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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享有司法公正的平等权利

更新时间  2005-04-02 作者:Robert J. Gr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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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主社会中,公正、独立的司法制度乃是个人权利的监护者。要使公民对他们的法院制度有信心,所有人都必须在必要时能行使诉讼权。本文作者描述了这一信条在美国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审理实践中的运用,以及美国法律工作者如何使“人人享有司法公正”(equal justice for all) 成为现实而努力。最后,作者以美国律师协会通过其国际法治计划的努力,促进在美国以外的国家落实司法公正的事例结束本文。

在被治理者放弃部分自治权的民主社会中,法律制度是防止当权者滥用职权的护卫者。公民们同意为换取和平共处而限制他们的自由,并且期望公民之间或公民与政府之间出现冲突时,有一处不受非正当影响、值得信任并对各方有法律权威从而和平解决争议的地方。在任何民主制度中,法院就是这种提供庇护之处。美国最高法院 (u.s. supreme court) 大法官威廉.霍华德.塔夫脱 (william howard taft) 于1926年宣称:“我们的《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 真正、实际的益处就在于提供了一套固定的程序,确保独立的法院能够对每个人进行公正的听审。”

美国司法制度的一项基本价值就是:我们社会的安定有赖于人民便于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能力,因为法院制度是所有人认可并接受的和平解决纠纷的机制。使人们无法行使诉讼权就迫使他们在其他场所解决纠纷,并导致自行执法和诉诸暴力。

美国各司法制度在结构上确保所有公民都能行使诉讼权并在法律面前享有司法公正。《美国宪法》(u.s. constitution) 和50个州的州宪法都有关于司法部门的特定条款。美国各种司法体系是分立、平等的通过自身结构、权限和规则保持自主的政府部门。司法独立原则体现在联邦和州宪法以及美国法律和政治历史中,这一原则使法官能以法律和个案的事实为基础而不是以公众意见或政治考虑做出裁决。

美国司法制度包括联邦法院和50个州、哥伦比亚特区 (district of columbia) 和5个属地的分立法院系统。这些不同的法院系统每年审理大约1亿起案件,绝大多数案件在州法院审理。在联邦法院这一层面上,全美国约有2200名法官,分别担任最高法院大法官、上诉法院法官、地区法院法官、破产法官和治安法官。在州法院这一层面上,约有3.1万名法官,在从州最高法院至管辖权有限的各个地方法院任职。

各州和各属地都有权建立和运作自己的法院系统。各州法院系统的结构也有所不同。有些州有“统一的”,即简化的法院系统,只有两级或三级法院,而其他州则为不同类型的案件设立多级法院体系。法官通过各州不同方式选立,其中包括州长任命、全民选举和立法机构选立。州法官的任期自4年到终身不等。

实践中的司法公正

谈及能行使诉讼权这一概念,仅仅是理论和法学意义上的“能行使”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法院所做出的裁决才会使它具有真正的意义。譬如,当法院裁决无人,尤其是当权者,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时,或在人身自由处于危险的案件诉讼要求获得律师辩护时,“能行使”的价值就显而易见了。

在整个美国历史上,实际落实《美国宪法》所确立的诉讼权这一基本权利一直经受各种考验。一直有人主张这一权利,也一直有人向它发出挑战。在美国历史早期阶段,最高法院就确立其解决所有纠纷的权威。1807年,托马斯.杰斐逊1 (thomas jefferson) 总统在以叛国罪诉讼阿伦.伯尔 (aaron burr) 时宣称享有行政豁免权。伯尔在辩护中要求法庭发出传票迫使杰斐逊交出有关伯尔的私人信件。后者予以拒绝。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 (john marshall) 驳回了杰斐逊的理由,并做出了当由法院而非总统判断文件公开是否危害公众安全的裁决。

几乎在200年后,总统豁免权的问题再次受到审理。1974年,一位特别检察官发出传票,要求白宫交出录音带,目的在于确定总统是否卷入一场称为“水门事件”2的政治丑闻。理查德.尼克松 (richard nixon) 总统试图以行政豁免权为由撤销传票。但最高法院8名大法官一致裁决必须交出录音带,因为法院认定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即使美国总统也不例外。大法官华伦.伯格 (warren burger) 在随后出具的意见书中写道:“分权的原理、高层人员交谈保密的需要,单单如此都不足以支持总统在任何情况下享有绝对的、不受限制的司法豁免权。”

