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史研究中的文化隔膜问题
我们研究美国历史,实际上是同一种异质文化进行交往和对话,两种迥然有别的文化精神必定汇聚于我们的心头,这就使得我们的研究成了一项富于重大文化意义的工作,但同时也使我们面临严重的文化隔膜问题。这一问题反映在文化心态方面,就是难以用恰当的态度和立场看待美国的文化体系;体现在跨文化领悟力方面,乃是不能准确把握美国文化的精神实质;也凸显在对许多具体问题的讨论中,即由整体把握的偏差引起具体评价的失误。从合理的人类文化关系格局来说,不同文化之间的交往应当建立在平等和开放的基础上,因而我们研究美国历史,应当对美国文化抱一种尊重和理解的态度,了解其基本特征,深入其堂奥,唯有如此方可开展学术性的和深层次的研究。
首先要关注的是我们的总体文化心态。在这方面存在几种倾向。一是纯粹以中国现时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来看待美国社会,评判美国的历史事件,裁量美国的各界人物,显现出文化心态的偏颇苛刻和武断专横;二是由于长期的政治高压和思想禁锢,使人养成一种以政治原则处理学术问题的习惯和寻求政治自我保护的本能,在对待美国历史文化时贯穿着有意或下意识的先入之见;三是对美国文化所知不深,对所探讨的问题及与之相关的因素知之不切或了解不透,常用一种与其研究对象风马牛不相及的语言来讨论问题,陷入无的放矢或隔靴搔痒的境地,其研究成果经不起推敲和检验。还有一种倾向则完全是政治性的,认为既然美国的社会制度和文化传统与中国迥然有别,同时又与中国长期处于一种甚为微妙的关系之中,那么就应当有一个先定的原则:对这个国家的研究,应当贯彻以批判为主的方针,对其社会发展中的成就只可作有限度的肯定。有人还习惯于把一些政治术语中所暗含的价值评判用于学术评价,因而在治学态度上是有失公允和严肃的。
众所周知,我们研究美国史的目的,主要在于加深中美两国和两种文化的了解和沟通,推动中国自己社会文化的发展,我们首先要面对的是国内读者。这是我们研究的基本出发点。因而我们决不能尾随美国学者之后人云亦云,不能一味以人家之是为是,以人家之非为非,而应当有我们自己的立场,提出我们自己的解释,使我们的研究具有“中国特色”。但我们同时又要明确,贯穿于我们研究中的中国立场,决不等于以中国固有的价值观念和道德标准为评判美国历史的尺度,不是按照一时一地的短期需要来任意解释美国历史;〔1〕研究的中国特色,也绝对不是要把丰富多采的美国历史景象纳入由一些简单陈腐的教条所构筑的
某种模式之中。我们所要坚持的中国立场,应当体现在我们研究的目的上面,反映在我们的独立判断方面,表现在我们经历史和文化的积淀而形成的思维特性之中。我们如欲使研究富于特色,的确需要有自己的一套概念体系和评判标准,否则面对纷纭复杂的历史景观,除了茫然无措之外,就只有拾美国学者之牙慧了。但这种概念体系和评判标准,应当凝聚着人类的共同智慧,以人类的基本价值标准和道德理想为依托。我们知道,任何人都无可避免地受到其时代、社会、本族文化传统及特定的现实需要的制约,要与人类的共同智慧相沟通,要真正了解人类的基本价值准则和道德理想,必须经过长期的刻苦磨砺和修炼。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文化上的偏颇和隔膜,才能使我们的学术在服务于我们的社会需要的同时,仍然具有和国际学术界对话的支点。
西方学术发展中的一条深刻的教训就是,由文化的褊狭和自以为是所引出的欧洲中心观或“东方主义”,曾严重限制其研究的深入与全面。对于这种以学术形态出现的种族主义思潮,我们曾经深恶痛绝。但值得注意的是,强大民族的种族主义和文化中心观,容易引起人们的觉察和警惕,而欠发达国家在对待域外文化时所表现的自我中心立场和褊狭心态,则往往为人所忽视,或因“弱者的特权”而取得合理性。实际上,文化上的褊狭甚于地理上的闭关锁国,是一种更有害的自我封闭,对我们学术的发展所造成的长远危害,一时尚难以估量。
