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活动 | 复旦大学美国史读书会:《制宪者的“政变”:美国宪法的制定》
本文为复旦大学美国史读书会2019年第2场内容,由复旦大学历史学系李圣年整理与编辑。经发言者审定,本文已授权“美国史研究”公众号全权刊发。
时间:2019年9月5日
地点:复旦大学光华楼西主楼1907室
主持人:李圣年(复旦大学历史系博士生)
书名:The Framers` Coup: The Making of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作者:Michael J. Klarman
出版社: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出版日期:2016年
本书介绍:《制宪者的“政变”:美国宪法的制定》叙述1787年美国宪法制定的完整历程,涵盖制宪背景、制宪会议和宪法批准的丰富史事。作者在书名中使用“政变”一词,意在强调国家主义者在制宪过程中的预谋性,突出整个制宪活动的政治斗争色彩,同时也揭示制宪的种种不确定性,有助于破除对美国宪法、制宪过程和制宪者的“神圣化”想象。本书不仅是目前最为细致完备的联邦制宪史,也可以说是一部美国18世纪80年代的政治史。全书材料丰富,叙事条畅,文笔细腻,生动可读,可谓美国宪法史和政治史领域不可多得的必读书。
开场白
李圣年:今天我们读的书是《制宪者的“政变”:美国宪法的制定》。本书作者克拉曼以前的主要研究方向是与民权运动相关的宪法、宪法史问题。在《制宪者的“政变”》这本书中,他将目光转移到了整个制宪的过程。这本书的题目当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政变”这个词。作者在书中并没有对政变这个词作任何的定义和解释,但我们可以推测,他用这个词是想要强调联邦宪法的文本及其制定过程并不神圣。宪法并不必然是现在这个样子,制宪者,尤其是其中的国家主义者,是抱持着某种特定目的来策划整个制宪活动的。作者强调的是制宪过程当中有预谋、富含政治斗争的这一面。当然,作者强调这一面,并不意味着他认为制宪过程就只有这一面。这本书关注的主要问题是,在1787年宪法的制定过程中,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是有预谋的,在多大程度上是由国家主义者主导的?国家主义者设定了战场、安排了议程、主导了制宪过程,最后把宪法变成现在看到的这个样子。
我觉得这本书写得非常好,除了一个缺点,就是篇幅太长了。但这也显示了他的过人之处,篇幅这么长,仍然写得这么引人入胜。这主要是因为作者对于写作逻辑把握得非常好,每个章节和前后文的逻辑链构建得非常清晰。这本书的章节大体上是按照时间顺序排列的,作者在时序和逻辑这两个原则之间尽量做到兼顾,在兼顾不了时也采取变通办法。比如,第三章和第四章都在讨论制宪会议的情况,作者选择把与奴隶制相关的讨论和妥协,单独拎出来放在第四章;在叙述批准宪法的过程时,又用一章的篇幅把反联邦主义者的观点归拢起来,做了集中阐述。
克拉曼认为制宪是国家主义者所发起的一场政变,这一观点遭到了一篇书评的反驳。批评者提出,克拉曼从民主的角度出发,过于强调国家主义者反民主的一面,但实际上反联邦主义者的有些主张也不利于民主。这篇书评还提到一个有趣的现象:在《制宪者的“政变”》出版后的第二年,有28个州提议召开一个宪法会议来讨论联邦预算平衡问题。有些人也担心,召开这么一个宪法会议,会不会像1787年费城会议一样,朝着不可预料的方向演变,不只是讨论联邦预算平衡的问题,还有可能演变成对整个宪法的大修改,甚至重新起草一部宪法。这篇书评的作者甚至怀疑,克拉曼是不是站在支持修宪的一方。克拉曼确实对美国宪法有诸多不满。虽然他在整本书的绝大部分都保持了客观中立的立场,但在结论中却流露了一些小情绪。他认为,宪法有很多缺陷,可是在现有条件下却难以修改,其中令他最不满的是,最高法院曾判决焚烧国旗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在克拉曼看来,正是宪法设计的机制使得政府无法把这种举动定义为违法行为。
话题一 本书的主旨
蔡梦竹(复旦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研究生):初读这本书时,作者的观点并没有给我耳目一新的感觉。因为类似“制宪者的政变”这样的主题,从比尔德一直到今天,有很多历史学家做过类似的阐述。不过,克拉曼的独到之处在于,它糅合了既往大量的研究成果,更为系统地考察了制宪的始末。1787宪法是如何制定的?从进步主义的视角出发,当时精英和民众对立的社会-经济根源是什么?立足于政治文化的研究,制宪者们对于民众、对于民主怀抱怎样的态度?着眼于政治制度史的路径,制宪者们是如何动用各种各样的策略来确保宪法得以通过的?这些在书中都有很好的呈现。
我还想简单谈一下“政变”这个词。“政变”在作者笔下显然只是一个修辞意义上的表述,但这个词隐含着一个价值判断——因为政变常常是缺乏合法性的,在某种意义近乎篡权。作者用“政变”这个词,其实是要影射制宪者们当时的尴尬境地,即他们的立宪动议其实是缺乏广泛的民意基础的。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不得不制造合法性(fabricate legitimacy)。所以,作者在书中花了大量的篇幅去考察制宪者如何借用各种各样的策略,采取各种各样的方法,以确保宪法得以通过。
夏刘锋(复旦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研究生):我想接着梦竹的话继续探讨“政变”这个词。今天下午我专门查了一下字典,觉得将“coup”理解为“政变”,可能不是特别恰当。其实,“coup”有两个层面的意思。作为贬义词,可以理解为“政变”或政治阴谋之类。它还有正面的含义,指的是经过非常艰难的努力,最终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成功或胜利。
通篇看下来,我觉得作者总体上还是比较中立的。他既不是仅仅站在宪法反对者的角度看问题,也没有单单站在宪法支持者的立场说话。他用“coup”这个词,正好体现了它本身所蕴含的贬义和褒义的双重性,巧妙地契合了文章的主题。也就是说,从联邦主义者的视角看,制宪者在闭门的制宪会议上历经了艰苦的斗争和妥协,最终拟定了宪法草案。随后又利用他们在多方面的优势,主导并控制了以报纸为中心的印刷媒体,主导了当时的公共舆论。他们还使用了一系列其他的政治策略,来为新宪法辩护。汉密尔顿、华盛顿等坚定的宪法支持者,一开始对宪法是否能够获得批准也没有信心,因此对于联邦宪法的支持者来说,宪法获得批准的确是一个“coup”,是一场艰难的胜利。如果站在宪法反对者的角度,看到的就是另外一幅迥然不同的画面:一帮知名的政治精英聚集在一个大门紧闭的会议室里,开了为时一百多天的秘密会议,最后拟定出一部全新的宪法;可是他们原本只是修订《邦联条例》,现在他们却越过各州的授权,秘密制定新宪法,而且这部宪法与各州宪法的很多重要原则相违背,这不是一场有计划的政变或政治阴谋,又是什么呢?可见,本书标题中的“coup”一词用得十分巧妙,也很有意思。
