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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被监听,人民很生气

更新时间  2008-07-12 作者:孙卫赤

    7月10日,布什总统签署了关于政府窃听及同意豁免进入电讯公司的检查规则的法案亦即对“外国情报监视法(fisa)”的修正案。对于普通民众来说,这意味着政府在没有法庭许可的情况下可以窃听家庭及私人电话及检查个人电子邮件。对于这一受到强烈批评的提案而今成为法律的现实,布什是这样告诉美国民众的,“这一划时代的立法对于我们人民的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但是,人民很生气,美国公民自由协会(aclu)等民权团体在当日以违反宪法的理由对这一新法律提起诉讼。电话被监听,人民不能不生气,因为这与每一个人的言论自由、通讯自由及隐私权等公民的基本权利密切相关。

    美国宪法第4修正案明白地告诉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公民进行搜查或监听,必须有合理的理由,首先必须得到法庭的许可。1934年国会通过的“联邦通讯法”第605条规定,未经发送者受权,任何人不得对通讯进行监听。联邦最高法院也由此确立了这样的原则,监听是一种搜查行为。

    虽然1968年通过的“控制犯罪与街道安全法”中的部分条款取代了“联邦通讯法”之第605条,但仍然明确侦察机构所具有的广泛监听权力,必须得到司法部官员的批准和法庭的授权。1978年通过的“外国情报监视法”也规定,如果总统有合理的理由怀疑某人有恐怖分子的嫌疑而欲对其实行电子监听,必须首先要得到秘密情报法庭(secret intelligence court)的批准。

    诚然,九一一恐怖攻击事件改变了美国和世界,反恐成为了美国国家安全的主要议题,因此,在2001年有了旨在强化政府执法机构监视和调查权力的“爱国者法案”以及布什未经法庭允许便授权国家安全局(nsa)对境内居民的国际通讯进行监听。对此,民众能够理解。动用一切手段反恐,没有民众会反对。问题是,因为反恐,权力就可以超越宪法吗?还有多少事情,可以借反恐之名而大行其道?

    没有授权或是不经过司法批准就可以在暗中监视美国人并且被法律所允许,这就是美国民众从今天开始所要面对的现实;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和第4修正案中尽最大可能保护个人隐私及言论自由的核心意义和价值,也就这样的被丢弃了。生气啊!

中国美国史研究会 联系信箱:ahrachina@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