这个目的呢? 很明显,只有在下列两个办法中取其一:防止多数派同时具备同一的欲望和利益,或者利用他们的人数和当地局势使同时具有这种欲望和利益的多数派不能够协调和实施其欺压计划。我们将明白,如果听任冲动和机会同时出现,就无法靠道义和宗教力量来进行充分的控制。没有看到道义或宗教精神制约过这些人的非正义和暴力行为,而这样的人越多,道义和宗教精神的制约力量就越弱;换句话说,越需要这种力量,便越找不到这种力量。
根据这个观点,或许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纯粹的民主是无法防止派别的危害的。我所说的纯粹民主,是指人数不多的社会里,公民都集合起来参加管理政府。在几乎所有情况下,多数人都感到有共同欲望和利益;政府本身的形式也可以带来沟通和协调;但牺牲弱方或不合心意的人的现象却无法制止。因此,这样的民主实际上只是动乱和竞争的场所,它无法保障个人的安全或财产权。这样的民主一般说来都短命,在寿终正寝之前必有暴乱。支持这类政府的政治理论家作了错误假段,认为只要人民在政治权利方面享受真正的平等,他们就会在财产、见解和欲望方面达到完全平等和协调一致。
实行代表制政府的共和政体开创了新的前景,并可望提供我们所寻求的节制派别危害的途径。让我们研究一下它在哪些方面有别于纯粹的民主,我们便合理解这种途径的性质和成立联邦所必能产生的效果。
民主和共和政体的两个主要区别是:第一、共和政体是由群众选出少数公民组成政府;第二、共和政体可随着公民人数的增加和国家疆界的延伸而不断扩大。
第一个区别的作用是:一方面,公众的意见经过一个由选举产生的公民团体的归纳提炼而更全面了,因为这些人具有最能理解自己国家的真正利益的才智,他们的爱国精神和正义感使他们绝不轻易屈从暂时的和局部的利益。在这种民选代表制下,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人民的代表发表的公众意见将比公众自己在为此而召集的会议上发表的意见更符合公众的利益。但在另一方面,也可能产生适得其反的作用。有些怀有派性、地区性偏见或别有用心的人可能通过阴谋诡计、贿赂或其它办法在选举中取胜,然后背叛人民的利益。随之而产生的问题是:为了使民选政府能切实保证公众的利益,共和国的管辖范围究竟是小一点好,还是大一点好呢?很清楚,我认为大一点好……
……共和政体可以比民主政体容纳更多的公民和领域。正是由于这种情况,派别联合在前种政体内要比在后种政体内威胁较小。社会越小,互相对立的、代表某种利益的党派可能也少一些;对立的党派和利害矛盾越少,在同一党派里出现多数派的情况就更普遍。组成多数派的人数越少以及这些人所属的范围越小,他们就更易于配合起来,实施一派压迫另一派的计划。疆域扩大了,不同的党派和利益也就增多 , 因而多数派越不大可能怀着共同的目的去侵犯其它公民的权益。如果确实存在这样的共同目的,那些有共同目的的人将更难于发现自己的力量并彼此配合行动。 除了别的障碍外,我们可以这样说,一旦意识到存在不公正和不光彩的图谋,那些需要协同配合的人员之间的互不信任,往往成为互相沟通的障碍,这样的人越多,互不信任感越强烈。
因此,事情很清楚,在控制派别的影响上,共和制比民主制优越,而大共和国比小共和国具有更大的优越性,联邦比组成联邦的各州也具有更大的优越性。这种优越性是否在于采用了代表制,而这些代表的开明观点和高尚情操使他们克服了地区性偏见和不公正的图谋呢?不能否认,联邦的代表制极可能具备这些必要的优点。这种优越性是否还在于党派的数量增多,安全程度也就越大,而不致产生一派在数量上超过并压制其它各派的情况呢? 联邦内部党派数量增多,安全程度也同样增加了。最后是否可以认为,优越性在于不公正的和既得利益的多数派在策划和实现某项阴谋时将会遇到更多的困难呢?这又是联邦的规模所体现的最为明显的优越性。
党派领袖的影响力可以在自己的州里燃起火焰,但是不可能将大火烧到别的州里去。一个教派组织可能在联邦某处变质成为一个政治派别。但是散布在联邦各处的形形色色教派,却必能确保全国教会免受来自那个教派的威胁。人们对于诸如发行纸币,废除债务,平均分配财产或者实行其它不当或险恶的计划的强烈愿望,较易在联邦的某个州传播开来,而不易在整个联邦蔓延。同样,一种歪风邪气更易败坏某个市镇或地区,而不易败坏整个州。
所以我们看到,联邦的规模和完善的结构是治理共和政府最易产生的弊病的良方。作为共和制政体的拥护者,我们感到愉快和骄傲,为此我们必须以同样的热情来爱护联邦主义者的精神并支持他们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