蔡梦竹:我不大赞同刘锋师兄说的作者立场比较中立的观点。克拉曼在前言中明确表示,自己这本书的意图在于对宪法“去神秘化”(demystify the constitution)。为此,他细致剖析了制宪者们的各种情绪、心机及动用的政治策略,将它们一并呈现在读者面前,交由公众审判。另外,2010年“宪法日”期间,克拉曼曾在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做过一个演讲,标题就是“关于宪法崇拜的怀疑论”。他从多个角度指出美国宪法与现实脱节,有许多亟需改变的地方。这也表明,作者对宪法持有解构、批判的态度。
李剑鸣(复旦大学历史系教授):小夏说“coup”这个词的含义有两面性,那么,在中文翻译时应当如何处理呢?比较好的办法可能是把“政变”二字加上引号,这样既标明它是一个比喻,又暗示它有多重含义。
梦竹提到,作者有对宪法“去神秘化”的意图,这确实很有道理。这本书对宪法的“去神秘化”,比起当年的比尔德要厉害得多。比尔德的做法近乎诛心之论,但这本书用了极其丰富的材料,叙述了那么多的细节,把制宪者从开始预谋到最后批准宪法的整个过程中的种种机谋运作,揭示得淋漓尽致。比如,在批准宪法时,他们最担心两个问题,一个是召开第二次制宪会议,另一个是有条件的批准;为了防止这些节外生枝的变故,联邦主义者想了很多办法,真可以说是殚精竭虑,费尽心机。完全可以说,克拉曼的“去神秘化”在效果上比史学史上任何其他关于制宪的著述都要有力量。伍迪·霍尔顿(Woody Holton)也要把宪法“去神秘化”,强调民众在宪法诞生中的作用,贬低建国精英,带有很强烈的意识形态立场。可是,读克拉曼的这本书,有点像是在听一个长得胖胖的大叔在那里说书,娓娓道来,引经据典,细致生动。
要把宪法“去神秘化”,那么是谁把宪法弄得“神秘”起来的呢?首先就是美国革命者。在革命时期,大家谈到宪法的时候,一般都带有崇敬、宗奉的口吻,认为宪法先于政府,高于政府,具有至高性、固定性、永久性,既是保护权利的屏障,也是限制权力的“法器”。这显然是把宪法的意义和功能加以神秘化、神圣化。在当时的语境中,这种神秘化和神圣化,对于美国宪政体制的形成具有重要的意义。
后来许多人对宪法“去神秘化”,无疑是出于各种各样的政治意图。像克拉曼这种一辈子研究宪法的学者,对于宪法的局限性自然看得很清楚。他说,一个200多年前写出来的法律文件,凭什么到今天还有那么高的地位?从常识来看,这个宪法也不过是一个人为制定的法律文本,其他的制定法都有兴有废,凭什么宪法就可以长久地待在一个地方不动,被人奉为至高不移的规则和信仰,这不是很奇怪吗?他写这本书,显然就是要推敲这个问题。
克拉曼的这种取向,跟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欧美思想风气的变化有关。这几十年来,激进主义高涨,对各种传统的反思和挑战成了强劲的潮流。于是,有人就开始反思,早期现代以来所形成的各种体制,比如资本主义,宪政体制,民主,都成了反思和质疑的对象。甚至有人提出,民主不过是个农业社会的产物,现在早已进入了复杂的工业社会,民主还有效吗?美国人对于宪法的反思,只有放在这种具体的语境中,才能得到恰当的理解。在一个还没有相当成熟的宪政体制和宪政文化的社会,如果急急忙忙地把宪法“去神圣化”、“去神秘化”,那后果就会非常不一样。所以,我们必须把克拉曼的写作放在美国的社会政治语境中考察,放在美国政治学界、宪法学界和历史学界研究美国宪法的学术语境中看待,才会明白它的意义。
林斌(复旦大学历史系博士研究生):关于美国宪法的“去神圣化”,我想再补充一点。美国主流学界关于联邦宪法的研究,更多还是带有一种崇拜的情感,学者们致力于塑造一个伟大的开端,将联邦宪法视为神圣的文本。尤其是法学和政治学的研究者,他们反复揣摩宪法文本的原意,仿佛在释读圣经。所以克拉曼这本书的主要价值,在于恢复一些已经丢失的历史。据我个人的观察,最近美国学界全方位解构联邦宪法的作品非常稀少,这本书也可以说是时代的产物,美国人必须进行这种思考,不能再反复宣讲建国神话。不过,硬碰硬地对美国宪法或者宪政文化进行深入剖析的并不是美国人自己,而是来自英国、瑞典、意大利和塞尔维亚的学者。
我比较关注联邦宪法的理性主义设计。克拉曼帮助我们重新审视制宪和宪法批准时期的剧烈冲突。最令我感到诧异的是,在同时代人对联邦宪法的评价上,支持一方和反对一方居然可以如此地不同,争得你死我活。一方认为新的宪制共和国是一种拯救,联邦政府将更好地保护美国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另一方却认为这个新体系是无可逃脱的压迫的天罗地网。
话题二 制宪的动因和偶然性
李圣年:克拉曼提出了一个很有趣的观点,即1787年宪法的制定带有很大的偶然性。那么多国家主义者要开这么一个制宪会议,要制定这么一部宪法,这是当时许多只在一时一地起作用的因素所促成的。比如说,独立战争造成了经济困境,各州在经济政策上主要是发行纸币和债务救济,这在一些在国家主义者看来属于过度民主的举措。“谢斯叛乱”给制宪者带来了很大的心理冲击,这个事件正是马塞诸塞民众对于州政府经济政策不满的一种表达。可是,1787年宪法本身并没有直接去解决当时的经济问题。经济困难的缓解,主要不是因为宪法,也不是因为联邦政府的成立,而是外部大环境改善了,经济本身也在慢慢好转。战争债务问题实际上是因为短时间内投入了太多的资源到战争当中去,怎样把战争债务尽量均匀地分摊到战后一个相对长的时期里,由后来多代人共同承担,在当时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不然的话就会给刚刚经历战争的那一代人造成极大的经济压力。虽然制宪者并没有直接去解决战争债务问题,但是通过宪法创建了一个有强有力的联邦政府,有能力负担起各州的债务,并且有能力改善贸易状况,增强美国在与欧洲各国的贸易关系中的谈判能力,从而在整体上有利于美国经济的恢复和振兴。根据克拉曼的看法,制宪者并不认为18世纪80年代中期的经济困难是战争所造成的,他们更多地归因于普通人的奢靡和穷人的懒惰。制宪者希望通过制定宪法,建立新的联邦政府,全面改善美国的状况。
李剑鸣教授:克拉曼确实反复谈到宪法形成和批准有偶然性,他在结论里还有一节专门讲偶然性。你们怎么看这个问题?
夏刘锋:要谈偶然性,应该看站在谁的角度来说。如果站在反对者角度来说,他们觉得制宪者是有计划的,不是偶然的,从安纳波利斯会议一直到制宪会议,这一路下来并不是偶然的,有其发生的必然性。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事件,尽管都促使制宪者走向费城,但这些事件的发生本身却是偶然的。
李剑鸣教授:那么,制宪会议重点要解决的是一些什么问题?或者说,制宪者们认为当务之急是什么?