或许能行使诉讼权的重要性在刑事司法领域涉及律师辩护权的案件中最为突出。美国已确立,涉及丧失自由的刑事案件中,除非当事人获得律师辩护,就不能认为被告具有真正的诉讼权利。1963年对“吉迪恩诉温莱特”(gideon v. wainwright) 一案的里程碑似的裁决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美国宪法》要求各州重罪诉讼中,应为贫困的被告人提供辩护律师。法院随后的裁决将贫困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权延伸至州少年违法行为诉讼、判决监禁和判决暂缓监禁的州轻罪诉讼及向上诉法院的首次上诉。此外,最高法院认为,被告律师辩护权应首先在审讯前各个关键阶段行使,其中包括羁押讯问、列队辨认、传讯、预审和控辩协商。这些裁定的目的都是在于保护公民免受不公正的惩罚。

保护儿童和残障人

能平等行使诉讼权不仅只限于成年公民。儿童也应如此,因为儿童也是公民,也应有出庭机会。但是,他们面临额外的障碍。没有成年人的帮助,他们无法主动采取法律行动;他们可能不知道向何处求助或更不知道有助可求;常常没有人倾听他们的声音,即使听到也不注意。然而,不断完善儿童的诉讼权能够帮助巩固家庭,使受害者更有可能揭露受害情况和支持法律程序。

过去几十年来,美国法律制度一直致力于使其更贴近儿童,更能考虑儿童和他们的特殊需求。一些法院判决,包括最高法院若干裁决在内,使儿童在庭上作证更为容易。如采用闭路作证和专门为儿童辩护的律师的协助,这些做法能有助于减轻对儿童证人有可能造成的心理创伤。适应儿童的审判厅使用尺寸小的家具,或者法官坐在不高于任何人的座位上,这些措施能帮助儿童在法院审判环境中感到更自在一些。许多辖区使用了多学科方法,据情采取干预措施以减少受害儿童进一步受害。

最近,美国残疾人就能否真正行使诉讼权向法院本身提出了挑战。在2004年“田纳西州诉莱恩”(tennessee v. lane) 一案中,原告中就有一位截瘫残疾人,他不得不匍匐爬行两层楼梯去出席一次田纳西州法院举行的听证会。他们根据美国残疾人法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第二章规定提出控告,称进入法院建筑物的实际障碍侵犯了他们的权利。美国律师协会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在其“法庭之友”意见书中辩称:“法院在可得性方面必须以身作则。”意见书继续说道:“它们(法院)必须没有任何障碍,从而对所有人开放……这对司法行政的正当性和公众的信心至关重要。诉讼权利的行使如果缺乏平等性,不仅伤害那些被排除在外的当事人,也伤害了司法制度本身。”最高法院大法官约翰.保尔.史蒂文斯 (john paul stevens) 在多数意见书中写道,美国残疾人法第二章“应用于那些涉及能行使诉讼权这一基本权利的那类案件时”是符宪的。因此,这一裁决迫使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美国各个法院和公共建筑物为接纳残疾人铺设入口坡道,和安装专用电梯、扶手栏、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厕所设施和其他改进措施。

律师的承诺

《美国宪法》确立了能行使诉讼权这一基本权利。法院作为每个人个人权利的监护者,其特别的责任就在于保护和落实能平等地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如果法院肩负此项特别责任而没有执行它们裁决的司法警察力量,那为什么还被普遍服从呢?有两个突出的理由:(1)公众对这整个制度的信任和信心;(2)律师协会的成员坚定地承诺与法官携手确保并要求公民服从裁决。

作为美国最大的律师组织的主席,我认为讨论上述第二点如何与法官结合非常重要。如果法官是人民权利的监护者,律师协会及其成员则是步兵。法学界和律师协会共同承担很大一部分责任。美国律师协会将此放在心上,为寻求“捍卫自由,追求公正”而制定了11项目标。其中第二项目标就是“促进律师辩护的实际可得性和给予人人不论其经济和社会状况如何公正的美国制度。”

正是为了捍卫这项目标,美国律师协会为“田纳西州诉莱恩”一案中的残疾人递交了“法院之友”意见书。水门丑闻被揭露后,当时的美国律师协会主席切斯特菲尔德.史密斯 (chesterfield smith) 发表了一份新闻稿,声明:“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这句话后来被美国所有主要报刊摘引。随后,来自所有美国50个州和美国属地的474名律师代表组成的美国律师协会代表会议 (house of delegates) 一致投票反对给尼克松总统司法豁免权。

