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爱国法》 两条文违宪
更新时间 2007-09-29
作者:佚名
(波特兰美联电)美国俄勒冈州地方法院裁决,九一一事件后通过的《美国爱国法》中有两项条文违反宪法,因为它准许在没有适当理由的情况下,发出搜查令。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美国爱国法》(usa patriot act)在2001年美国遭受恐怖袭击之后获得通过,法令授权执法当局在调查国内外可疑恐怖阴谋时,拥有更大的权限。
美国女地方法官艾肯在针对律师梅菲尔德控告联邦政府的案件作出裁决时指出,爱国法中的国外情报侦查法令,“允许政府的执行机关不必根据“第四次修宪”的规定,没有提出适当理由,就对美国公民进行侦查和搜索。”
艾肯法官在判词中说:“200多年来,美国遵守法律取得了空前的成就。根据超越宪法的权利来改变国家是鲁莽的,应该受到阻止。”
关于驳回梅菲尔德的控状,艾肯法官说,美国总检察署“要求法庭通过新诠释,来改变‘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这将使法案失去实际意义,本法庭拒绝了如此的做法。”
梅菲尔德是因为被误指涉及2004年的马德里火车爆炸案,造成191人丧命而把联邦政府告上法庭。
政府在发现看错梅菲尔德的指纹之后道了歉,并且赔偿了200万美元(300万新元),不过,梅菲尔德保留质疑《美国爱国法》的权力,他指控联邦调查局人员秘密搜查他的住家和办公室,侵犯了他的权利。
梅菲尔德在法庭下判后,通过律师发表声明,大赞艾肯法官:“(她)维护了(美国)司法独立的传统,捍卫了国家最珍惜的权力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