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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动态 | 复旦大学美国史读书会:《不配称共和:对土著美国人的剥夺和通往印第安领地之路》

更新时间  2022-03-18 作者:复旦美国史读书会

复旦大学美国史读书会

2021年第3场

文稿 | 复旦大学 温昕

 

 

 

第一部分 • 时间、地点、主持人

时间:2021年12月13日

地点:复旦大学光华楼西主楼2001室

主持人:温昕(复旦大学历史系博士生)

 

第二部分 • 书目与作者

书名:Unworthy Republic: The Dispossession of Native Americans and The Road to Indian Territory(暂译:《不配称共和:对土著美国人的剥夺和通往印第安领地之路》,图片来源于网络,下同。)

作者:Claudio Saunt

出版社:W.W. Norton & Company

出版时间:2020年

本书介绍:本书分5个部分,共11章,从印第安人的角度出发,基于丰富而多样的史料,论述印第安人迁移(Indian Removal)对土著居民和美国历史所产生的深远影响。印第安人迁移实际上是美国政府主导的国家行为,是对印第安人的“驱逐”和“灭绝”,虽属史无前例,但也并非不可避免。本书通过分析当时与印第安人有关的战争事件及经济活动,剖析支持和反对迁移政策的各方话语,探讨奴隶制扩张与驱逐印第安人的关系,深入地揭示了迁移事件对印第安人和美国历史的影响,生动地展示了美国早期历史中悲剧性的一幕。

 

作者介绍:克劳迪奥·桑特(Claudio Saunt),1989年本科毕业于哥伦比亚大学,1996年在杜克大学获美国早期史博士学位,现为佐治亚大学(阿森斯校区)美国史教授,主要研究美国早期史、南部史和美洲原住民史。除本书外,还著有《事物的新秩序:财产、权力和克里克印第安人的转变》(A New Order of Things: Property, Power, 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Creek Indian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黑人、白人和印第安人:种族和一个美国家庭的瓦解》(Black, White, and Indian: Race and the Unmaking of an American Famil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革命时期的西部:非同寻常的1776年史》(West of the Revolution: An Uncommon History of 1776, W. W. Norton & Company, 2014)等。

 
 
 

第三部分 • 话题交流

 

引言

Native American Removal from the Southeast

(Map by National Geographic Society)

 

温昕(复旦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生):1830年,美国国会通过《印第安人迁移法》(Indian Removal Act);1835年,生息于美国东南部的五大文明部落中文化最发达的切罗基人,与美国政府订立《纽埃科塔条约》(Treaty of New Echota),出让佐治亚境内的部落土地,并于1838-1839年冬天,在美国军队押送下迁往俄克拉何马的“印第安人之乡”。他们用“眼泪之路”(Trail of Tears)来形容这次艰苦而悲惨的被迫迁徙经历。与切罗基人同样遭受被迫迁徙苦难的部落,还有乔克托(Choctaw)、克里克(Creek)、奇卡索(Chickasaw)和塞米诺尔(Seminole)等部落。在这种“眼泪之路”的历史叙事中,东部各州白人对土著居民的土地和财产的侵夺,联邦政府的条约约束和军事胁迫,迁移路上的恶劣天气、疾病、饥荒和死亡折磨,乃是被迫迁徙的各部落的共同经历。克劳迪奥·桑特这本书的副标题,“对土著美国人的剥夺和通往印第安领地之路”,揭示了这次强制迁徙的实质。

 

桑特这本《不配称共和》能大获成功,其缘由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首先,他在引言中指出,“印第安人迁移”(Indian Removal)一词过于温和、模糊,掩盖了驱逐者和被驱逐者之间的关系,而他则选择另外三个词来描述印第安人迁移政策,即“deportation”(驱逐出境)、“expulsion”(驱逐)和“extermination”(灭绝)。从“deportation”的意义来说,“印第安人迁移”是美国政府主导的国家行为,是对土著居民主权的践踏。“expulsion”和“extermination”这两种表述,不仅常见于当时白人定居者、种植园主及政治精英的书信和报刊中,而且在土著居民的辩论词和请愿书中也可以找到。对印第安人的“expulsion”造成数以万计的印第安人死亡,这说明它本身就具有“extermination”的意味。因此,桑特在本书的引言中指出,国家主导的土著美国人强制迁移乃是史无前例的事件,对土著居民和美国来说都是意义深远的转折点。

 

其次,本书作者挑战了以往相关研究中所暗含的“定居者殖民主义”(settler colonialism)逻辑,认为“驱逐土著居民不可避免”这一论点并不成立。桑特分析了白人种植园主的家长式思维,剖析了当时政治精英为“剥夺与奴役”所建构的人道主义神话,揭示了土著公民身份及部落治理(trial governance)等问题在地方和联邦层面所受到的条约传统限制与法律困境,还触及了“黑奴、土地、棉花和金钱”的奴隶制经济扩张及金融资本流动方面的问题。桑特还论及白人制定政策时的“伪善”,因为他们不惜从多条战线以战争方式来消灭密西西比河以东的土著居民。在桑特看来,“奴役和剥夺的深层原因是相似的”,它们都是追求金钱、权威和权力的个人做出选择的结果。因此,从更大的历史背景来看,白人面临道德上的腐败和耻辱也是必然的,这也正好切合本书的标题:《不配称共和》,因为共和的原则和特点都是自由、平等、美德。

 

桑特利用了大量原始档案材料,特别是弥补了以往研究中缺乏土著美国人资料的不足。桑特不仅熟练掌握各种材料,而且还努力把土著居民置于故事的中心。这本书把驱逐土著居民和奴隶制、资本主义、种族主义结合在一起来探讨,提出了新的见解,深化了美国印第安人史、奴隶制和杰克逊时期的研究。

 

 

话题一

 

 

 

“印第安人迁移”的性质和影响

 

雷博云(复旦大学历史学系硕士生)我在读这本书时注意到,作者在定义“印第安人迁移”时,没有选择中性的“removal”或“migration”等词,也没有采用更为极端的“genocide”(种族灭绝)等词,而是用“deportation”“expulsion”和“extermination”三个词来定性。显然,作者认为印第安人的迁徙并非出于自愿,但也不能简单地等同于种族屠杀。他试图揭示美国政府所承诺的迁徙愿景与实际情况之间的巨大反差。白人给印第安人描绘了一幅生活安全的迁徙图景,有些白人的确认为迁移对印第安人来说更有好处。但在实际操作层面,土地投机者、商人、官员和普通民众有不同的意见和态度,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也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最终与美好的愿景相去甚远。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理解作者提出的“deportation”“expulsion”和“extermination”的含义?