蔡梦竹:简而言之,制宪者当时最为恐惧的是“民主过度”,置于当时的社会语境中,就是纸币太多,对民众的救济太多。所以他们力图维护富有者、债权人的利益,并将相关的考量嵌入到当时对于宪法的制度设计上。
李圣年:我认为制宪者面对的是两个层面的问题,最直接的问题是当时的经济困难,比如纸币过多,债务救济,包括因此而导致的“谢斯叛乱”。更深层次的问题是,这些精英们觉得自己已经丧失了对各州政府的掌控,所以各州才会过多地去回应民众的诉求,他们希望通过制宪来解决这个问题。
林斌:如果我们读一下麦迪逊的《合众国政治体系的弊端》,事情就非常清楚了。从麦迪逊的视角来看,问题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个是联盟的问题,一个是州政府的问题。联盟权力不足,而州又一直在侵犯联盟的权威。这就需要通过授权来加强中心对边缘的控制。还有一个可能是更重要、根本性的问题,就是州政府的内部治理,这也可以说是共和政府本身的弊病:州内的多数对少数构成一种压迫。麦迪逊希望通过扩大共和国的范围来解决州内的问题,他试图设计一个体系,既要解决联盟层次的问题(中央权力的不足),还要解决州内政治问题:多数对少数的压迫,州政府立法不善、立法多样化和立法多变等。
李剑鸣教授:制宪者要解决哪些问题,并没有一个完整的文件来说明。综合当时许多人的想法和言论,以及制宪会议讨论中所提到的情况,大致可以看出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联盟的安危和存亡。当时各州各怀心思,地方主义强盛,邦联国会又不足以把各州拢在一起,以致联盟出现风雨飘摇的景象。当时许多人觉得,如果联盟解体,不仅各州之间会爆发内战,而且欧洲势力还会乘虚而入,重新奴役美国人。因此,必须维系联盟。但要巩固联盟式国家,就必须改弦更张。第二个问题是所谓的“民主过度”。当时人说的“民主过度”,实际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各州的制度不合理,议会下院掌权,权力集中在议会下院;另一方面是那些“新人”,或者说“demagogue”(民众蛊惑家),聚集在议会下院,一心讨好民众,所制定的政策损害了另外一部分人的利益。为了民众的利益而损害另外一部分人利益,就会导致利益不平衡,而利益的不平衡必然会造成内部的混乱和失序。这不仅仅是一个损害富人权利的问题,归根结底会使基本的社会秩序无法维系,最终导致共和主义实验破产。第三个问题是如何处理同欧洲的关系。欧洲势力就存在于美国身边,怎么跟欧洲打交道,比方说密西西比河航行权问题,对外贸易问题,都牵涉到跟欧洲的关系。没有一个强大的主权实体,就没有办法去跟欧洲强国交涉。另外,美国是一个联盟式国家,而且实行共和制,在大西洋世界无疑是一个另类国家;一旦欧洲发生政治动荡,美国要用什么方式来应对?这也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这三个问题是当时美国制宪者所感受到的核心问题,也是当时美国所实际面临的问题。这些问题必须解决,如果不解决,那么独立战争就白打了。即使是后来反对新宪法的那些人,也承认这些问题必须解决,只是如何解决,想法就不一样了。对于这些问题的思考和探索,其实很早就开始了。独立战争期间,汉密尔顿就反复在讲,邦联权力不足,权力结构不合理,各州不完成摊派,不完成征兵的指标;联盟没有权力,没有威望,法律也得不到尊重。战争结束后,许多人对当时整个国家的局面并不乐观。“谢斯叛乱”本来是一件很小的事,为什么变得那么严重?这是因为许多人把它当成一个不祥之兆,内心充满着焦虑和恐惧。从政治结构的角度来说,1776年之后各州宪法所设立的政府,大多也成了反思的对象。宾州的“共和派”和“宪法派”一直在较劲,马萨诸塞的政体遭到了质疑,新罕布什尔修订了原来的宪法。在其他一些州,修宪的议论也时有所闻。所以,关于政治体制的探索一直在进行,许多人都在思考这方面的问题。
要最终解决这些问题,唯一的途径就是制度变革。从国家构建的角度说,一方面需要完善各州的体制,这是各州自己的任务;另一方面是改善联盟的体制,这就是国家主义者所要处理的问题。可见,无论从当时美国所面临的实际问题来看,还是从当时各种力量对这些问题的思考和探索来看,弄出一个新的宪法文件,具有某种必然性,并不是偶然的事情。不是修订《邦联条例》,就是起草新的宪法。但是,宪法的具体条文和规定的形成,大框架和小细节的处理,则取决于各种力量的博弈和时机的变化,因而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在制宪会议上,大州和小州的代表想法不一样,南部和北部的主张有分歧,许多问题被否了又提出来重新讨论,变来变去,充满不确定性。但是,其中又包含一些必然的趋势。如何设计全国性政府的框架,这已经有了足够的先例和经验。分权体制,两院制,独立的行政权,独立的司法权,这些制度和机制方面的问题,在马萨诸塞州制宪和新罕布什尔州制宪中都得到了解决。联邦宪法设计的制度框架,可以说是马萨诸塞州宪法和新罕布什尔州宪法的放大版。所以,就制度设计而言,联邦宪法并没有太多的创新。
但这并不是说联邦宪法没有创新。要把州的制度放大以适应联盟的治理,必然需要做很多的调整。最大的调整就是参议院功能的变化。在各州宪法中,参议院的功能主要是代表富人,而联邦国会的参议院不仅由那些富有、有威望、地位高的人来组成,而且还要代表州,这就体现了联盟的特点。国会参议员地位高,任期长,权力重要,能制约众议院,这种地位和功能在各州和联邦都是一样的。但是,联邦参议院增加了一条,就是平衡大州和小州的利益,以此维护联盟的稳定。
综合起来看,改革联盟体制,制定新的宪法,设计新的制度框架,这都不是偶然的事,而是一个不可阻挡的趋势。从1776年各州立宪开始,经过长期的争论和探索,发展到瓜熟蒂落的地步,联邦宪法可以说是革命时期政治探索走向成熟的产物。戈登·伍德也强调这一点,他谈到过第二轮宪法运动,马萨诸塞立宪作为序幕,接着有安纳波利斯会议,麦迪逊对邦联体制的研究,形成“弗吉尼亚方案”,最终才有制宪会议的召开和联邦宪法的批准。因此,从更长远的历史进程着眼,不宜过于强调制宪的偶然性,不能简单地把联邦宪法看成国家主义者密谋的结果。
话题三 1787年宪法与民主
李剑鸣教授:克拉曼还提到了宪法和民主的关系。他从两个方面讨论这个问题,一是宪法是对当时美国民主的回应,二是宪法后来就民主做了许多适应性的调整。你们对此有什么看法?
夏刘锋:我看的宪法反对者的材料多一点,得到的印象是,宪法反对者重点攻击的一个靶子就是联邦宪法的非民主性。从制宪者的角度来看,召开制宪会议的主要目的就是抑制民主,这一点在制宪会议记录里得到了明显的体现。伦道夫在提交“弗吉尼亚方案”的时候就谈到各州出现“过度民主”的问题,可见,制定联邦宪法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抑制各州存在的“过度民主”。
蔡梦竹:我看到一篇书评,作者旗帜鲜明地批驳克拉曼的观点。克拉曼把联邦主义者等同于反民主派,把反联邦主义者视为民主斗士,这种两分的观念是完全不对的。这篇书评还提到,1787宪法中有些比较保守的条款,并不是联邦主义者所促成的。
克拉曼在结论里也提到,制宪者的很多设想后来慢慢与现实脱钩,有些甚至完全走向了他们预期的对立面。这似乎也是在变相地告诉读者,这些制宪者们不是“半神半人”(demigod)圣哲,这部宪法也不应被过分地神圣化(canonize)。可见,这本书的确带有解构的意图。
全书以杰斐逊的一句名言来收尾,即“每一代人都有权选择最能为他们谋求福祉的政府形式”。有学者称这个观点为“代际主权论”(generational sovereignty)。在克拉曼看来,1787宪法在很多地方已经过时了,需要与时俱进,加以变更。
林斌:说到民主,我们一定要搞清楚,联邦宪法究竟要实现什么目标。麦迪逊对各州的多数派以及政治不稳定非常不满,这说明制宪者希望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建设,建立一种更完美的民主。按照他们(尤其是麦迪逊)的逻辑,我们不妨把整个制宪过程理解为“追求自由至上的中央集权”( libertarian centralism)。他们认为,通过对州内政治的改造,扩大选区,扩大共和国的治理范围,人民就能够更好地保存自由。麦迪逊等人相信,这一整套制度可以实现他们所预想的目标。他们的主要方式是加强中央权力,看上去是要驯化民众,压制自由。不过,麦迪逊等人认为自己建立的是一种更加高级的政治体系,或者叫高阶的代表制,与州的简单民主形成反差。也可以这样说,联邦政府的集权不是集权,至少不是普通的集权,而是高级的集权。戈登·伍德在《美利坚共和国的缔造》一书里提到,联邦宪法就好像是“哲学家的魔石”,“它可以将基本材料转化成金子,从而延长共和国的生命”。联邦共和国的缔造确实是一种神奇的变化,建国者的论辩在当时是很新鲜的,但在相当程度上也有诡辩、强词夺理的味道。我们现在很难理解这种“创造性”的新奇,我们认为建立这个新的共和国不可避免,而且是理所当然的。
但是,对宪法的反对者或反联邦主义者来说,压制州内民主,剥夺州的权力,并不能建立一个更好的政府。当时人对标新立异的制度建设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解。从麦迪逊、汉密尔顿等理性设计者的视角来看,制宪就是通过权力集中,保障州内少数派的自由和权利,确保债务人能够偿还债务,州议会不滥发纸币,州立法更能够满足人民的需求。可是反对者却认为这些“伟大的立法者”做得太过分了。把州的权力、州立法机构的权力都拿到中央去,就能建立一个更好的政府吗?这种纸面上更好的政府反而可能更糟糕,纯粹是饮鸩止渴。在宪法反对者看来,这些立法者目光短浅,在设计制度时只看到眼前的短暂利益,而没有预见到更长远的恶劣影响。这里还涉及更加复杂的关于政体如何运作的论辩,扩大化的民主真的比小范围的民主更好吗?