任何一种文化体系,在其自身存在和运转的环境中,都是合理的和优越的,不可以本族的文化标准来衡量其他文化体系的高下和优劣。在这个方面,人类曾经有过惨痛的经历和沉重的教训。自15、16世纪以降,欧洲白种人挟其技术和组织的优势,向外进行狂暴的文化扩张,完全漠视其他文化体系的价值,践踏异族文化的权利,给许多弱小民族和劣势文化带来无法用语言描述的灾难,中国亦曾身被此祸,贻害延及今日。在美国,盎格鲁白种人在处理和其他族裔文化的关系时,由于长期采取种族主义和文化帝国主义的立场,不是极力同化,就是横加歧视,给其境内许多少数族裔造成深重的劫难,其中尤以印第安人所受文化浩劫为甚。〔2〕可见,人类历史的经验教训一再表明,在文化上定于一尊或以自我为中心,只会阻碍人类文化的正常发展。
具体到美国史研究,我们所应取的正当的文化心态,应当是开放的和宽容的,我们要尊重和理解美国的文化体系,无论它在我们看来有多大优势或多少弊病,我们都要认识到,它是北美具体的自然和人文环境的产物,是美国人自己的经历和传统的凝结。我们在对它加以评价或评论时,一定要将它置于美国当时当地的环境和具体条件中,否则无论我们采用什么标准,都不免不是苛求于人,就是无的放矢。
不可否认,美国的文化传统中存在许多不好和有害的成分,如种族主义、使命意识和物质至上之类,其流弊早已为人所共知,用任何正当的历史评价标准来衡量,都是必须加以批判的。但这种批判决不是妄加指责,而是应在理解的前提下加以分析和辨别,只有这样才能把历史评价与政治批判区分开来。如种族主义,这原本是西方思想中的一股潮流,只是在美国泛滥尤甚。这种状况受到美国社会人
口结构中的多种族特征的制约。美国号称世界人种博物馆,其种族之多,民族之众,种族关系之复杂,都非其他任何国家所能比拟。然则美国的种族主义实际上仅是占主流地位的盎格鲁白种人歧视、虐待其他种族,这是白种人自恃其技术和组织的优势而骄横逞强的缘故,对此决无什么宽容可言;然而如果简单地把种族主义泛滥的责任归之于制度或政府,则未免过于笼统和浮泛。美国资本主义早期的狂烈扩张,的确是印第安人、黑人、华人等少数族裔主要的苦难根源,而美国政府系白人的政府,长期为种族主义推波助澜,当然也难辞其咎。但以美国的种族关系局面,对任何制度、任何政府来说,都是一个绝大的难题。内战以后,特别是20世纪以来,美国在从制度上消除国内种族主义方面,作了许多工作,从现今的美国法律中,很难找到种族歧视的痕迹,相反却有许多保护和优待少数族裔的法令,以致主流种族经常抗议对白人的“反向歧视”。然而,这一切并未消除美国社会根深蒂固的种族主义。在此时如仍完全把这笔帐记在制度和政治的头上,是否有欠公允?前苏联和前南联盟实行的制度不同于美国,但其民族问题之严重,并不稍逊于美国。可见种族主义之于美国(以及任何国家),绝非仅仅是由于制度和政府的缘故,而有着深刻的历史、文化和社会根源。
另一方面,一味赞赏和推崇美国文化,并认定某国非采纳美国方式不足以走向发达,这显然也不是对美国文化体系的真正理解和尊重,而实际与美国社会上和政府中一批人的文化扩张主义观点不谋而合。美国文化中固然有许多出色和伟大的地方,如经久的民主传统、对自由和权利的关注、发达的物质文明、活跃的社会流动等等,都是人类文化史上的惊人成就。然而细究起来,这一切正是美国具体的社会历史环境的产物,而且也只有置于这个环境之中才可以理解,才具有可能性和合理性。以美国民主为例,它并非起源于哲人的构想,而是美国民众生活方式孕育下的产物,是市民社会和国家力量的能动关系的展现,是美国社会变迁进程的逻辑归趋。美国民主在形成过程中固然吸收了欧洲的民主因子,但发挥更重要作用的是美国自然条件、人文环境、社会状况和历史进程等因素;而且,它还是奠基于特定的价值观和政治思想之上的。故其优劣利弊,都与它形成和运作的环境与条件密不可分。倘若撇开所有这些因素来泛泛谈论美国民主,进而主张加以推广或引进,都是非历史主义的。
极端的例子和反证总是存在的,以上所论仅涉及一般情况,其基本意思不外是强调,我们对待美国文化,正如我们要求别人对待我国文化那样,应当多一点尊重,多一些理解,多一份宽容,因为从最低的方面说,创造这一文化并生活于其中的,并不仅仅是那几个大“财团”及其少数“代理人”吧?更何况作为学术研究,原本要求在心态超然一些,在胸怀宽广一些,不必纠缠于无益的政治情结和有害的文化偏见。我们固然要反对妄自菲薄和唯洋是从,也须防止本位文化中心观。尊重和理解所涉及的文化体系,大抵也是一切从事外国问题研究的人所应持的基本态度。