 

另一个问题涉及身份政治和政治正确。在美国,关于少数族裔和妇女的历史书写,一直带有强烈的意识形态色彩,牵涉到政治正确的问题。这本书是不是因为政治正确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历史书写的客观性?比如,桑特在第七章中提到划分印第安人迁移所应该获得的土地时,美国政府采用了“grid plan”(网格状划分)。在美国地图上,随处可见直线式划分,一个地区方方正正;所谓“grid plan”,就是指这种不按照地势地貌而以直线划分土地的形式。桑特认为,这种划分方式使得印第安人被迫接受劣质的土地,更优质的土地则落入白人手中;同时,统一的划分更利于土地销售,提高白人的经济效益。也就是说,“grid plan”是白人为损害印第安人的权益而刻意为之。其实,“grid plan”的划分方式在古希腊罗马时代就存在,并广泛存在于美国各个地区。比如,费城从建造之初就采取这种划分方式,部分原因是平均划分的土地体现了贵格派平等公正的愿景。换言之,这种划分方式固然有优缺点,但并不是为“印第安人迁移”而专门创造出来的。美国人在处理印第安人迁徙时,沿用了一贯使用的土地划分方式,不能把这种方案固有的缺点加以放大,说成是出于刻意掠夺印第安人的意图。书中提到了一些有关的政府文件,我查阅过这些文件,发现其中肯定了印第安人对国家的贡献,并一再强调要对印第安人做出补偿,要保障他们的生活,只是在实际操作时没有做到。这些细节作者丝毫没有提到。强制迁徙确实带给印第安人巨大的灾难,是白人对他们的剥夺,但在主观意图和实际操作上是不是有一定的差别?我们作为中国人,研究美国史是否可以不受他们的政治正确的禁锢,能够更深入、更全面、更辩证地考察少数族裔的历史?

 

李圣年(复旦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生):关于“grid plan”这种土地划分方式,我认为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这种方式通常应用在“无主”的土地之上。在美国早期,边疆居民向西部开拓在很大程度上是自发行为,土地分配上多为自行占地。政府在后续跟进管理中就不会采取“grid plan”的方式,而是尊重当地居民自行划分的地界,让居民拥有所占土地的产权或是优先购买权。第二,“grid plan”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在殖民地时期主要应用于北方。1785年《土地法令》发布,这种方式成为联邦公地的划分标准。但各州政府所拥有的公地却不一定遵循这一模式。这本书所谈到的印第安人土地问题,还有美国政府采取“grid plan”的方式,虽然未必蓄意针对印第安人,但体现了白人社会不尊重印第安人的风俗传统、漠视他们的土地产权的傲慢态度。

 

李剑鸣(复旦大学历史学系教授):如何给“Indian Removal”定性,确实是一个重要的问题。“removal”是一个中性词,作者用的“deportation”“expulsion”和“extermination”三个词,都带有定性的意味。在美国史学界,美国政府和白人社会对印第安人一贯采取的政策和做法究竟应该如何定性,是存在很大争议的问题。有人说的“种族屠杀”(genocide),有人说是“种族灭绝”(racial extermination),也有人说是“种族清洗”(ethnic cleansing)。大家怎么看待这个问题?作者在书中的定性能否站得住脚?从本书中所陈述的史实来看,“种族灭绝”或“种族清洗”这样的说法是否能够成立?

 

温昕:桑特之所以用“deportation”“expulsion”和“extermination”这三个词,正是想给这一段历史定性。作者用了不少印第安人方面的材料,例如印第安人的请愿书,甚至还有用部落文字书写的材料,这说明,他试图从土著人的视角来重新审视这段历史。再则,这三个词跟作者通篇的布局也有密切关系。首先,“deportation”所表达是“驱逐出境”的意思,这贴合作者的第一个论点,也就是“大规模的以国家资助并主导的土著美国人迁移是史无前例的”。其次,作者描述了白人和土著人之间签订的各项不对等的条约,也叙述了霍乱时期印第安人所遭受的苦难和死亡,而白人借助医疗手段或经济支持减轻了疾病的侵害。通过这种对比,读者很容易看出其中的“expulsion”的意味。最后,印第安人在迁移过程中死伤无数,因而完全可以视为一种“extermination”的行为。在第五部分作者还提到,塞米诺尔人面对美国的高压,不惜用战争方式来进行反抗。由此来看,桑特用这三个词对Indian Removal做出了完全否定的判断,特别是道德层面的否定。另外,作者在引言的第16个注释提到,他不想对这几个词做绝对的区分,也希望自己的研究不要引起学界和读者关于这是不是“种族灭绝”的辩论。

 

雷博云:从具体词义来看,“expulsion”和“deportation”都是“驱逐”的意思;“deportation”多指某个国家驱逐外国人“出境”,而“expulsion”也可以表达“退学”的意思。“extermination”则指灭绝。这三个词包含的意涵和感情色彩是有差异的。我觉得疑惑的是,作者到底想侧重“驱逐”,还是更侧重“灭绝”。或者说,“灭绝”是事态恶化所导致的结果?另外,“deportation”含有国家疆界的意思,这是不是暗合白人所强调的观点,就是印第安人如果西迁,就可以不受白人的干扰,过上自主和自由的生活?实际上,“deportation”也点出了白人的真正意图,通过驱逐印第安人而不断将国界向西推延。

 