夏刘锋:在制宪会议上,制宪者很少谈民主一词,偶尔谈及民主,一般也是强调各州存在民主过度的问题。我曾在制宪会议记录里专门搜索过“democracy”一词,一般都是贬义的、负面的。可是在制宪会议之后,宪法的支持者对待民主的言词和态度却发生了一百八十度的大转折。他们在公开场合大谈特谈联邦宪法的民主性。促使制宪者和宪法支持者态度转变的原因十分复杂,在这里不便展开来谈,其中有一点是很明显的:制宪会议是闭门会议,会议还制定了保密规则,以确保制宪代表直抒胸臆,因此他们能够较为坦率地抨击各州的“过度民主”,并给出他们的解决方案。但在批准的阶段,新宪法要面对公众和宪法批准大会的审阅、探讨和最终裁决,这时宪法支持者的首要任务就是说服公众及其代表。经过革命熏陶的多数公众都是认同民主政治文化的,因此宪法支持者需要不遗余力地将新的联邦宪法文本包装成是民主的。就像林斌刚才所说的,宪法支持者或许更希望谈论安全、秩序和自由,谈论对财富的保障机制以及对过度民主的制约,但是当时的政治现实迫使他们极力渲染联邦宪法的民主性,以最大程度说服公众及其代表尽快接受并批准它。
林斌:麦迪逊他们一直在谈州内民主的弊端。如果要读懂他们这一阶段的论辩,我们需要区分意图和实际(intention versus reality)。传统的研究更在意制宪者的意图,把他们对问题的看法当作历史的实际。譬如制宪者们试图通过构建一个全新的体系,解决当前的各种问题,而后来的研究者大多接受制宪者的自我辩护。但是反对者有一种怀疑的心态,他们认为一旦这个体系建立,可能会导致灾难性的后果。反对者更关注这一套政治体系在实践中运行究竟会发生什么。联邦主义者似乎认为,只要自己设计一套体系,这套体系就很有可能按照最初设计的那样运转,有很大的机率获得成功。说得苛刻一点,他们很自负,也很自恋。反联邦主义者非常厌恶这种自以为是,完全不能接受联邦主义者的辩护理由,认为这些人把事情想的太简单了,有点天真幼稚。所以说这里就涉及一个根本性的问题:这种设计真的能像制宪者想象的那样吗?换言之,在政治实践中,这套体系真的在良好地运转吗?
夏刘锋:由于制宪会议是闭门会议,所以多数人并不了解制宪会议代表真正谈论了什么。他们不了解整个制宪探讨的过程,只是知道这么一个结果,即呈现在他们面前的联邦宪法文本。因此,宪法反对者的本能反应就是,制宪会议代表为什么会拟定出一个迥然不同于《邦联条例》的新宪法?他们有权利这么做吗?这个新宪法真的如同制宪者宣称的那么完美吗?可见,怀疑、不信任是宪法反对者的本能反应。
林斌:我可以提供一个例证,说明这些“伟大的建国者”的政治心态。汉密尔顿在纽约州宪法批准大会快结束的时候说,联邦宪法这么好,权力平衡体系又这么完善,是人类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宪法,因此一定要授予联邦政府权力(大意)。这句话很简短,但是意味深长,深刻地揭示了制宪者和联邦主义者内心的真实想法。在当今美国人心目中,联邦宪法似乎是神圣的;但在1787-1788年,联邦宪法远不是神圣的。我们可以想象,汉密尔顿、麦迪逊等“伟大的建国者”私底下可能会觉得,他们苦思冥想、精心设计,为解决联盟的存亡制定了一个完美的方案,这是多么了不起的事情;人民一定要支持他们的方案,放心地把权力交给新的政府。这些建国者自认为具有公共精神,如果人民不愿授予联邦政府权力,不支持新宪法,就会损害公共福祉,危及美国的前途,对不起子孙后代。他们真的认为自己有非常好的想法,宪法是非常棒的设计,人民应当欣然表示拥护。以上只是我的推断,但并不夸张。汉密尔顿的潜台词就是这样,有点威胁代表们的意思:你们必须批准宪法,否则后果自负。这就是纽约州宪法批准大会上非常戏剧化的一幕。
李圣年:克拉曼对宪法的“去神圣化”,不仅仅是针对宪法文本,也是针对关于宪法的讨论。在他看来,无论是在费城制宪会议上,还是在后来各州的批准大会上,没有一次是反对者最终被理论劝服,真心改变了自己的立场。改变立场通常都是出于政治算计,审时度势,以便让宪法得以通过。在整个制宪过程中,到底有没有上升到对于纯粹政治制度的探讨?我觉得在总体上还没有进入这一层次,更多的还是政治斗争,是利益交换和妥协。
夏刘锋:这里似乎涉及一个选举程序的问题。各州要召开宪法批准大会,首先要选举会议代表。其实在有些州,比如宾夕法尼亚,宪法批准会议代表的选举结果就基本决定了批准的结局,因为当选代表的三分之二都支持联邦宪法。双方代表在宪法批准会议的论争,可能最终也没有影响投票表决的结果。当然也有少数代表在听取双方论争的过程中,经过审慎的思考,转变了自己对联邦宪法的立场,比如弗吉尼亚州肯塔基地区的少数反对派代表最终被说服,转而投了赞成票。
李剑鸣教授:克拉曼在结语中专门写到了利益的问题。制宪会议的讨论,宪法文本的形成,批准中的辩论,都牵扯到各种各样的利益。有些是经济考量,有些是地方诉求,有些是州的权利。利益的确是一个很重要的变量,在制定宪法的过程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大家去看麦迪逊的制宪会议记录,制宪者就宪法条文反复斟酌、推敲,相互之间讨价还价,最后才弄出这么一个折中性的文本。
但是,这里面不完全都是利益,也涉及原则问题。汉密尔顿在制宪会议上提出一个方案,设计一个近乎英国体制的政府;可是他说完以后,没有人回应,他提出的每一条都没有上会讨论。与会者觉得汉密尔顿的想法有点过头。这里就牵涉到原则。梅森对这个原则做了很好的表述:从美国的情况来看,人民肯定是反对君主制的,肯定喜欢多于一院的立法机构。反对一院制,摒弃君主制,这是美国革命的基本原则,是当时人的共识。因此,汉密尔顿再也没有提过他的那个准君主制方案。另外,制宪者关于代表制的讨论,无论是比例代表制,还是各州平等表决,都强调代表权,承认人民授权的意义,也表明他们接受人民主权原则,认为这是统治合法性的基石。最后形成的宪法文本,处处体现了当时美国主流的政治信条,举凡人民主权、自然权利、社会契约、公共福祉,都在宪法条文中得到了反映。所以制宪者是讲原则的,不全都是出于算计和利益交换。
如果从纯粹的利益角度考虑问题,那么对制宪者来说最大的利益是什么?当然是建立君主制。一旦实行君主制,他们就是开国元勋,可能被册封为贵族,他们的子子孙孙都能享有特权和尊荣。人都会有私利的想法,华盛顿难道一点也不爱慕君主的虚荣?他出任总统以后,刻意的把自己塑造成一个类似君主的形象,注重仪表,讲究礼仪,自己花钱买酒开招待会,都是要显示一种“君主范儿”。但是他绝对不会真的想做君主,因为他知道,美国是一个共和主义社会,存在民主的政治文化,君主制是不可能有市场的。这也是原则问题的一个表现。