美国研究中国问题的学者以及政府中从事对华政策决策的人士,往往遇到一种尖锐的批评,理由是他们不了解“chineseness”,对于中国的文化精神所知甚少,而且也不给予应有的尊重。〔3〕反观中国的美国研究,我们对“americanness”又了解得是否透彻呢?如果我们不入美国文化的堂奥,不对其基本精神和特征有所把握,的确无法对美国历史上的种种人和事做出恰当的评价,所发的议论很难中其肯綮,这样的研究结果自然不合历史学的宗旨。
一种文化的基本精神往往在其根本的价值观念中得到体现,准确把握美国文化的基本价值体系,也许就是突破文化隔膜的一个关键。所谓“准确把握”,不外是说既要按其本意来加以理解,又要将其置于当时当地的具体环境与条件中看待。“自由”、“平等”、“权利”这些我们所习见的词,正代表着美国社会的最基本最重要价值观念。它们在西方思想中自有其明确的定义,要了解其字面的含义并不很难;难的是它们在美国历史的不同时期,对于不同的人群或种族,其意义是大有出入的。所以,要做到“准确把握”诚非易事。
例如,“自由”这两个字,在美国历史上决不是一个空洞抽象的概念,而是和美国的社会制度、政府体制以及日常生活都有着至关重要的联系。
在领导美国革命的那一代美国人看来,自由乃是与生命等价的,是传之子孙的最好遗产。帕特里克·亨利的名言“不自由毋宁死!”已是尽人皆知的。小乔赛亚·昆西在他1774年的最后遗言中说:“当我的儿子年满15岁的时候,我要给他阿尔杰农·西德尼的著作,给他约翰·洛克的著作,给他培根勋爵的著作,给他戈登的《塔西陀》,给他《加图书信集》。但愿自由的精神与他同在。”〔4〕他提到的这些人的著作,都是倡导自由精神的经典之作,他的话至少说明两个问题:当时北美具有知识的阶层对于欧洲思想中有关自由的论述并不陌生;自由精神被他们当作最可宝贵的财富。这种热爱自由的精神,构成人们反抗英国控制和争取独立的内在动力。而且,正是因为殖民地居民对于自由极其敏感和珍惜,才促使他们匆匆走上武装反英的道路。〔5〕
自由与权力的关系,可以说是一直困扰人类的一个永恒难题。有“美国宪法之父”美誉的詹姆斯·麦迪逊在1792年曾经意味深长的说过:“在欧洲,自由的宪章一直是由权力来授予的。美国则树立了一个后来为法国所效仿的榜样,即权力的宪章由自由来授予。”〔6〕美国人政治心理的一个基本特征乃在于,人们从一开始就对绝对的和无限的权力疑惧重重,坚持认定权力乃是自由的天敌,大力倡导“有限政府论”。马萨诸塞早期实行的是神权政治,政府被视为独裁者,著名的清教牧师约翰·科顿虽然经常为其辩护,但他并不认为政府拥有绝对权力和可以不负责任,他坚决主张,“地球上的一切权力均须受到限制”。〔7〕这一主张导源于当时人们对权力的性质和特性的认识。“权力”(power)一词在今天自有其政治学上的精确涵义,但对殖民地时期的美国人,特别是发动美国革命的那一代人来说,“权力”主要意味着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支配,是人类对人类生活的控制,是终极的力量和强制。那时人们讨论得最多的是权力的扩张本性,也就是它所固有的那种突破其合法界限的趋向。人们认为,权力具有“侵蚀的本性”,如果它“一开始没有遇到控制,就会渐次蔓延,并且很
快征服一切”;权力具有一种攫取的欲望,无论它抓住了什么东西,就不会放手;权力“就像海洋,很难被装满”;权力还像“一种癌细胞,它时时都在越来越快地吞噬”;〔8〕总之,权力是一种既危险又可怕的东西,它无处不在,而且时刻带着毁灭的威胁。自由,法律和权利就成了权力的天然猎物和必然的牺牲品。也就是说,在权力和自由的关系中,前者是强大的、主动的和粗率的,后者则是脆弱的、被动的和敏感的;决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对前者要提防,对后者则须加以维护。权利也不能建筑在权力的基础之上。有人认为,权力本身并不是一种邪恶的东西,由人们自愿订立契约而产生的权力乃是合法的;人的本性中存在易于腐败和渴求自我膨胀的弱点,正是人的这种天性使权力变成了一种邪恶的力量。〔9〕但也有人相信,权力本来就具有趋恶的本性,是它腐蚀了人性,把“一个私人生活中的好人变成了一个担任官职的暴君”;而且人性中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抵御权力的这种效力。