孟凡(复旦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生):桑特没有采纳惯用的“removal”,而是用“deportation”“expulsion”和“extermination”来定义和评价这一政策,目的在于突出这一政策的破坏性和罪恶性。如果把把这三个词和“种族屠杀”(genocide)、“种族清洗”(ethnic cleansing)等概念做比较,我们会发现,前三个词属于一类,更接近“历史性语汇”和“描述性概念”,有约定俗成的用法。在“印第安人迁移”的时期,就有人用这些词来描述这一政策。相反,“种族屠杀”和“种族清洗”是为了方便学理探讨而被创造出来的概念,有其特殊的政治语境和历史语境。英语里的“genocide”,是美国法学家拉斐尔•莱姆金(Raphaël Lemkin),在纳粹屠杀犹太人的刺激下发明出来的一个新词,其内涵在后续的使用中才逐渐清晰。根据联合国《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规范性定义,“种族屠杀”指的是一种行动,其目的是整体或部分地摧毁一个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群体。“种族清洗”作为一个学术概念,其流行与前南斯拉夫解体时期塞族与克族之间非常残忍的种族冲突有着密切关系。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类似的概念开始在西方学术界盛行起来。它们不仅仅是一个分析范畴,还掺杂了浓厚的现实关怀和意识形态色彩,频繁出现在政治宣传当中,有时更像是宣传口号。总而言之,这两个概念都属于“当代术语”,更接近某种“规范性概念”。因此,在历史写作中运用这两个概念需要相当谨慎。首先,用这种二战后出现的概念来描述和评价迁移政策,实际上是用多元文化主义所促成的社会观念来改造杰克逊时期的美国史,其“时代倒错”是显而易见的。而且,更为复杂的是,“种族屠杀”不仅是学术概念,还是国际法罪行。如果坚持用这类概念为迁徙政策定性,似乎有点“追溯性罪行起诉”的意味。目前美国学界普遍同意,19世纪联邦政府的印第安人政策在本质上具有压迫性,用“迁移”一词显得太过“云淡风轻”。如何界定这一政策的性质,除了“种族屠杀”和“种族清洗”,有的学者还发明或借鉴了不少术语,比如“肃清”(liquidating)、“军事伤亡”(military casualties)、“社会性杀害”(social homicide)等。不过,关于这些术语的适用性,仍有较大的争议。

 

雷博云:在这里似乎还可以提一个问题:美国对印第安人的做法与纳粹德国对犹太人的种族政策是否有可比性?看起来,这个问题的答案并不是那么简单。

 

宋睿芃(复旦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生):在本书的导言里,作者把美国驱逐印第安人这件事的意义和影响抬得特别高,以证明这种国家支持的大规模驱逐行动在人类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他还试图证明,这一事件此后成为各殖民帝国效仿的典范,比如法国对于北非的阿尔及利亚、沙俄对于高加索以及德国对于西南非洲的殖民统治。作者力图从国际影响力的角度来看待美国对印第安人的驱逐,把它纳入人类种族驱逐的历史脉络中,认为它是一个“开天辟地”的案例。可是,作者在下文里却没有阐述这种国际地位和影响。这样我们就不禁要问一问,事实果真如此吗?

 

王娟(复旦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生):读这本书,让人联想到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中的一些说法。托克维尔谈到,印第安人只有两条路可以走,要么进行战斗,要么接受文明;但他们没有能力进行战斗,也没有办法轻易接受文明。托克维尔还提到,印第安人迁移是美国政府所主导的。印第安人一直都在以各种方式抵抗白人拓荒者,拒绝美国政府的威逼利诱,不愿意离开自己居住的土地。但是,印第安人中一些比较弱小的族群很快就放弃了抵抗,也有一些群体接受了白人的生活方式。托克维尔认为,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关于印第安人的政策和法律是不相同的。相对而言,联邦政府没有各州政府那么贪婪暴虐,联邦政府有时也能为印第安人说话,维护印第安人的利益。但是,当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在印第安人事务上发生冲突时,为了避免分裂,联邦政府往往会向州政府妥协,牺牲印第安人的利益。另外,美国各州对待印第安人的态度也有差异,南部各州要比北部各州更加残酷。托克维尔还说,印第安人还曾遭受西班牙殖民者的欺凌,虽然西班牙人和美国人的心态比较相似,都把美洲的土地看成上帝赐给他们的财产,但美国人没有西班牙人那么凶残,在形式上还讲一点人道和法律。

 

刘雨君(复旦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生):桑特提到,18、19世纪的美国人有一种普遍的观念和认知模式,就是把印第安人视为文化上的低等群体,欧裔白人自视为“家长”,美国总统被称为“伟大的父亲”(the Great Father)。书中提到的麦考伊(Isaac McCoy)也制定了一个“伟大的体系”(Great System),一方面驱逐原住民,另一方面在语言、宗教和经济生产等方面开化印第安人,让他们更接近白人的生活方式和文明程度。因此,我认为可以从道德维度批判美国政府驱逐原住民的政策。

 

李剑鸣教授:这本书有三个主要论点,刚才大家讨论的主要是第一个论点,即政府组织的对印第安人的驱逐乃是史无前例的,在某种意义上构成一个种族主义驱逐的样板,被其他国家的种族主义驱逐行为所效仿,或者作为历史依据来援引。本书的第二个论点是,对印第安人的这次驱逐构成印第安人命运的转折点,可见作者认为这一事件在美国历史中占有重要地位。第三个论点是,作者强调对印第安人的驱逐并不是不可避免的。

 

本书作者确实把这次迁移的意义和影响抬得特别高。在什么意义上可以把这次迁移视作一个转折点,需要从更长远的历史脉络来考察,因为印第安人和白人的关系经历了长期的演化,中间发生过许多次具有转折意义的事件。刚才提到的“父子关系”模式,就延续了很长时期。白人及其政府是父权主义的保护者,印第安人是孩子,这种观念在印第安人跟法国人、英国人打交道的时候就存在。一些部落首领把英、法等国的使节和贸易商称为“Father”(父亲)。美国建国后,这个习惯沿袭下来,印第安人把跟自己打交道的白人官员叫做“Father”,美国总统则是“the Great Father”。这种父子关系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印第安人承认和接受他们的弱势地位。印第安人逐渐感受到,白人懂得很多他们不懂的东西,掌握许多他们没有掌握的技术,具有比他们更为强大的力量。另一方面,这种父子关系模式还表明,印第安人希望能与白人交好,并获得白人的赠礼和保护。这也说明印第安人越来越清楚地知道,用武力跟白人拼杀是没有出路的。印第安人曾发起武力驱逐白人的运动,比如“皮阔特战争” 、“菲利普王之战”,还有庞蒂亚克和特库姆塞在西北地区的活动,这些行动针对的都是相对弱小的白人社区,或是边疆的白人定居点。这些白人社区,在印第安人看来是不难消灭或者驱逐的。但是,在美国不断强大的扩张面前,印第安人意识到战争不是上佳之策。所以,许多部落愿意派代表同美国政府打交道,经常在美国首都走动,有时候是讨补贴,有时候则是谈条约。后来,马歇尔大法官在“切罗基人诉佐治亚政府”一案的判决中,把印第安人部落界定为“国内依附族群”(domestic dependent nations)。一方面称他们为“nation”,另一方面又把他们贬为“dependent”,看似矛盾,其实是历史上长期存在的监护与被监护、保护与被保护关系模式的一个新版本。