另外,即便是利益的博弈,所涉及的主要也不是狭隘的私利。比如大州和小州的妥协,五分之三条款的形成,禁止各州铸币的条款,以及宪法的批准方式,都是各种利益博弈的结果。但是,这些利益涉及很大的地区,影响到很多的人口,关乎联盟和各州、南部和北部、大州和小州的利益平衡,甚至关乎联盟的存续。因此,制宪过程固然处处都有利益,但不是人们想象中的那种自私自利。
现在回到我刚才提到的民主问题。宪法和民主的关联确实很微妙,很复杂。制宪者一开始就大肆抨击民主,把抑制过度民主作为制宪的一个宗旨。可是,在具体条文的商讨中,有的抑制民主的方案制宪者觉得相当可取,却担心无法得到美国人民的接受。正像阿尔弗雷德·扬(Alfred Young)在一篇文章中所说的那样,“人民”好比一个“幽灵”(ghost),在制宪会议的会场飘荡,让那些反对民主的人有所忌惮。这说明民主在宪法文本的形成中发挥了隐性的作用。到了制宪会议快要结束的时候,“民主”又一次冒了出来。格里提醒与会者,在设计联邦政府的框架时,不要把实验做得太过头,不然的话,一旦把方案拿出来,结果就会难以逆料;固然有人会不惜代价来支持这个方案,但也有另一帮人会以同样的决心来反对这个方案。反对的人可能是谁?他称之为“有民主倾向的人”。他特意把这一点提出来,说明民主倾向是制约新宪法成败的重要参数。汉密尔顿在制宪会刚刚结束时也在推测宪法的前途,看看谁会支持,谁会反对。他预感到,有一股反对的力量同样会来自那些“有民主倾向的人”。以上这些史实表明,民主问题贯穿制宪会议的始终。起初“民主”是必须矫正的对象,最后“民主”又成了制约宪法成败的力量。可见,民主的存在对于制宪者是一个不能回避的现实。
当然,制宪者内心的确很讨厌民主。早在制宪会议之前,麦迪逊就在认真研究邦联体制的弊端。他跟弗吉尼亚许多头面人物通信,在信里谈论这方面的问题,认为各州民主过头,那些没有能力、缺乏美德的人,通过哄骗人民取得了权力。他希望建立一种体制,能够让优秀分子当权,抑制那些民众主义倾向太强的人。据说,麦迪逊在弗吉尼亚议会任职期间,总觉得他的同僚既没有才干,也没有美德,办了许多荒诞可耻的事。他把弗吉亚议会的状况放大,觉得各州议会的运作大同小异。制宪会议的初衷正是要纠正这种民主之弊,而且这个初衷也得到了很好的贯彻。宪法规定设立强大的参议院,设立独立的行政部门和独立的司法体制,实行大选区、长任期,这都有利于精英分子掌权,有利于抑制当时的民主趋向。
但是,到了批准宪法的时候,问题却又变得有点诡异了。宪法遭到的最大抨击主要是两条。第一条是它要消灭州。第二条就是它会导致贵族制和君主制。反联邦主义者写了那么多文章,讲了那么多话,最核心的担忧就是这两条。联邦主义者的回应也主要针对这两条。关于州权,我们在这里暂且不谈,主要讲一讲关于民主的问题。既然有人指责宪法是贵族制和君主制的方案,那么最好的回应方式是什么?当然是极力否认,因为君主制和贵族制都是名声很臭的体制。如果宪法不是贵族制和君主制,按照当时的政体理论就只有两种可能,要么是共和制,要么是民主。但在当时的政治语言中,共和制面临一个模棱两可的问题,因为它也有两种可能性,就像孟德斯鸠说过的,有贵族共和,也有民主共和。因此,要有力地为新宪法辩护,彻底撇清和贵族制的关系,就最好是说新宪法完全是民主的。麦迪逊的文章没有采取这个思路,他坚持说新宪法设计是共和制,但这种共和制不同于古代共和制,是一种新型的代表制共和制,所有的权力都来自于人民,但权力又不是由人民亲自行使,而是由人民任命的代表行使。根据第一条,美国的体制跟罗马共和国不一样;而根据第二条,美国的体制又不同于雅典民主。可是这样说毕竟有点儿绕,写成文章还可以,如果是口头辩论,不如直接说新宪法就是民主来得更加直接有力。确实有一些新宪法支持者就采取这种话语策略。比如约翰·马歇尔就高调地宣称,“我们把民主作为偶像来崇拜”(sir, we idolize democracy)。像马歇尔这种强烈的精英主义者,居然会说崇拜民主,这不是很怪异吗?这显然是为了更有力地回应“新宪法是君主制”的批评。在当时美国的政治文化中,“民主”绝不仅仅是一个词,而是一种现实。当时美国确实存在强劲的民主潮流,有些州也在实行民主的体制。那些赞成和向往民主的人就会把口号和实际挂钩,用各种方式来检验新宪法究竟是不是民主。于是,现实的政治压力迫使新宪法拥护者借用民主的语言来重新诠释宪法,甚至不惜把话讲得十分夸张。这样一来,新宪法的“原意”(original meaning)就变得十分复杂了。制宪会议有一个“原意”,宪法批准时又增加了一个“原意”,而且这两个“原意”之间还存在很大的张力。另外,反联邦主义者说新宪法是贵族制和君主制,实际上也就表明他们要追求民主,主张基于人民主权和州主权的原则,来构建一种不同的联盟体制。因此,批准宪法的大辩论实际上也是一个重新诠释宪法意义的过程。
过去我们大家都是“制度主义者”,认为美国宪法就是最初那七条,而这七条设计的制度框架就是为了抑制民主。后来的政治史研究发现政治文化也很重要。具体到联邦宪法的制定,从政治文化的视角看,那场关于宪法的大辩论就很有意义,因为它营造了一种新的宪政文化。通过这场辩论,当时人对宪法的意义有了不同的理解,跟制宪会议进行关门讨论时的说法大不一样。于是就等于出现了两部宪法,一部是在费城草拟的宪法,另一部是在大辩论中冒出来的宪法,两者的精神和原则有很大的不同。制宪会议上讨论的情况外人长期不知道,人们知道的只是公开发表东西。因此,相对来说,宪法大辩论对于宪法原意的重新诠释,比制宪者的原意对于宪政文化的形成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我们在讨论宪法和民主的关系时,千万不可忽视批准阶段对宪法的重新诠释。