〔10〕由这种对权力的认识,很自然地引出了关于军队的看法。因为“最高权力总是掌握在那些手握武器并受过训练懂得使用它们的人手中的”,所以,一支拥有绝对至高地位的“老练军队”使民政权力屈从于军事权力,乃是对自由的绝对威胁。〔11〕常备军对自由的威胁尤其危险。权力究竟是否是自由的天敌,这是政治学史上长期争论的大问题。在今天看来,殖民地的自由斗士们显然对权力与自由的关系采取了一种绝对化的态度。实际上权力对自由的危害,主要来自掌握权力的人,来自权力的运用,而受到节制的和在合法限度内行使的权力,则是维护自由的一个必要而有力的手段。也就是说,“免于……的自由”(freedom from)要有“权力去做”(power to)才可能实现。例如,要免于恐惧或迫害,就必须有权力来保护人身和财产,使人可以不受限制地行动。〔12〕可见,权力与自由的关系要比殖民地居民的想法复杂得多。但不论他们的看法如何偏颇,这种观念对他们在实际生活中处理个人和政府的关系起了至为重要的作用。美国宪法确定分权与制衡的政府体制,写入保护个人自由和公民权利的条文,都反映了上述观念的影响。〔13〕
“自由”是否意味着随心所欲和不服从任何权威呢?威廉·佩恩对自由与服从的关系作了极为简洁的阐述:“自由而无服从便是混乱,服从而无自由则为奴役。”〔14〕这是极有见地的说法。1740年《纽约周报》有篇文章写道,自由乃是“在法律和宗教的范围内的一个活动领域”,绝对的自由不过是“一个笑话,是一种幻想的和罗曼蒂克的特权,与现世的局面格格不入”;“违背美德和法律的自由只不过是令人不快的特权和一个人自己杀死自己的许可证而已”。〔15〕这种理解中透出一种辩证的智慧和理性的冷静,那种把美国人所谓“自由”误会为“为所欲为”的看法,也就不攻自破了。
另一个使人感到困惑的问题是,在美国早期高举自由大旗的人,有许多本人却是奴隶主,而且大多来自最早实行奴隶制的弗吉尼亚,如托马斯·杰斐逊、乔治·梅森、乔治·华盛顿、帕特里克·亨利等人,〔16〕都出自弗吉尼亚,都拥有奴隶,而他们关于自由的言论,他们为争取和捍卫自由所作的贡献,乃是美国历史上最闪光的篇页。我们通常把这一现象解释为,他们所持的是资产阶级的自由观,故存在局限性乃是不足为怪的。但略加分析即可看出,问题远非如此一目了然。他们这 些人在谈论自由时,正值英国为加强对殖民地的控制而采取所谓“新殖民政策”之时,北美的居民于是感到自己的自由和权利受到了威胁,人们高谈自由,心目中早有一个不言自明的预设,那就是,这种自由是处于大英帝国体系内的北美白种居民的自由;他们或许也十分真诚地信奉整个人类的自由,但那时他们显然难以顾及如此宏大的问题,他们对人类自由命运的关怀,往往下意识地具体化为对他们自己的自由的关切。而且,在当时流行的观念中,奴隶是一种财产,而不是人,虽然有人严厉抨击奴隶制之有违自由的原则,但前述观念的预设替他们解决了自由与奴隶制的矛盾。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当时有人居然认为,正是奴隶制成为了培育自由精神的养料:因为有奴隶制,才使一部分人免于贫困,获得了经济上的独立,而这乃是政治自由的基础;〔17〕也由于有奴隶制作为对照,人们才看到了丧失自由的可怕,才懂得了自由的可贵,因而更加热爱和珍惜自由。〔18〕这和我们习惯的思维方式真有天渊之别。
以上仅仅介绍了关于美国早期历史中的自由观的一些问题,要找到更多的例子毫不困难。这样做的目的是想说明,对于美国一些基本的文化价值观念,不仅要真正明确其本来的涵义,而且须结合其具体的和特定的文化背景和历史条件加以理解。唯有如此方可真正弄清其来龙去脉,方可得窥“americanness”的轮廓,从而深化我们对美国历史的研究。
突破文化的隔膜,还需要从小处着眼,对历史研究中的细节与整体、讨论问题的概念以及语言等看似细微末节的问题,予以高度的重视。
