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府主导地震保险
更新时间 2008-05-18
作者:朱威至
2008年5月12日14时28分,一场突如其来的地震灾害袭击了我国四川省汶川县。里氏7.8级的大地震不仅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还对当地和周边地区的公共及私人财产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破坏。地震发生后,我国政府迅速开展救灾工作,在全力抢救伤员的同时,竭尽所能地维护受灾群众的生活。在自然灾害发生之后,各保险公司已迅速向灾区捐赠超过3000万元的善款,并都立即启动了应急预案,为受灾群众及救灾人员提供人身保障。但是,保险业更应扮演的角色是为灾后重建提供资金的保障,现实中却因诸多的客观条件却迫使保险公司爱莫能助,这一问题的确值得我们反思。
首先需要认清地震保险不同于普通的财产保险。从风险分类的角度看,地震应属于巨灾风险,所以不在普通的财产险保单保障范围之内。同一区域普通的房屋、汽车等财产保险的损失是分散的,风险分布式是均匀的;而地震会造成受灾地区民众的财产同时受到损害,风险是集中的。保险公司会遇到承保之后多年未出险,但却可能要一次性承担巨额赔偿的情况。这就需要保险公司提前预存大量的准备金以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巨额赔偿,促使保险公司在开展巨灾保险的时候必然会采取有别于普通财产保险的经营及资本运作策略。
我们知道,巨灾保险需要政府的积极参与并发挥职能,而当前我国的地震保险恰恰是缺乏有力的政策支持,地震保险也更多地在依靠各公司的市场化运作。这一情况就造成了投保少、覆盖面窄以及承保能力非常有限,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这里可以借鉴国外相对成熟的地震保险运营的经验,以指导我国未来地震保险市场的拓展与完善提供有参考的经验。
在保险市场较为发达的美国,民众对于地震保险的认知程度也并不很高,在地质不稳定而投保率较高的加利福尼亚州,也仅有约15%的家庭购买了地震保险。比起将地震保险作为一项常备的家庭财务支出以保障财产的安全,不少民众更愿意相信大地震这种可能终生难遇的事情不会在自己身上发生;即便发生了地震,政府也会提供财物援助。
但这忽略了政府仅能为受灾群众重建家园提供低息贷款,而不能为他们的房屋埋单。会对房屋造成根本性损坏的除了火灾外,就只有自然灾害了。而作为一般家庭中最重要资产的房屋和汽车,其一旦因地震受到损毁却又无力承担用于恢复的成本,那么对这个家庭的打击无疑是巨大的。这不仅会造成家庭资产的重大损失,还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因此有必要对家庭的主要资产提供必要保障。为了增强民众对地震保险的认识,政府有必要在其中起到宣传者、组织者和推动者的作用。
以美国加州为例,地震保险主要是由州地震局提供的,为的是对费率实施严格的监管,保证公司应对地震灾害具有充足的偿付能力。加州地震局(californiaearthquakeauthority)首先以美国地质勘探(united statesgeologicalsurvey)以及加州地质勘探的测量数据为基础,评估所辖地区的地震风险。
在此基础上,运用精算模型,测算当地在发生不同量级的地震时可能造成的损失,并据此拟定不同的地震保险合同组合。最后根据参考因素的不同,对不同地区以及不同的房产状况设定相应的费率,并由所辖的会员保险公司销售。例如土质较为疏松的地带对应较高的费率;房屋的年头、地基、结构及建筑用料等都会成为费率参考的因素。拟定的费率标准并非固定不变的,当局会依据不同时期所对应的不同地质和地壳变动情况以及历史数据,对费率实施一定程度的浮动。
仍以加州的地震保险为例,其对于保障的覆盖范围和程度均做了一定的限制。首先,提供补偿保障的房屋必须是用于居住目的的,其它一切商用、工业用房不在保障范围内。若家庭拥有的第二套住房,在单独购买了另一份地震保单的基础上享受保险保障。其次,一张保单可以选择为家居用品、房屋以及生活必需开支等提供保障。家居用品包括:家具、电器以及衣物等,一般保险金额的选择范围从5千美元到最高10万美元不等。而对于房屋的保障,则视投保人实际情况而定,并未设定上限。但是,所有的地震保险合同均有10%或15%的绝对免赔额,即若投保了10万美元保险金的地震保险保单,一般出险后超过1万5千美元的损失部分,保险公司才会予以赔付,而免赔部分需投保人自己担负。
由于投保的是价值很高的房屋,因此所需年保费也较高一些。设定投保个人财产的上限以及免赔额的目的在于,集中救助的资金用来解决确实需要这部分补偿人们的住所重建问题上。加州地震局当前可用于支付赔偿的资本容量超过80亿美元,巨大的支付能力来源于累积的保费收入、当地会员公司向基金账户的缴费、贷款、再保险以及投资收益等。同时政府通过免除收入所得税的形式为地震保险提供财政支持,并规定基金专款专用,不得补贴财政赤字。收缴的保费交由地震局管理,并用于银行存款、政府债券等安稳的投资渠道。