 

从长远的历史过程来看,印第安人与白人社会的关系,经历了好几次重要的转折。第一次转折发生在独立战争时期,这对东部印第安人的命运是一个关键的转折点。在独立战争之前,英国政府对印白关系相当重视,帝国政府力图垄断同印第安人的贸易,控制跟部落的土地交易,不允许私人擅自取得部落的土地。1763年,英国政府发布《公告令》,在印第安人区域与殖民地之间逐渐划出界线,不许殖民地居民越界;这并不是说帝国政府对印第安人特别友好,而是为了避免与部落的冲突,不愿增加防务的负担,因为英国政府没有那么多钱来帮殖民地居民攻打印第安人。因此,最好的办法是与印第安人修好,发展贸易,限制白人擅自进入印第安人的领地。在殖民地时期,对印第安人损害最大的不是战争,而是疾病、环境破坏和生产方式的变化。欧洲传染病的反复流行,使得许多部落人口锐减;大量伐木和开荒,导致野兽减少,印第安人难以维持打猎和采集的生存方式;在毛皮贸易中,印第安人充当猎手和中间人,放弃了原来的种植业,传统狩猎也无以为继,完全依靠白人供应的武器,在生存方面越来越依赖于白人。再加上酒的传入带来严重的酗酒风气,损害印第安人的精神和斗志。在独立战争时期,很多部落的印第安人,尤其易洛魁人,都同英国站在一边,因为英国出售给印第安人的货物物美价廉,远远好于法国的货物,而且英国政府还限制白人轻易掠夺部落的土地,这些部落对英国抱有好感。另外,印第安人认为殖民地居民是英国的孩子,孩子反对父亲是不对的,所以部落要站在父亲一边。但是,英国在签订《巴黎条约》时并未加入保护印第安人的条款,于是支持英国的部落就成为被征服者,受到重大打击。易洛魁人是当时北美东部最强大的部落,骁勇善战,英国人很是忌惮,法国人也极力加以笼络,印第安人中较小的部落更是惧怕。但独立战争把他们打入谷底,从此密西西比河以东就基本上没有能用武力挑战白人的部落。塞米诺尔人是一个例外,但他们主要活动在佛罗里达,那里当时还是西班牙帝国的范围。由此可见,独立战争对东部印第安人来说是一个历史性的转折点。

 

第二个转折点就是我们现在所讨论的迁移。迁移并不是靠一个法令来完成的,而是一场持续达二三十年之久的系统的运动,目的是消除种族冲突,满足白人社会的土地需求。除了易洛魁人和其他一些部落,五大文明部落以及其他大大小小的部落,都陆续迁移到俄克拉何马的“印第安人之乡”。从此以后,在密西西比河以东地区,能够威胁白人的部落都被赶走了。易洛魁人因为生活在纽约西北部,对白人的影响不太,所以能够留下来。再者,北方的人道主义者和慈善机构比较多,愿意援助印第安人,并鼓励他们进行经济和社会的转型。易洛魁人也努力自救,比如塞尼卡部落(Seneca)的先知俊湖(Handsome Lake),就教导部落成员过定居农耕的生活,努力与白人和平相处。

 

第三次转折发生在内战时期。西部很多部落卷入内战,联邦政府借内战之机组织一支强大的正规军,把西部那些能挑战白人、对美国有威胁的部落逐一剿灭。大平原上原来活跃着许多骁勇善战的部落,包括苏族(Sioux)、阿帕奇族(Apache)等,都被打败。特别是苏族,拥有西班牙人留下的马,是出色的骑手、猎人和战士,在大平原上像风一样来去无踪,让白人移民心惊胆战,但最终也被白人征服。总之,美国政府利用内战的余威,完成了对印第安人的武力征服。自此,印第安人以武力挑战和反抗白人社会的时代彻底终结了。

 

第四个具有转折意义的事件,就是保留地制度的推行。实际上,对印第安人来说,保留地制度的残酷性要远远超过19世纪30年代的迁徙。保留地很早就出现了,但大规模推行是在内战以后。在东部,有些部落原来就从事粗放的农业,把他们限制在一块土地上,能够靠种地来生存;可是,大平原上的各个部落都没有种地的传统,靠打猎和抢夺为生,而且他们认为种地是可耻的,只有盗马、猎野牛和打仗,才是男人们该做的事情。这些部落被迫进入保留地以后,基本上没有生存能力,也丧失了生活的目标,甚至找不到生存的价值感。印第安人在精神上遭到彻底的毁灭,武士们陷于崩溃,成为没有一点用处的“废人”。于是,印第安人在当时人的印象中成了一个“消失的种族”(a vanishing race)。这就是保留地制度所带来的深刻的危害。保留地的景象看上去死气沉沉,男人们一声不吭地坐在太阳下抽烟,他们住的是泥草屋,等着美国政府发配给。可见,对印第安人的历史命运来说,保留地制度是一个更重要的转折点。

 

第五个转折点就是最为致命的《道斯法》(Dawes Act)。美国政府执行这个法令的结果,就是把印第安人部落彻底打散,分给他们份地,使他们成为脱离部落的独立小农,这以后印第安人就要去市场跟白人竞争。这对印第安人来说是不可思议的事情,因为他们大部分人不会种地,也没有土地私有的观念,甚至还没有姓,在法律上无法明晰财产关系。更为严重的是,他们完全不知道土地的价值,他们分得的私有份地不是轻易出售或转租,就是被别人骗取,于是造成印第安人土地的大量流失。部落共有的土地原本是印第安人生活的依托,是他们的生命和文化之根,而《道斯法》正是要斩断这条命根子。与迁移相比,《道斯法》的后果更为惨痛。

 