历史上的一些枝节问题,有时往往与宏大的社会和文化结构有着至为密切的关联,如果对这个社会及其文化没有一个通盘的了解,就很难找到解释的突破口。林肯1862年发表《解放宣言》时,为什么要用总司令的名义,而不用总统身份或者通过国会立法的方式?南开大学1994年美国史博士生入学考试的试题中即有此一问,所可惜者,考生的回答仅差强人意。这个问题很体现了历史研究中细节与整体的关系。林肯之所以采取解放奴隶的行动,主要是从赢得战争的角度着眼的,故《解放宣言》乃是一项战争措施,用总司令的名义也就顺理成章;更重要的是,在当日的观念和法律中,奴隶是一种私有财产,而私有财产权利又是美国制度的基石,如果不是服从于赢得战争的非常需要,解放奴隶就势必触动这一基石,引起政治、法律及整个社会的强烈震荡;倘若在国会采取立法行动,则必定招致没完没了的争议和辩论,不适应战争的紧急需要。由此可见,只有以总司令的名义最为便捷和保险。发表《解放宣言》的方式这一看似无关宏旨的问题,于是就和美国的根本制度、政治体制、决策程序以及内战的整体进程息息相关。
另一个例子与笔者本人有关。在写作《大转折的年代》〔19〕一书时,笔者对进步主义时代兴起的新自由主义思潮作了一番探讨,由于未对美国乃至西方的自由主义思潮作一通盘检视,故仅仅看到这种新自由主义调和了自由与权力的矛盾,为新兴的国家干预政策提供了理论依据,而没有发现其与美国自由主义传统多么大相径庭,也未看出这股思潮的发展,会给美国社会带来何种危害。这样就严重影响了本书在这一问题上的研究深度。这也是在研究中细节与整体相脱节所带来的教训。
我们分析问题时所用的概念,必须适合于所面对的研究对象,这也是突破文化隔膜的一条途径。阶级分析方法在我们中间通行了数十年,用起来自然驾轻就熟;然而令人为难的是,美国社会的阶级结构在历史上曾发生过经常的和很大的变动,而且这种结构本身也十分复杂,用我们惯常的阶级定性方法,一定会感到捉襟见肘。例如,我们在谈到罗斯福“新政”的阶级属性时,往往不加思索地认定它体现的是“垄断资产阶级”的利益。如果对“新政”的社会基础略做考察,便会发现这种说法多么不符实情。对于“新政”反对得最起劲的一是直接利害所关的部分企业界人士,二是持古典自由主义信条的知识分子和政界人士;而支持者也来自很多不同的营垒,既有企业界的某些集团,也有直接受益的社会下层和少数族裔,还有主张政府干预的专家学者,他们的阶级界线十分模糊,显然不是用“垄断资产阶级”几个字可以标明的。“新政”在美国史上是一个有着划时代意义的重大事件,所引起的社会震荡甚为强烈,各个阶级、各个集团对此的感受和反应自然不会一致,一定要给它贴上某个阶级的标签,实在有违史实。在美国这样一个利益多元化和社会分层多样化的国家,单纯用阶级的框架来看待问题,似乎过于浮泛。记得早在1990年中国美国史研究会年会上,就曾有人提出,分析美国社会时,用“利益集团”的概念较之用“阶级”的概念,要更为切近实际。
对外国史的研究者来说,精通所研究国家的语言,乃是一个先决的和起码的条件,但如果把语言问题仅仅当成一个技术环节,也会引起文化上的隔膜。仅就阅读原始文献和收集有关信息而言,语言诚然只是一技术手段;实际上我们在研究中涉及的语言问题,更多的是一个文化问题。因为语言是一种文化的符号和载体,其中蕴含的文化信息,有时很难直接从字面上看出来。
我国美国史学界前辈学者杨生茂教授曾跟笔者谈及,要开展历史语义学研究,他特别提到,对于“扩张”、“使命”这一类在美国史上经常出现的词汇,其含义须从历史语义学的角度进行解说。这是他多年治学的切身体会,更是一个极具远见的倡议。很显然,这一提议的立足点,就是不把语言问题当作一个纯粹的技术性问题,而赋予其重要的文化意义。
在阅读美国历史文献时,我们也许会对某些词汇产生误读,这在从事跨文化工作的人实在有所不免,但仅从中文的对应字词的含义来理解某些具有复杂历史和文化内涵的词汇,毕竟不是研究外国问题的应取之道。如上文提到的“扩张”一词,在美国历史中出现时,是一个不含价值评判的中性词,所谓“大陆扩张”、“海外扩张”、“商业扩张”、“扩张主义”之类,都是一些历史或史学概念,而在中文中,“扩张”一词带有“侵略”、“攫夺”的色彩。如果不加区分,就会影响对一些事件和人物的评价。另外,美国19世纪末20世纪初发生过“反帝国主义运动”,此处的“帝国主义”仅指一种以扩张海外领土、谋求建立殖民帝国为宗旨的外交政策思潮,而与列宁在阐述“帝国主义论”时使用的概念大不相同。又如“垄断”一词,在美国历史中系指商业上的独占行为,并无我们所赋予的政治经济学的涵义,所以,有的美国历史学家宣称,经过西奥多·罗斯福和霍华德·塔夫脱的大力反托拉斯斗争,美国的垄断时代已经结束,〔20〕并不是一种难以理解的说法。
