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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拆迁征地官司

更新时间  2005-07-09 作者:任东来

  过去的历史教育告诉学生,在市场经济中,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实际上,这只是一个未经论证的神话而已。美国市场经济够发达了吧,但私有财产照样会受到侵犯。这里重要的问题不是能不能侵犯,而是出于何种目的要侵犯私有财产,以及受侵害的所有者该如何得到补偿。对此,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有明确规定,“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public use)”。显然,私产是可以充公的,但必须给予“公正补偿”。即便有如此明确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美国各级政府和私产所有者之间,就何谓“公用”,如何确定“公正补偿”,依然是争论不休,讼诉不断。

  这些众多诉讼中,最主要的就是所谓“拆迁(征地)补偿”。在任何一个社会中,这都是一个令人头痛的问题。究竟什么条件下,政府可以行使征用权?一般来说,为了建筑公共设施,诸如交通枢纽,公用场馆,市政建设,老百姓都会接受拆迁补偿,而涉及商业开发时,老百姓就会犯嘀咕,凭什么要我们小民让位给大开发商?即便能够得到公正的补偿,老百姓因为故土难离、老宅情结等情感因素而不愿搬迁。在这种情况下,美国现在虽然基本上消灭了野蛮拆迁,但法律诉讼还是在所难免。就在6月23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其本年度开庭其行将结束之际,做出了一项意义深远的裁决,认可了地方政府以发展经济为由,行使征用权的做法。

  这个案件的原告是美国东北部康涅狄格州的新伦敦市15户居民,被告是当地市政府。该市因为经济不景气,失业率其高,人口流失严重,日趋衰落。早在15年前,就被州政府认定为“败落市区”,其目前的人口数量还不及1920年。为了让它起死回生,振兴经济,市政府决定进行大规模的市政改造。经过周密的规划和设计,政府拆除河边衰败的住宅区,改建为辉瑞制药公司(著名伟哥的生产商)的研发中心、新型居民区和河边步行街。

  对绝大多数的居民而言,这无疑是喜讯。可就是有那么15位居民,放着160万美元的“公正补偿”不要,甘愿做钉子户。面对拆迁的压力,从2000年11月,他们开始走上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一般说,穷人和地方政府打官司,基本上是胳膊拧不过大腿。好在美国是个多元社会,有一帮为民请命的公益律师。这次民告官就得到了一个叫“寻求公正”的公益律师所的帮助。钉子户及其律师最有力的理由是,即便拆迁能够促进私人经济发展,尽管这一发展将通过税收提供公益,但也绝非是“公用”。在他们看来,除非是建立高速公路或者是公共设施,否则,都不能称其为“公用”。虽然在州法院他们一再败诉,但还是坚持在五年后的今天把官司打到了最高法院。

  出乎一些人预料的是,通常替穷人说话的自由派大法官这次却站在了当地政府一边。在5比4的法院判决中,史蒂文斯大法官代表最高法院发表了多数意见。 他们认为,宪法中的“公用” 可以恰当地定位为比较宽泛的“公共目的”(public purpose),而且历史上已经有好几个这样的先例。“促进经济发展长期以来都被接受为政府的传统职能,很显然,没有任何理由可以把经济发展排斥在一向被宽泛理解的公共目的之外”。经过仔细考察后,史蒂文斯大法官认为新伦敦市这一改造项目“毫无疑问是服务于公共目的”,因为它旨在“增进就业,增加税收”。同时,它认为地方立法机构和法院最适于“判断地方上的公共需要”,因此要尊重它们的决定。

  但是,四位持反对意见的保守派大法官却不这样看,他们同意原告律师的看法,地方政府在第5修正案的保护下,往往滥用征用权,损害私人业主的权利。因此,必须严格限定“公用”的范围。在异议中,保守派女大法官奥康纳称,如果按目前的判决,支持地方政府征用权,结果就是“在经济发展的旗号下,所有的私有财产都可能面临被剥夺、并转移给另一个私人业主手中的威胁。”因此,不能够简单地把发展经济视为一种恰当的“公用”。更为重要的是,这样的判决不利于弱势群体。奥康纳不客气地说,政府的做法“就是允许将财产从门路较少的人那里转移到门路较多的人那里。美国的建国之父从来没有想到过要保护这样的结果”。

  就这样,对私人开发商和地方政府来说,总算是一块石头落地了。对于败诉的百姓来说,他们必须搬出老宅。为了经济发展,必须有人做出牺牲,可是,穷人却在想,为什么总是让他们作出牺牲哪?

  2005-6-29

中国美国史研究会 联系信箱:ahrachina@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