通过对美国具有代表性的地震保险体系的了解不难发现,政府在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由于地震保险属于巨灾保险的本质以及这种保险自身所具有的救助性质,就需要政府的组织和参与,方能提高其效率。政府主导的巨灾保险既可以在经营目的上保护民众的利益,又可以有效的整合资源,并且实现资金的安全管理和使用。因此在未来发展我国的地震保险时,急需建立政府主导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以及巨灾保险制度。一方面通过政策支持扶植其成长,另一方面也要通过再保险以及各种金融衍生工具等分散风险,提供保障的能力。使保险能够代替社会切实承担起管理地震风险的责任,为人民生活的安定提供保障。
首先需要认清地震保险不同于普通的财产保险。从风险分类的角度看,地震应属于巨灾风险,所以不在普通的财产险保单保障范围之内。同一区域普通的房屋、汽车等财产保险的损失是分散的,风险分布式是均匀的;而地震会造成受灾地区民众的财产同时受到损害,风险是集中的。保险公司会遇到承保之后多年未出险,但却可能要一次性承担巨额赔偿的情况。这就需要保险公司提前预存大量的准备金以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巨额赔偿,促使保险公司在开展巨灾保险的时候必然会采取有别于普通财产保险的经营及资本运作策略。
我们知道,巨灾保险需要政府的积极参与并发挥职能,而当前我国的地震保险恰恰是缺乏有力的政策支持,地震保险也更多地在依靠各公司的市场化运作。这一情况就造成了投保少、覆盖面窄以及承保能力非常有限,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这里可以借鉴国外相对成熟的地震保险运营的经验,以指导我国未来地震保险市场的拓展与完善提供有参考的经验。
在保险市场较为发达的美国,民众对于地震保险的认知程度也并不很高,在地质不稳定而投保率较高的加利福尼亚州,也仅有约15%的家庭购买了地震保险。比起将地震保险作为一项常备的家庭财务支出以保障财产的安全,不少民众更愿意相信大地震这种可能终生难遇的事情不会在自己身上发生;即便发生了地震,政府也会提供财物援助。
但这忽略了政府仅能为受灾群众重建家园提供低息贷款,而不能为他们的房屋埋单。会对房屋造成根本性损坏的除了火灾外,就只有自然灾害了。而作为一般家庭中最重要资产的房屋和汽车,其一旦因地震受到损毁却又无力承担用于恢复的成本,那么对这个家庭的打击无疑是巨大的。这不仅会造成家庭资产的重大损失,还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因此有必要对家庭的主要资产提供必要保障。为了增强民众对地震保险的认识,政府有必要在其中起到宣传者、组织者和推动者的作用。
以美国加州为例,地震保险主要是由州地震局提供的,为的是对费率实施严格的监管,保证公司应对地震灾害具有充足的偿付能力。加州地震局(californiaearthquakeauthority)首先以美国地质勘探(united statesgeologicalsurvey)以及加州地质勘探的测量数据为基础,评估所辖地区的地震风险。
在此基础上,运用精算模型,测算当地在发生不同量级的地震时可能造成的损失,并据此拟定不同的地震保险合同组合。最后根据参考因素的不同,对不同地区以及不同的房产状况设定相应的费率,并由所辖的会员保险公司销售。例如土质较为疏松的地带对应较高的费率;房屋的年头、地基、结构及建筑用料等都会成为费率参考的因素。拟定的费率标准并非固定不变的,当局会依据不同时期所对应的不同地质和地壳变动情况以及历史数据,对费率实施一定程度的浮动。
仍以加州的地震保险为例,其对于保障的覆盖范围和程度均做了一定的限制。首先,提供补偿保障的房屋必须是用于居住目的的,其它一切商用、工业用房不在保障范围内。若家庭拥有的第二套住房,在单独购买了另一份地震保单的基础上享受保险保障。其次,一张保单可以选择为家居用品、房屋以及生活必需开支等提供保障。家居用品包括:家具、电器以及衣物等,一般保险金额的选择范围从5千美元到最高10万美元不等。而对于房屋的保障,则视投保人实际情况而定,并未设定上限。但是,所有的地震保险合同均有10%或15%的绝对免赔额,即若投保了10万美元保险金的地震保险保单,一般出险后超过1万5千美元的损失部分,保险公司才会予以赔付,而免赔部分需投保人自己担负。
由于投保的是价值很高的房屋,因此所需年保费也较高一些。设定投保个人财产的上限以及免赔额的目的在于,集中救助的资金用来解决确实需要这部分补偿人们的住所重建问题上。加州地震局当前可用于支付赔偿的资本容量超过80亿美元,巨大的支付能力来源于累积的保费收入、当地会员公司向基金账户的缴费、贷款、再保险以及投资收益等。同时政府通过免除收入所得税的形式为地震保险提供财政支持,并规定基金专款专用,不得补贴财政赤字。收缴的保费交由地震局管理,并用于银行存款、政府债券等安稳的投资渠道。
通过对美国具有代表性的地震保险体系的了解不难发现,政府在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由于地震保险属于巨灾保险的本质以及这种保险自身所具有的救助性质,就需要政府的组织和参与,方能提高其效率。政府主导的巨灾保险既可以在经营目的上保护民众的利益,又可以有效的整合资源,并且实现资金的安全管理和使用。因此在未来发展我国的地震保险时,急需建立政府主导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以及巨灾保险制度。一方面通过政策支持扶植其成长,另一方面也要通过再保险以及各种金融衍生工具等分散风险,提供保障的能力。使保险能够代替社会切实承担起管理地震风险的责任,为人民生活的安定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