历史语义学不仅对于我们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即便是美国学者也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否则也会在进行历史评价时发生偏差。例如,有的美国历史学家认为新英格兰早期的清教领袖们大多仇视民主,主张实行贵族制,所列举的证据是约翰·温斯罗普和约翰·科顿的言论。温斯罗普在1642年的确曾特别强调,总督对于议会的立法必须保留否决权,以免使政府变成“纯粹的民主制”。〔21〕言下之意无非是说“纯粹的民主制”是一种很坏的制度。但值得注意的是,他所深恶痛绝的是“纯粹的”民主制,而不是“一切形式的”民主趋向。实际上,温斯罗普并不反对由人民来选举执政者,他只是坚持官员一经人民选出,就必须成为人民服从的对象。在他看来,人民在选举官员时,即已将权力交给官员代理,所以他们自己已经没有改变或违背由官员制定的法律的权利。如果人民对某项法律不满,可以将其意见反映到官员那里,由当局来进行审查。他的这些看法与今天所理解的民主概念并非有多大的出入。科顿也确实把民主谴责为最坏的政府形式,但这种说法与他所持的政体区分的标准有关。科顿认为,普通民众参与政治并非民主制的当然标准,虽然人民可以选择他们的统治者,但只要政府不是由人民统治,而是由一个或少数几个统治者治理,那么这种政体就不是民主制。可见,科顿的心目中,区分政体的标志并非人民是否参与政治,而是政府实际由什么人掌握。如果是由人民掌握,那就是民主制;如果是由一个人掌握,便是君主制;如果是由少数人掌握,当然就是贵族制。他主张在马萨诸塞实行的,就是由人民选举官员进行统治的“贵族制”。因而有的学者声称,科顿在这里所说的贵族制,实际上就是今天的代议制民主。〔22〕因为科顿不仅决不反对人民参政,同时他还大力拥护人民的自由权利,强调人民有选举自己的统治者的权利。据说科顿在1634年的一次布道时曾说过,当权者的力量在于他们的权势,人民的力量在于他们的自由,牧师的力量则在于他们的纯洁。〔23〕所以,科顿所说的贵族制,的确不同于今天的理解。这一切说明,在殖民地初期,人们关于“民主制”和“贵族制”的概念,与今天有很大的差别,那时人们所谓“民主制”,实际指的是古希腊雅典那种由人民直接统治的政制,而他们所说的“贵族制”,确与今天的代议制十分接近。如果不从历史语义学的角度澄清这一点,便认定清教领袖们反对一切民主倾向,就会谬以千里。
所以,我们在研究中须要注意的是,无论在何种文化体系中,经过长期的积淀,许多字词都已具有特定的或独特的文化内涵,这种内涵不是可以直接从字面得到理解的;同时,历史上的人们对于很多概念有着与今天不同的定义,在评论他们的言论与思想之前,必须弄清他们当时对有关事物的理解。这是治外国史者所面临而又必须克服的特有困难。也就是说,我们不仅要掌握一门语言,还要领会这一语言所蕴含的文化与历史信息。
我们期望中国的美国史研究能有大的进展和新的突破,能够蓄积走向国际学术论坛的实力,能和美国学者进行深入的对话。但这自然不是可以一蹴而就的。我们面临的难题很多,如领域狭窄、资料缺乏、方法陈旧、手段落后、理论苍白之类,而克服这些难题需要有许多的条件,需要假以时日,需要许多代人做出不懈努力。我们在短期内也许不能看到满意的结果。但调整我们的思维定势和文化心态,突破文化的隔膜和陈腐观念的束缚,更加切近我们研究的对象,则不仅是提高我们研究水平的第一步,也是我们现在可以实实在在着手做的事情。
注释:
〔1〕美国外交史,特别是中美关系史的研究是一个例外,因为涉及民族利益和国家主权,作为中国一方的研究者,必然要在研究中贯彻本民族的立场,从本国的利益出发来进行评判。
〔2〕笔者曾对这一问题作过探讨,参见李剑鸣:《文化的边疆:美国印第安人与白人文化关系史论》。天津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3〕参见huaqingzhao, "chinese, us scholars join forces," china daily, june 15, 1995, p.9.