第六个转折点是1924年的《印第安人公民权法》。《公民权法》一下子将印第安人都变成了美国公民,而成为美国公民就意味着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以往联邦政府提供的配给和照顾便被取消,来自部落的保护也不复存在。让印第安人毫无准备地走进主流社会,他们是很难生存的,这等于是把羊放到了狮群里。因此,赋予印第安人公民权,是对印第安人的最后一次毁灭性的打击。这次打击对印第安人的有多严重,可以从切罗基人的遭遇中得到印证。切罗基人在佐治亚生活时就创造了文明的奇迹,他们制定部落宪法,建立立宪政府,发明自己的文字,创办自己的报纸,经济比较繁荣,许多人还有黑人奴隶。西迁到俄克拉何马以后,一开始他们也很消沉,但很快恢复过来,重建经济,社会也趋于稳定。内战又给他们沉重一击,几乎到了崩溃的边缘。但是,切罗基人再度实现了复兴,他们中有的人还成了大连锁店的老板,相当富裕。美国政府推行《道斯法》时,切罗基人前往华盛顿去游说国会议员,最后得到豁免,暂时不实行份地分配。可是,他们最后还是没有逃过《公民权法》这一劫。成为美国公民后,切罗基人迅速沦为西部最贫穷的印第安人。

 

上面提到的这些转折点,每一个都标志着印第安人命运的下行,其转折意义都不逊于19世纪30年代的“迁移”,有的后果甚至更严重。“迁移”涉及的主要是那些东部已然衰弱的部落,而内战打击的是大平原上那些强悍的部落,接着又用保留地制度进一步摧毁这些部落的意志,《道斯法》、1907年俄克拉荷马建州以及《公民权法》,则使所有印第安人都陷入了苦海。对印第安人来说,所有这些重大转折的后果都很残酷,其程度不会低于“迁移”。因此,从整个印第安人的历史着眼,这本书的作者确实夸大了“迁移”的意义和影响。

 

另外,这本书不少地方涉及欧裔居民对印第安人的态度,这个问题也不可一概而论,至少可以区分为三种情况。首先,白人当中比较开明的慈善家、传教士和知识分子,对待印第安人的基调固然也是种族主义,但与对待黑人的种族主义并不完全一样。在白人社会,除了少数废奴主义者,大多数人都认为黑人是未进化完全的人,所谓“生物学种族主义”主要是针对黑人的。但是,白人中有不少人认为印第安人天资很好,有学习能力,可以将他们同化,让他们同白人过一样的生活。有些废奴主义者并不同情黑人,而是觉得奴隶制会败坏美国的民主和文化,因此,废除奴隶制的最好办法就是让黑人离开美国。可是,许多白人希望把印第安人吸收进白人社会。长期以来,“黑白通婚”是可耻的,但“印白通婚”相对来说能得到包容。例如,弗吉尼亚早期的拓殖者罗尔夫(John Rolfe),就与波卡洪塔斯(Pocahontas)结婚。后来,这样的印白婚姻案例还有很多。因此,在白人和印第安人之间很早就有所谓“中间地带”(middle ground)。

 

其次,边疆居民和他们的政治代理人,主要是他们所选的国会议员,一般都非常仇恨印第安人。在边疆定居点,许多白人同当地部落有“私仇”,他们陷于残酷的生存竞争,印第安人神出鬼没,动不动就烧掉白人的房子,抓走村里的小孩,还可能把下地干活的人宰了活剥。印第安人不仅收养战俘,也折磨、虐待战俘,甚至活剥头盖皮,有些部落还有吃人肉的习惯。边疆白人也用同样的方式对待印第安人,他们登报悬赏印第安人的头盖皮。在这种情况下,边疆居民及其代言人难免用带有强烈种族主义色彩的语言来描述印第安人,说他们野蛮、嗜血,甚至把他们称为“人形畜生”。据说,在边疆居民中流行一句有名的话:“只有死了的印第安人,才是好印第安人。”边疆居民及其政治代言人的话非常具有煽动性,特别是能在国会激起其他人的种族情绪,让那些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支持有利于边疆居民的法案。

 

第三,美国政府的决策者都深知战争是下下之策,因为联邦政府长期资金短缺,不断跟印第安人打仗,承担不了这笔开销。减少成本的办法就是避免打仗,采取比较和平的方式来解决所谓“印第安人问题”。当然,只有对白人社会和美国政府来说,印第安人才是一个“问题”。美国政府的决策者总是找各种理由来说服印第安人接受和平的办法,比如送礼,谈判,签订买卖或割让土地的条约,以及迁徙等。门罗总统就说过,印第安人的生活方式是靠占用广阔的土地来养活数量很少的人,这是行不通的。门罗和其他很多人抱有同样的想法,认为印第安人的出路只有两条,一是定居和农耕,这样就能让出许多土地给需要的人;二是迁移,让印第安人远远地离开白人。最初实行保留地制度,就是出于相似的想法。美国政府一些官员认为,如果没有保留地,白人就会时刻会夺取印第安人的土地,骚扰和驱赶他们,弄得他们无法安身;美国政府出面为部落划出一块土地,属于印第安人,他们在这里学习定居和农耕,不受白人邻居的侵扰,子孙后代也能继续享用。在这些政府官员看来,这就是对印第安人的保护。

 

综合来看,这三部分人确实都对印第安人怀有种族偏见,他们的出发点都是白人的利益,但在具体态度和策略上是不一样的。所以,我们在考察印白关系的时候,不能用某种笼统的眼光来看问题,不能认为白人社会对印第安人的态度是完全一致的。我早年写的《文化的边疆》谈到,除了边疆居民之外,主张用战争来消灭印第安人的情况并不常见,关于对印第安人的每一项政策,白人社会都有不同的意见,很多人就强烈反对“迁移”政策;但在20世纪中期以前,只一条政策很少有人反对,那就是“文明开化”。这就是要用“软性暴力”的办法来解决“印第安人问题”。只有在“文明开化”的问题上,传教士、慈善家和政府官员才达成了高度的一致。对传教士来说,“文明开化”就是要传播基督教的教义和生活方式,这对教会来说是一种荣耀;对慈善家来说,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才能使印第安人免遭灭绝;在政府官员看来,在是一种成本和代价较低的办法。

 

总之,在看待美国历史上的印白关系时,我们要多一些历史感,要区分不同的群体,考虑具体的时期,避免用笼统的、静止的、含混的眼光看问题。

 

 

 

话题二

 

 

 

“定居者殖民主义”和印第安人的主权问题

 

李剑鸣教授:刚才我们还提到了“定居者殖民主义”(settler colonialism)这个概念,大家如何看这个问题?与“定居者殖民主义”对应的,通常是“征服者殖民主义”(conqueror colonialism)。两者的区别何在?在描述欧裔居民及其政府与印第安人关系时,哪一个概念更为适合?如果着眼于整个美洲,西班牙帝国,法兰西帝国,英帝国,还有后来英帝国的继承者美国,它们在对待印第安人的政策方面各有什么特点?