长期以来,律师协会认识到,当法官自己不能为自己说话时,它必须代言。这在诉讼进行时尤为如此,譬如,新闻界批评法官的决定,但由于正在审理的案件的保密性,法官个人无法解释他或她的决定。新闻界的反应可能不单单对法官的决定,还会对他或她看来不愿作答而提出质问。律师协会还能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诉讼程序和法官断案的理由,从而鼓舞公众的信心,激发思考缜密的公众辩论。

律师协会还努力为民事案件提供训练有素的律师。虽然律师辩护权在刑事案件中已经确立,但在民事诉讼中并没有得到保证。然而,自19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律师协会一直向贫困者提供无偿法律服务。该协会为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法律援助组织而积极开展活动,因为协会成员懂得,除了其他好处外,诉讼当事人与律师一起出庭时,法庭会运作得更有效。这节省时间,防止差错,并确保审判的公正。

国际活动

美国律师协会争取司法公正可得性的努力不只限于美国国内。它通过其国际法治计划参与了众多项目。这些项目支持海外各国公民的呼声和介入在各自国家的司法制度中得到体现的努力。在整个中欧、亚欧大陆、非洲、亚洲、中东、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区,美国律师协会法治项目通过以下途径帮助当地人士努力完善司法公正可得性:发展法律援助和公设辩护人计划、健全讼案管理、制定如何代表贫困客户的短期法律教育计划、落实深入公众的法庭项目,即进行司法制度和公众权利与责任的教育。例如:

在乌兹别克,美国律师协会资助的公设辩护人中心向贫困刑事被告提供十分需要的法律服务。

在如乌克兰、摩尔达维亚、阿塞拜疆和俄罗斯等国,美国律师协会培训并支持当地律师推进住房权利、应对环境恶化和打击家庭暴力。

在克罗地亚、罗马尼亚、中亚国家乌兹别克、吉尔吉斯和哈萨克,美国律师协会施行了帮助法院向媒体和公众解释其活动,并就司法制度和公民权利对公民开展教育的项目。

在卢旺达,美国律师协会支持向患有艾滋病和感染上艾滋病病毒的妇女和儿童提供法律援助并支持为他们争取司法公正可得性。

在肯尼亚、坦桑尼亚和乌干达,美国律师协会支持执行妇女和儿童土地权利及不受性犯罪侵害的保护措施。

在中国,美国律师协会提供帮助,支持制定律师能更多接触委托人和控诉方与被告方间审前披露证据的新法规。美国律师协会还支持一个中国法律援助中心撰写了“了解你的权利”这一有关基础知识的小册子,发放给公众,使他们对原本了解很少的司法制度和自身权利有所认识。

在柬埔寨,美国律师协会努力提高高棉的法律和人权专业人士向被压迫者提供法律服务和为公众提起“有影响”的诉讼的业务能力。

在墨西哥,美国律师协会与20多个州的最高法院紧密合作向民事案件提供法院附加的调解服务。该项目起到催化剂的作用,在墨西哥掀起了一场为墨西哥公民提供了另外一种可供选择的解决纠纷的方法的方兴未艾的运动。这样,就向先前无力聘请律师或无力进行正式诉讼的弱势阶层提供了进行诉讼的途径。

在厄瓜多尔,美国律师协会与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协力制止商业性的性剥削人口拐卖,尤其是拐卖妇女、儿童和青少年。被拐卖者 — 特别是贫穷的妇女和儿童 — 是社会中最容易受伤害的人,他们需要向法院寻求庇护。美国律师协会与厄瓜多尔最高法院 (supreme court of ecuador) 和全国法官协会 (national council of the judiciary) 召开了一次全国会议,把全国各个主要机构招聚在一起商讨一同打击人口拐卖活动。现在已经发出呼吁,号召制定共同打击人口拐卖的全国性计划。

任何民主国家,要确保健康与活力,真正能行使诉讼权乃是必不可少的。它是公民用以保护自己不受专制统治、权力滥用和判断错谬之侵害的盾牌。能行使诉讼权是民主制度的生命线,因为其他权利都是由此而生的。发生冲突时,能行使诉讼权有助于维护秩序,并保持公民积极参与适当使用他们的集体性权力。◇

罗伯特.j.格雷是美国律师协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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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马斯.杰斐逊: (1743 - 1826), 美国第3任总统 (1801 - 1809)。 — 译注

水门事件:水门是首都华盛顿的一个综合大厦。1972年6月17日夜间,共和党争取总统连任委员会有关人员潜入大厦内民主党全国委员会总部而被捕,暴露了共和党在总统选举中的非法活动,导致美国历史上首次总统辞职。 — 译注

中国美国史研究会 联系信箱:ahrachina@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