〔4〕bernard bailyn, the ideological origins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cambridge, 1967), p.22.
〔5〕伯纳德·贝林对此所作的研究具有经典性。参见所著the ideological origins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6〕ibid., p.55.
〔7〕paul goodman, ed. essays in american colonial history (new york, 1967), p.145.
〔8〕bailyn, the ideological origins of the american revoluntion, p.56.
〔9〕ibid., pp.58-59.
〔10〕ibid., p.60.
〔11〕ibid., p.61.
〔12〕oscar and lilianhandlin, liberty and power 1600-1760 (new york, 1986), p.8.
〔13〕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宪法的行文特点,在规定公民权利的地方,都是使用的否定表达方式,称“合众国及任何一州”均“不得”剥夺公民的某项权利。这种行文至少在两方面体现了美国人的自由观和权利观:个人自由和公民权利乃是人生而固有的,并非来自国家或政府的授予;相反,政府的权力则来自被统治者的授予和同意,为防止其危害自由,必须以宪法的方式加以限制。
〔14〕oscar and lilianhandlin, liberty and power 1600-1760, p.73.
〔15〕ibid., pp.231-232.
〔16〕在弗吉尼亚,不仅这些史籍留名的人物对自由情有独钟,即在一般民众亦无不以自由为最可宝贵的东西。据时人记载,“弗吉尼亚人的公共或政治性格和他们的个人性格一样:他们以其自由为荣,并且极加珍视,对于限制缺乏耐心,只要一想到被任何一种更高的权力所控制,他们就会感到难以忍受”,引语见clinton rossiter, seedtime of the republic (new york, 1953), p.109.
〔17〕参见eric foner, "the meaning of freedom in the age of emancipation", the journal of america history, vo1.81, no.2 (sept., 1994), pp.438-441.
〔18〕按照爱德蒙·柏克的说法,北美南部殖民地的居民比北部居民拥有更高的自由精神,这与奴隶制的存在有莫大的关联,因为身边有人不自由,所以才觉得自由可爱,于是也就把自由当成一种身份和地位的标记。参见clinton rossiter, seedtime of the republic, pp.108-109.
〔19〕天津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动笔写作是书时,笔者接触美国历史为时尚短,对所研究的问题学有不逮,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20〕参见阿瑟·林克等:《1900年以来的美国史》(上)。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129页。
〔21〕oscar and lilianhandlin, liberty and power 1600-1760, p.215.
〔22〕b.katherine brown, "a note on the puritan concept of aristocracy," in michael g.kammen, ed., politics and society in colonial america (new york, 1967), p.12.
〔23〕ibid., p.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