 

温昕:“定居者殖民主义”是一种建立在外生统治基础上的、一般由帝国组织或支持的殖民形式。但是,“定居者殖民主义”的手段多种多样,可能是通过直接暴力来减少原住民的人口,更多的是通过一种微妙的、法律性的手段,将原住民纳入殖民者所设想的殖民框架中。殖民者通常借助条约和法律,赋予原住民某种特定身份,再潜移默化地通过一些制度框架,将他们逐渐纳入到自己的殖民体系当中。

 

很多研究美国印第安人的学者经常提及“定居者殖民主义”,他们似乎在这个问题上形成了某种研究路径。欧裔居民及其政府不断同印第安人谈判、签订条约,把他们纳入类似保留地这样的制度框架中,赋予他们与这类制度相应的身份。在社会话语层面,我们知道有“最后的莫西干人”这种说法;其实,这一类“最后的××”话语,常常也暗含定居者的情感色彩。这种话语表达了白人殖民定居者对曾在这片土地上生息的印第安人的同情和惋惜。所以,无论是条约、制度框架,还是社会文化层面的话语,都可以纳入“定居者殖民主义”的研究范式之中。而且,它不仅是一种研究范式,更是白人在看待“印第安人问题”时常有的思维模式。

 

李剑鸣教授:“定居者殖民主义”是从殖民地类型学的角度提炼出来的。在世界历史上,殖民地有不同的类型,古代地中海世界的希腊人、罗马人和腓尼基人所建立的殖民地,一般是“定居者殖民地”,即本邦人外迁所建立的定居地,可能复制母邦的制度和文化,并隶属于母邦;也可能慢慢发展成独立的城邦或小国,跟母邦保持某种联系。英国在北美建立的殖民地,也是“定居者殖民地”。英格兰人迁移到北美,建立英格兰人自己的社会,通过条约从印第安人那购买或夺取土地,而不直接统治印第安人。英国承认印第安人是外在于殖民地的主权实体,具有订立条约的外交身份。在英国的法律和制度体系中,这种殖民地属于一种“corporation”(社会法人组织),是英国人在海外的领地。殖民地的土地和英格兰的土地一样,最高的所有者都是英王。换句话说,殖民地不是英格兰人下辖的属地,它在法理上与英格兰是平等的。

 

与“定居者殖民地”对应的是“征服者殖民地”,指一个国家打败另一个主权实体后,把它变成自己的属地,或借助原来的统治机构,或建立一套征服性的制度,用以统治征服者。罗马帝国通过战争在地中海周边所建立的殖民地,欧洲人在非洲和亚洲所建立的殖民地,以及英国在印度建立的殖民地,都属于“征服者殖民地”。还有一种混合型殖民地,兼有“定居者殖民地”和“征服者殖民地”的性质,其典型就是西班牙美洲帝国。西班牙人首先在中南美洲立足,先后消灭了印第安人中最大的两个主权实体,即印加帝国和阿兹特克帝国;西班牙美洲帝国既有半岛人建立的定居地,也统治被征服的印第安人。

 

过去大家过于强调定“居者殖民地”中“定居”的一面,这种殖民地所带有的殖民主义成分则遭到了遗忘。在有些美国学者看来,“定居者殖民主义”实际上是双重殖民,即欧洲人用定居者殖民的方式建立海外领地,同时他们又和定居下来的白人一起去蚕食原住民的土地。美国建国以后,原来英国人殖民这层含义消失了,但美国人却以定居者的身份不断蚕食和夺取印第安人的土地。因此,如果说“征服者殖民主义”是一举完成对原住民的剥夺,那么“定居者殖民主义”就是采取“蚕食”的办法一步一步地进行剥夺。为什么很多人不主张用“征服者殖民主义”的概念来描述印白关系?或许是因为这个词带有过于残酷和血腥的含义,而“定居者殖民主义”则相对温和。其实,从我们刚才的讨论来看,整个北美印第安人的经历,特别是上面提到的那几个转折点,其后果一点也不比“征服者殖民主义”来得温和,它带给印第安人的灾难同样也是惨痛的。主流的美国印第安人史学比较认同“定居者殖民主义”的说法,但本书作者并不是这样,他觉得这个词太过轻描淡写了。

 

温昕:从这里还可以引申出另一个问题,就是桑特在书中多次提及的印第安人主权问题。主权的概念涉及不少法律层面的问题,就“印第安人迁移”而言,主权问题或许是一个重害,因为当时印第安人对主权有自己的理解,各州政府对印第安人主权也有自己的判断,而联邦政府对印第安人主权的界定又有一定的差异。这些差异就成了矛盾的症结。如果围绕印第安人的主权问题进行细致研究,可能有助于更好理解迁移时期印第安人的历史。

 

李剑鸣教授:首先,从印第安人的角度看,主权是一个变动的概念。20世纪以前,印第安人关于主权的概念主要是习惯性的,并不像欧洲人那样从法律上明确界定主权。印第安人部落有自己的管理和认同方式,部落成员对部落的权威和领地范围都有明确的意识,由此形成部落的凝聚力和控制力。虽然很多部落不断迁徙,活动范围不断变动,而且也没有正式的版图和界标,但每个部落对自己依据习惯而占有的领地范围是很清晰的,哪里是狩猎区,哪里是种植区,哪里属于别的部落,他们都有清楚的概念。部落之间经常发生战争,通常是因为部落领地遭到入侵,或者是侵入了其他部落的领地。这种习惯性的主权概念,在很大程度上界定部落之间的关系,各部落的首领通常都有自己的主权意识。

 

印第安人在跟白人接触以后,逐渐了解到白人社会界定主权的方式;同时,白人社会和美国政府对印第安人主权的不断损害,也唤醒了他们的主权意识。于是,他们逐渐将习惯性的主权观念加以法理化。尤其是那些接受学校教育的年轻一代印第安人,掌握了欧洲和美国法律文化中的主权概念,然后用这种主权概念来反思自己部落的地位和处境。受过正规教育的印第安人在成为部落领导人以后,就开始自觉的运用现代化和法理化的主权概念,积极争取印第安人的权利。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出现了罗斯福时期的“印第安人新政”,特别是《印第安人重组法》(Indian Reorganization Act)的制定和实施。这是两种力量合流所产生的结果。一方面,印第安人中受过教育的年轻一代领导人,对于部落失去土地和主权、深陷不平等处境感到非常不满,希望把部落成员重新聚拢,重建部落的结构和主权,恢复部落的领地,实现部落的自治。另一方面,美国政府及白人社会的印第安人事务改革家,也在反思联邦的印第安人政策,负责“印第安人新政”的约翰·科利尔(John Collier),就是这些改革家的代表。科利尔认为,公民权对印第安人来说是个坏事,应当把印第安人按部落重新组织起来,让他们成为自主和自治的实体。这两方面的力量结合起来,才有《印第安人重组法》的出台。“印第安人新政”正是法理化的主权概念的一个体现。