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注意。大家去看看各州批准宪法的决议,特别是马萨诸塞、弗吉尼亚和北卡罗来纳的批准决议,它们都是用美国革命中最激进的政治语言写成的,里面充满了人民主权、自然权利、社会契约这一类观念。这意味着什么?当然也是在重新界定宪法的精神和原则。而且,其中一些决议明确提出要在宪法中增加一个“权利法案”,有的甚至提出了完整的方案。这也表明,联邦主义者至少在口头上承诺要增补“权利法案”,目的是说服反对者接受新宪法。华盛顿在第一次就职演说中提到,鉴于讨论宪法时的反对意见,建议联邦国会尽快启动修宪程序。克拉曼认为,从当时的力量对比来看,第一届联邦国会完全可以不修宪,因为联邦主义者主导着参众两院,要是他们阻挠修宪,其他人也毫无办法。但是毕竟还是补充了《权利法案》,这说明他们还记得当初的承诺,而且也感受到一定的政治文化压力。麦迪逊还为《权利法案》写了一个很激进的前言,比宪法的前言要激进得多,大谈人民主权和自然权利。但这个前言最后被国会给删掉了。不管怎么样,有十条修正案获得了通过。其实,补充《权利法案》并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因为各州宪法都确立了权利保护的原则和机制。所以说,增补《权利法案》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行动”。
那么,增补《权利法案》的象征意义是什么呢?主要有两点。第一点是用州权主义来平衡国家主义。这十条修正案都旨在限制联邦国会的权力,保护人民和州的权利,第十条尤其如此。第二点是用民众主义来平衡精英主义。其中提到,集会的权利,请愿的权利,言论自由,信仰权利,持枪权利,人身保护,司法安全,财产和文书的保障,还有最后的保留权利条款,都是要防范精英掌权的联邦政府去侵害人民的自由和权利。总之,增补《权利法案》作为一种象征性行动,最大的意义就在于抑制宪法前七条所体现的精英主义和国家主义倾向。所谓前十条修正案,其实什么也没有修正,而只是补充了宪法的条款,因而也是宪法原始文本的一部分。按照革命时期的理解,宪法本来就包含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权利宣言”或“权利法案”,另一部分是“政府框架”。联邦宪法的前七条只是“政府框架”,后十条则是“权利法案”。这才是一部完整的联邦宪法,一共有十七条,不是只有七条。如果把十七条连起来看,联邦宪法的意义就很不一样了。它不再是过去所理解那部抑制民主的精英主义宪法,而是一部精英主义和民众主义相互平衡的宪法。
这样就产生了一个很有历史讽刺意味的结果。一次以抑制民主为出发点的立宪行动,最终弄出来的却是一个民主的出生证。为什么一部由少数精英所制定的宪法,能够伴随美国民主的发展存在这么多年?克拉曼强调那些技术性条款的作用,比如把选举权的规定交给各州,于是要改革选举制度就不必修改联邦宪法。技术性条款是一个方面,但更重要的是,包括《权利法案》在内的联邦宪法,它的基本原则直到今天也没有过时,能够包容乃至支持不断的民主化。
制宪者也的确都是常人,他们也有私利,也想着自己的种植园、自己的生意和自己的债券,在意所在州的利益。虽然制宪会议是关门会议,但是制宪者离开会场后,会写信跟自己最亲密的人透露会议的情况。所以,到了八月底九月初,外面大致就知道费城正在发生什么,有的报纸就开始讨论新宪法的命运。制宪会议前半段的保密是很严格的,后来慢慢也走漏了风声。不过,制宪者也确实有过人之处。戈登·伍德说,对于建国精英来说,有两个东西特别重要。一个是启蒙,因为启蒙推崇理性,倡导心智开放,重视知识、信息、真理对判断力的意义。另一个是绅士文化,绅士文化鼓吹在公共生活中克制私欲,以公为先,舍私奉公,维护公共福祉。伍德说建国精英是启蒙所造就的绅士,而不是一般的绅士。因此,我们要区分他们在公共生活中的形象和在私人生活中的作为。制宪会议显然是一个公共场所,与会者大多彼此熟识,而且也承诺不向外界透露讨论的情况,于是他们可以敞开胸怀地发表意见。应当说,他们在制宪会议讲的话,反映了他们的真实想法。但是,我们看了制宪会议的整个记录,却很少发现见不得人的东西。这就是共和主义和绅士文化带来的结果。宫廷戏中所渲染的那些权谋、计算和奸诈,在制宪会议的记录中基本上没有痕迹。
总之,一方面可以对宪法“去神秘化”,对制宪者“去神圣化”,另一方面也要承认,建国精英确实是“不可复制的一代”。我们不能按照今天的常人标准来看待他们,要把制宪放在当时的历史语境中。宪法文本的产生和批准,再怎么说也是人类历史上一个非常了不起的时刻。
话题四 思想取向和写作风格
鲁迪秋(复旦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研究生):这本书从观点来看,其实是承袭了查尔斯·比尔德和伍迪·霍尔顿等人。比尔德在《美国宪法的经济解释》(An Economic Interpret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1913)中提出,美国宪法是建国之父追逐个人经济利益的产物。霍尔顿《桀骜不驯的美国人与宪法的起源》(Unruly Americans and the Origins of the Constitution, 2007)中主张,制宪者的动机并不在于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强调美国宪法的反民主性质。就此而言,观点的创新不是这本书的学术贡献所在。我觉得,这本书的价值在于它的融合性,融合了有关制宪背景、制宪过程——包括各州围绕批准宪法的争论——从头到尾的一系列事情,可以说囊括了有关制宪的方方面面、前前后后。作者对细节的把控也真是到了极致。这本书的脚注十分详细,作者甚至为每一位制宪会议的参与者都写了一个小传。还有几个细节让我印象深刻。作者在238页的脚注里解释了为什么最后参加会议的代表人数和签名人数不吻合:坚持到最后的41位代表,有3位拒绝在宪法上署名,按理说宪法末尾应当只有38个名字,可是却有39个名字。251页的脚注还告诉我们,当时有人以费城正流行天花为理由,拒绝接受参加费城会议的任命。这些都是非常微小的细节,足见作者治学的细致与严谨,也增加了这本书阅读的趣味性。
另外一个让我感兴趣的地方是,美国宪法实际上从头到尾都没有出现“奴隶制”、“奴隶”这样的字眼,但是本书作者却很有想法地用专门一章的篇幅,来谈论奴隶制在宪法制定到宪法批准过程中所占据的地位。对当时的制宪者来说,无论是北部的精英还是南部的精英,奴隶制似乎是一个不可说的东西。在《邦联条例》的框架中,奴隶制是属于各州主权范围的问题。费城会议的代表们既不想起草一部反对奴隶制的宪法,也无意在宪法中明确支持奴隶制。本书作者却给我们一一揭示了奴隶制的影响,比如在考虑分配国家政治权力时所采纳的五分之三计算方式,国会是否有权管理奴隶贸易,等等。在很多争论中,奴隶制都是制宪代表考虑的一个隐藏但很关键的因素。作者在这一章中甚至提出了一个很有意思的观点,制宪者其实起草了“两份独立的宪法”:一份是保护奴隶主利益的宪法,一份是万一将来奴隶制被废除也无需修订的宪法。