 

可见,无论从何种意义说,印第安人都是有主权概念的。可是,欧裔殖民者以及后来的美国政府,完全依照欧洲的国际法和财产观念来看待印第安人,认为他们作为个人没有私有财产,作为共同体则没有主权可言。尽管如此,欧洲人和后来的美国人在与部落打交道时,实际上仍不得不把部落视为主权实体,想要获得部落的土地,要么发动战争,要么谈判签约,这是无法回避的事情。因此,白人及其政府对待部落主权时,在法理上和实际上有明显的区别。当他们觉得部落的实际主权有妨碍时,就千方百计地削弱甚至打碎部落主权。《印第安人迁移法》的前提是用西部的土地来换东部的土地,这种“以地换地”的做法,显然不是完全否认部落的主权,只是把主权问题放置在一个模糊地带。《道斯法》的实质则是瓦解部落主权,而《公民权法》就是彻底否定部落主权。《印第安人重组法》的目的,就是依照主权把部落重新组织起来。今天那些有保留地的部落,实际上类似“国中之国”。部落有主权,有宪法,同外界打交道往往采用条约方式,而部落成员又可以选择美国公民的身份。

 

 

 

 

话题三

 

 

 

学术价值和研究方法

 

杨崧愉(复旦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生):读完这本书,我想到了斯温•贝克特的《棉花帝国》,我觉得桑特这本书也可以纳入新资本主义史的研究脉络。这本书借鉴了很多种新资本主义研究的方法,可以和《棉花帝国》形成非常紧密的联系和对话;换言之,两本书具有鲜明的互文性。新资本主义史不仅把资本主义作为一种经济制度,还可以把资本主义发展和政治、社会以及文化意识形态结合起来考察,并关注资本主义同种族、族裔、性别的联系。贝克特认为,“战争资本主义”是对土地和劳动力的强制攫取。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战争资本主义”能确保必要的土地和劳动力再分配。《棉花帝国》第五章也用一定的篇幅分析了美国白人驱逐印第安人并夺取他们土地的历史。读了桑特的书,再回头去看《棉花帝国》,就会更清楚地知道当时英国和美国的银行家、种植园主、土地投机分子以及普通美国白人,是怎样不择手段地驱逐克里克人、乔克托人和切罗基人,急不可耐地夺占他们的土地。正是在赶走印第安人以后,白人种植园主才获得大量适合种植棉花的肥沃土地,从而奠定了所谓“棉花王国”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桑特这本书为《棉花帝国》提供了一个非常详尽的注脚,有助于我们深化对贝克特所说的“战争资本主义”的理解。

 

这本书还告诉读者,抢夺印第安人土地的人,不仅仅是资本家,还有很多不知名的普通白人。印第安人前脚刚走,他们就立马拿着猎枪,毫不客气地占据了印第安人的房屋、家具和土地。可见,驱逐印第安人不仅得到联邦的有力支持,而且反映了白人社会驱逐印第安人的强大意愿。这本书采用白人与印第安人两种视角来回切换的双线叙事模式,也就是讲一段美国人的事,接着穿插一段印第安人的事,但整体的故事脉络并不混乱,读起来也很流畅。这种双线叙述模式具有强烈的对比和批判效应,尤其能够凸显白人的驱逐政策给印第安人带来的恐惧和苦难。

 

雷博云:这本书没有采用传统的以年代为序(chronological)的写作方式,而是从印第安人和白人的两条线进行叙事,同时每一章也有相对集中的主题,比如最开始侧重官员,后面又提到了金融业者、投机分子在迁徙中的角色。现在美国一些史学新书带有很强的叙事性和故事性,这本书也有这种特点。不过,我也有一个疑问:我们在写篇幅较长的论文时,是否也能采取这种双线并行或侧重讲故事的写法?国内目前的论文模式还是比较传统的,我们是否可以借鉴美国学者的这种写作方式?

 

孟凡:我认为这本书的一个特色在于,作者能把政治史的研究路径和关注边缘群体、关注小人物的社会史路径很好地结合在一起。我们一方面能看到白人作为强势的一方依托“国家”展现出来的霸权性,另一方面也能看到印第安人作为弱者的策略、行动和抗争。作者能做到这一点,可能得益于研究“印第安人迁移”的长期学术积淀和新近的研究进展。

关于“印第安人迁移”的研究,最初是从传统的政治史起步,把迁移政策放在“杰克逊民主”(Jacksonian Democracy)的框架中考察。这类研究主要关注迁移法案的思想源流和政治基础,聚焦于政策的形成和执行。比较有代表性的学者有萨茨(Ronald N. Satz)、罗金(Michael Paul Rogin)和华莱士(Anthony F. C.Wallace)等。他们的著作强调杰克逊在印第安人迁移政策中的核心作用。比如,罗金认为杰克逊执着于征服印第安人,与他个人的早期经历和畏惧"牝鸡司晨"(feminine domination)的心理特征息息相关。加里森(Tim Alan Garrison)考察了南部各州法院中一系列鲜为人知的涉及印第安人的案件,揭示南部司法系统在规范印第安人法律地位上与联邦法院是背道而驰的。他指出,南部法庭的替代性法律理论为迁移运动提供了意识形态层面的支撑。近年来,这种政治史取向的迁移史通过吸纳政治学或社会学的理论,不断推陈出新。比如,罗克威尔(Stephen J. Rockwell)运用国家构建的理论,讨论美国政府在印第安人迁移运动中的积极参与和高效运作,以说明联邦政府早在19世纪初就已经成为一个具有广泛管辖权和高度执行力的“全国性行政国家”(national administrative state)。不难看出,这些研究大多以总统、法院和国家为中心,强调白人掌握的国家机器对印第安人历史命运的决定性影响,体现了“白人霸权性”的范式特点;但由于聚焦于白人精英的思想和行动,较少涉及印第安人的反应,也难免招致“盎格鲁中心论”(Anglocentric)的诟病。