李剑鸣教授:关于奴隶制的讨论和保护奴隶制的条款,都是在制宪会议后半段才出现的。在前半段麦迪逊就说,大州和小州的差别并不那么重要,更重要的是南北差别,因为南部有奴隶制,北部没有。可是他说完以后没人理会,说明当时大家还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后来在讨论具体细节时,就牵扯到奴隶制问题。不能说制宪者在有意保护奴隶制,因为奴隶制是先在的,制宪者绕不过去。并不是制宪者刻意制造了奴隶制,奴隶制早就在那里,不可能一下子废除,要让联盟存在下来,大家就必须面对这个问题。我觉得制宪者采取的办法,在当时是最睿智的。奴隶制在道德上是不正确的,因此他们不提奴隶制这个词;可是实行奴隶制的地区又有特殊利益,不得不加以照顾,否则制宪和联盟都会遇到麻烦。其实,北部在这个问题上的斗争也算是到了极限,不能说制宪者在这里表现得很卑鄙。他们用了最大的智慧和耐心来处理这个问题。又不是他们要搞奴隶制,而是他们不得不在一个存在奴隶制的社会进行共和主义实验。现在美国有些多元文化主义者都是一根筋,喜欢用今天的价值观念来看过去,完全不去体会那些生活在一个存在奴隶制的时代的人,究竟有什么样的感受。北部许多人并不喜欢奴隶制,但要建立一个联盟式国家,他们又必须谋求和奴隶主的共处之道。奴隶制问题出现在制宪会议的后半段,这其实也是意味深长的。
鲁迪秋:我最近在看女性反奴隶制社团的材料,她们特别强调北部人在奴隶制这件事上是南部人的同谋。因为南部觉得奴隶制只是南部的事情,但是北部的废奴主义者觉得这也是北部的问题,北部人因为奴隶制也犯下了同样的罪行。
刚刚大家讨论到本书作者意在反思宪法,把宪法“去神秘性”。这让我想到我们前几年读的玛丽·比尔德的《麦迪逊之手》(Madison’s Hand: Revising the 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 2015)。就“去神秘化”的意图而言,这两本书是类似的,而且同样是出自法学家、宪法史家之手。比尔德那本书还原了麦迪逊制宪会议记录成形的过程,本质上也是质疑其神圣性或者说权威性。由此透露出的反思,和我们今天所读的这本书属于同一种趋势。
刘雨君(复旦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研究生):我以前看过麦克斯·法兰德(Max Farrand)整理的《1787年联邦大会记录》(The Records of the Federal Convention of 1787),包含詹姆斯·麦迪逊等人的记录,这实际上讲的是制宪前半段的故事;而各州如何批准宪法,则是故事的后半段。克拉曼这本书让我们看到了这个阶段的故事。正如刚才李老师所讲的,对当时人来说,后半段也有重要的意义,人们在宪法大辩论中重新诠释了宪法的意义。作者在书里使用了很多当时人的话。克拉曼说,当时人用文字记录下来的不会超过他们在会议中所说的10%,我估计可能连1%都不到。但是,在当时的氛围下,不同的人所表达的观点,有可能就是当时人们普遍接受的观点;所以那些遗漏的信息,很有可能是重复的和无关紧要的。
我还想到了王希老师的《原则与妥协》。在制宪会议中,涉及原则性的问题,代表们是坚持不放弃的;但面对不同的利益诉求,为了能制定一部所有人都能接受的宪法,制宪者又不得不做出妥协。例如在奴隶制问题上,南北方都知道这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因此在制宪过程中都避免提出相关的议题。涉及大小州利益的问题时,处于劣势的小州通过退出联盟来威胁大州,为的是争取利益的最大化。大州在非原则性的问题上做出了让步,从而保证有足够的州留在联邦。在威胁与博弈之间,代表们最后制定了一部新宪法,我觉得这个过程还是很有意思的。
薛冰清(复旦大学历史学系青年副研究员):我觉得读法律史学者的书,最大的感受就是他们的论述非常清晰,至少在理解上不会有太大的难度。作者在序言里讲到,他这本书有三个创新点,或者说三个特点。第一,他所叙述的这些内容,很多学者都已经讲过了,但是那些学者基本上是把这些内容做成个案或分段的研究,比如波林·梅尔(Pauline Maier)就写了一本关于宪法批准的书。克拉曼认为,他这本书最大的特点就是把邦联时期、制宪会议、宪法的批准串联在一起,写成一个单卷本的连贯融通的故事。这实际上是构建了一种相对长时段的制宪史,或者说,它其实不仅仅是一部美国制宪史,而且是以宪法的起草、讨论和批准为中心的整个18世纪80年代的政治史。他把美国宪法放在这样一个相对较长的时段来叙述,这本身也起到了一种去“神圣化”的作用。有很多书,尤其是一些面向公众的史学著作,特别强调制宪会议一百多天的成就,所以很容易把宪法的诞生理解为一种近乎于神迹的事情。如果放在这样一种相对较长的时段,就会发现制宪有很长的铺垫,有曲折的过程。
第二,克拉曼说他这本书尝试用历史当事人的话来写。这可能是因为他是一个法律学者,如果是一个历史学家,这样做应该是理所当然的事。法律学者一般比较强调概念和理论,要多讲作者自己的观点,而克拉曼想到要尊重当事人的话,这也确实体现了他的历史意识,或者说语境意识。但是另一方面,即便是让历史当事人自己说话,作者个人的学术训练、知识结构乃至政治立场,也必然会使他对历史当事人的话加以选择性的解读,往往会强调某一点而忽视其他因素。比如,克拉曼比较强调利益和政治斗争的因素,而很少看到思想或政治文化方面的因素。
第三,克拉曼承认他并没有什么全新的观点,没有完全颠覆或者修正前人的研究。他认为,就宪法的性质而言,还是一种“反革命”(counter revolution),也可以理解为一种“反向的革命”,也就是一场保守的政治运动。本书有助于我们反思美国宪法的制定,提醒我们把它放在长时段的美国革命史之中,把它作为美国革命的最后一个阶段,思考它和1776年的关系。这里就涉及一个经常讨论的问题,即联邦制宪到底是对革命原则的背叛,还是革命在某种程度上的延续?
林斌:最后这个问题比较重大:制宪究竟是维护革命成果,还是反革命的政变?原籍塞尔维亚的加拿大政治学家伊万·扬科维奇,2019年初刚出版一本新书,题目是《有利于自由的美国反向革命》(The American Counter-Revolution in Favor of Liberty),讨论革命时期的美国人怎样反抗国家构建。联邦宪法的制定从一开始就是反革命的运动,当时就有人非常清楚地看出了这一点。我正在写的博士论文,内容涉及弗吉尼亚人对现代国家的抵制,想对从费城制宪会议到1800年这一段历史做一点有新意的解读。
林煜堃(复旦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研究生):整本书通读下来,我觉得有一种过分强调利益斗争、甚至是“纸牌屋式”的阴谋政治的感觉。作者将这些方面的内容做了夸张处理,其实是为了消解以往同类主题的著作只谈理念与意识形态的做法。他不赞成那些过分理想化的历史解读,而是有一种更为现实主义的关怀,试图把读者与相关研究拉回到更为实际的政治语境当中。这体现了一种历史语境主义意识,对于非历史学者来说,也是难能可贵的。
我还想谈谈关于民众主义和精英主义的两分法,以及由此衍生的关于宪法利益斗争的理解模式。虽然这种两分对立的模式可以得到某些史料的支持,而且长久以来很多历史学家也沿袭了这一传统,但它是否需要推敲?因为像杰斐逊、麦迪逊等一类人,并不是从一而终的精英主义者或民众主义者,而是存在某种程度上的身份转换。
刘璐瑶(复旦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研究生):刚才林煜堃同学提到“精英主义”和“民众主义”,我感到这也是作者想要强调的一个问题。他强调的是一种调和,因为他并没有把联邦主义者等同于精英,也并不认为反联邦主义者代表的就是民主。我觉得双方的大部分人都是精英,而且代表的也是精英,在整个制宪过程中,所谓“普通民众”的参与其实是并不存在的。作者叙述宪法批准过程时提到,联邦主义者为了促成宪法的批准,力求快、准、狠,即一旦宪法提交批准,就立马进行表决,而且采取的方式并不是直接召集公民集会,而是公民推举代表组成批准大会。这些举措实际上是把普通民众挡在了宪法批准的大门之外。另外,书中还提到,不管是联邦主义者也好,还是反联邦主义者也好,都不是铁板一块,内部也不是完全静态的,双方在很多情况下是存在相互认可的,即承认对方的一部分观点,然后对另一部分进行反驳。这也是一个很有意思的地方。
我在看完这本书以后的第一反应也是,确实没有什么观点上的创新,但其中有一点给我很深的印象,就是作者的处理方式,包括史料的运用和写作的手法,都让人感觉很舒服。他不是套用术语或者反复强调要“破除神话”,而是进行一种实际的解构,通过引用当时人的话,娓娓道来。本书也比较好地协调了必然性和偶然性的关系,让人感到,这些制宪者处在一种无法确定未来是什么样子的境况中,也是在尝试,“摸着石头过河”。虽然联邦主义者有一些政治技巧性的设计,但是他们并不能够确保自己的设计就一定能够成功。
李剑鸣教授:不能简单地说普通民众在批准阶段被挡在了门外。批准方式是制宪会议确定的,当时具有可操作性的方式只能是代表大会,以当时的通信、交通条件的限制,不可能采取全民公决的方式。如果真的采取全民公决,可能反倒没有多大的意思,因为关于宪法的辩论就不会那么热烈了。波林·梅尔关于宪法批准的书(Ratification: The People Debate the Constitution, 1787-1788, 2011),副标题叫做“人民辩论宪法”,可见她认为人民参与了宪法的辩论。参与的方式主要有两个。第一是选举代表。据罗伯特·丁金(Robert Dinkin)研究,选举各州宪法批准大会的代表是美国的第一次全国性选举,投票率很高,高于殖民地时期的投票率;而且竞争也很激烈,有竞选的味道。第二是旁听批准大会的辩论,并用各种各样的方式参与宪法讨论。有的选民给参加批准大会代表发指令,许多人则在家里讨论宪法,在父子之间、夫妻之间、朋友之间,宪法都是一个核心的政治话题。麦迪逊在写给杰斐逊的信中说,弗吉尼亚普通人民对宪法的关注和讨论走在了领导人的前面。
民众对宪法的关注和讨论并不是没有意义的。有人在报纸上发表文章,制造舆论,民众的态度也能影响批准大会代表的投票。有时人们会觉得很奇怪,制宪会议是个关门会议,参加的 55个人都是精英,可是他们起草的宪法给民众留下了参与的渠道,给民主留下了扩展的空间,这是为什么?这肯定是跟民众有关。民众手里有选票,民众行动营造了民众主义政治压力,革命时期出现了民主运动,这些都在无形中影响了制宪。民众能够以这种方式对制宪产生这种程度的影响,在当时的世界应当是非常罕见的。我们不能以今天的全民公决方式来看待当时的宪法讨论,当时根本不存在这样的条件。
夏刘锋:普通民众对联邦宪法的认知、理解和态度,以及他们对联邦宪法批准的参与,的确是萦绕在宪法支持者和政治精英心头的“幽灵”。首先,民众作为选民,他们对联邦宪法的态度必然会影响他们选举的宪法批准大会代表。其次,除了选举代表,民众还有其他很多参与宪法讨论的形式,他们可以在报纸、小册子等印刷媒介上发表言论,也可以向州议会和宪法批准大会递交请愿书来表达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更有甚者,他们还有可能诉诸仪式性政治抗争或直接的政治行动,表达他们的政治诉求。总之,普通民众及其代表对联邦宪法的制定有很大的影响。
第四部分 小结
李剑鸣教授:美国革命史研究有几大经典话题,抵抗帝国运动,独立战争,各州的立宪,邦联的危机,联邦制宪,都是这样的话题。联邦制宪既然是一个经典话题,就意味着参与讨论的人很多,说过的话也很多,后来者要再说点新的东西非常不容易。克拉曼说他并没讲出太多新鲜的东西,这不是谦虚之词,而是实际情况。他自己觉得略有新意的几点,放在美国革命史研究的脉络中来看,也显得颇为平淡。
那么,这本书的意义到底在什么地方呢?虽然它不是那种在学术上具有突破性、颠覆性的著作,但它作为一种关于制宪史的综合性写作,介于学术性和公众性之间,也就是戈登·伍德所讲的那种有学术水准的公众历史写作。
这本书的学术性的第一个表现,就是几乎搜罗了关于制宪的所有文献,一手文献和核心研究论著,几乎没有遗漏。可见,克拉曼在文献方面下了极大的功夫,不得不让人由衷地敬佩。而且,他把这么多材料组合在一起,把故事讲得这么连贯,这么巨细无遗、生动可读,真是非常难得的事情。就材料而言,他跟一流的历史学家相比也毫不逊色。
学术性的第二个体现,就是他比较严格地遵循历史学的规范和方法。对于材料的处理,对各种观点、各种说法的考辨,对基本事实的判断,以及对意义的诠释,都合乎历史学的矩度。他在结语中有点过度引申,扯到了宪法在今天所面对的问题,这是历史学家比较忌讳的做法,因为古今有别,不能把过去直接引入当下。不过,今天美国的历史学家强调现实关怀,极力以历史介入公共生活,也是一种普遍现象。我们读过的那本《暴力的帝国》(This Violent Empire: The Birth of an American National Identity, 2010),作者明确宣称要回应当前美国政治文化的分歧,思考美国目前国族身份所面临的危机。这位作者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历史学家。因此,克拉曼的历史主义意识和方法论意识,在总体上还是符合史学的矩度的。
第三,克拉曼基于材料,对整个制宪过程中那些微妙复杂的东西,做了非常细致而且让人觉得可信的梳理。虽然他在具体的某一点上没有多少新意,但是他把这么多东西拢在一起,把故事讲得这么完整,这么丰满,确实是别人没有做过的事情。历史写作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专题研究,另一种是综合性叙事。综合性叙事的写法也不一样,比如说比尔德夫妇的《美国文明的兴起》,用一个很大的历史观念做指导,确立一个总体的框架,对整个美国历史进行颠覆性的改写。霍夫斯塔特也擅长综合性叙事,像《改革的时代》,《美国生活中的反智主义》,时段拉得很长,但问题比较集中。霍夫斯塔特是史学天才,他能从大家习焉不察的地方发现问题,找到新的视角,提出让人耳目一新的见解,给人很强的思想冲击。这当然是很难企及的境界。更常见的综合性叙事,主要是把已有的专题研究糅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新的叙事系统。好比说,有的人砖做得好,有的人瓦做得好,还有的人门窗做得好,而另一个人把这些砖、瓦、门窗拿过来,盖成了一所新的房子。虽然每块砖、每片瓦、每个门窗都是别人做的,但是这个房子是他盖出来的。克拉曼所做的工作大致属于这个范畴。
至于公众性,首先体现在叙事方式上。书里讲了很多观念性的东西,但不是枯燥的说理,而是流畅的叙事,好像是在写小说,让故事中的角色纷纷登场,自己讲话,从中浮现出故事的情节。这种写法符合公众阅读的习惯。其次是文字。作者的文字显得典雅流畅,没有太多的生字、难字,但是又不是寡淡如水,里面有比较丰富的信息和思想的含量。最后是公共关怀。作者有一些周密的思考,比如偶然性,利益问题,宪法与民主,还有宪法与今天美国生活的关系,他都有自己的看法,并且用一种亲切可读的方式写出来。克拉曼的目标读者可能是受过专业教育的美国人,在美国的阅读环境中,他这种写法的公共性应当是有保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