 

20世纪末以来,一些美国史家不再采取立足于白人的视角,放弃偏好高层政治的迁移叙事,开始把目光投向迁移政策的“接受端”,致力于考察迁移政策的具体执行。在多元文化主义的风气中,研究者倾向于采取印第安人的视角,在方法上则依循社会史的路径。他们一般更强调迁移运动发生的偶然性,致力于发掘印第安人抗争的史事。这些研究大多具有地方化和精细化的特点,选题转向单个印第安人族群,比如埃克斯(Dona L. Akers)对乔克托人的研究,哈夫曼(Christopher D. Haveman)对克里克人的研究,兰开斯特(Jane F. Lancaster)对塞米诺尔人的研究,还有更多的关于切罗基人的研究。有的研究甚至就聚焦于一所原住民学校(比如Choctaw Academy)的兴衰。这些学者通常从一个族群的内在历史经验出发,关注土著社会内部的派别冲突、阶级分化和文化变迁,系统检视其财产损失、身体痛苦和精神创伤,以此叙述这场历史巨变。此外,有些学者也试图扩充“印第安人迁移”和“眼泪之路”的历史内涵。以往的关注重心主要落在南部的五大文明部落,于是有的学者呼吁要对老西北地区印第安人迁移和再安置加以研究。经过鲍斯(John Bowes)和斯托克韦尔(Mary Stockwell)等学者的努力,特拉华人(Delawares)、渥太华人(Ottawas)、塞内卡人(Senecas)、肖尼人(Shawnees)、怀恩多特人(Wyandots)、波塔沃托米人(Potawatomi)等族群的西迁故事,也逐渐被整合进印第安人迁移的历史叙事之中。

 

桑特这本书并没有忽略政治史方面的内容,但并未止步于总统、国会和最高法院的“高端政治”,而是从科层制着眼,细致探讨国家机制在迁移政策的出台和贯彻中的系统运作,从总统、国会,到战争部长、印第安人事务管理局(BIA),再到当地具体的经办官员,都在考察的视野之内。比如,一笔款项的拨付需要经历一个层层上达的程序,地方办事员(agent)把开支账目发往华盛顿特区的总军需官(commissary general)审查,总军需官在发给财政部的第二审计员(second auditor)审核,审计员提交第二审计长(second comptroller)进行最终批准。这套庞大的官僚系统在实际的运转中并不十分顺利:极少数良心未泯的基层官员不满政府的虚伪和残忍,拒不执行有关政策;财政部官员因账目有误而拒绝受理上交的财务报表。书中的这些细节,生动地勾勒出杰克逊时代美国官僚体制的运行特征,颇有几分“活的制度史”的意味。

 

这本书最出色的地方,当然还是采取印第安人的视角来讲述迁移的故事。不过,作者并没有一味渲染印第安人的悲惨境遇,而是强调印第安人面对白人侵害时,并不是一个完全被动的客体。他们做了一系列自救、自强的努力,既有体制内的方式,也有体制外的方式,甚至还采用暴力的方式。不少印第安人领导人非常熟悉美国的制度文化和政治局势,或寄希望于对印第安人友好的总统候选人在大选中胜出,或积极展开游说和请愿,或转向最高法院寻求法律救济。总之,他们并未逆来顺受,而是借助于所能得到的资源和渠道,进行不懈的抗争,以捍卫自己的财产和权利。本书最后还提到,如果当时美国革命的精神遗产还能继续发挥作用,在表决中多争取5张反对票,《印第安人迁移法》在国会就不会获得通过。这似乎表明,印第安人如果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或许就能避免被驱逐的命运。当然,如何更为融洽地处理“白人霸权性”和“弱者能动性”的关系,还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探索的问题,在当前的奴隶制研究方面也是如此。

 

钟慧怡(复旦大学历史学系硕士生):在阅读过程中,我也注意到印第安人的主体性问题。作者还讨论了语言在印白协商中的作用,以语言文化的视角来看待具体的政治实践。比如,原住民办双语报纸,这说明他们努力进入白人的政治话语体系,以有利于同后者进行对话。作者也提到,这种语言障碍也在一定程度上给土著居民理解美国上层的决策和行动造成了困难。

 

李剑鸣教授:就方法论而言,这本书实际上体现了两种新的趋向。第一是叙事视角的转换。以往研究者大多从白人、政府、决策者和实施者的角度来讲述“印第安人迁移”,而桑特则主要从印第安人的视角来讲这个故事,以突出印第安人的历史主动性。这种视角的变换,体现了一种重大的方法论转向。宾夕法尼亚大学的丹尼尔·里克特(Daniel K. Richter)写过一本书,叫做《从印第安人之乡面向东方》(Facing East from Indian Country),可以说是这种方法论转向的代表作。传统的叙事路径是从欧洲看美洲,从东部看西部:来自欧洲的白人从东海岸登陆,逐步向西推进,最终建成了一个伟大的新国家。可是,如果站在印第安人之乡向东看,印第安人就是主人,白人从东向西走过来,美洲是一个“旧世界”,而欧洲则成了一个“新世界”。这样就形成了一种完全不同的历史叙事,印第安人变成了历史的主角。现在研究印第安人的历史,如果忽略印第安人的主体性,不顾及印第安人的视角,就可能招致“政治不正确”之讥。

 

 

 

第二是从受害者叙事向抗争者叙事的转变,或者至少把受害者和抗争者结合起来。以往那些同情印第安人的学者,一般把印第安人的经历讲成一个受害者的故事,他们在疾病、饥饿、战争和白人的威逼利诱之下,丧失了人口和家园。也就是说,印第安人遭受欧裔居民所施加的打击、压迫和剥夺,蒙受了深重的灾难。现在研究者改变视角,看出印第安人并不是被动地接受厄运,而是想各种办法来避开、减缓、乃至抵制白人的侵夺,于是,原来被动的受害者叙事就转换成一种积极的抗争者叙事。这种叙事模式的转换,并不仅仅涉及印第安人研究,而可见于所有关于边缘群体和弱势群体的研究,尤其是黑人史研究。比如,现在有关黑人和奴隶制的研究,通常把黑人称作“自由追寻者”(freedom seekers),而不是单纯的受奴役者。印第安人不再被视为美国历史上纯粹的受害者,不是被边缘化的不幸的群体;相反,他们是创造性地参与美国历史进程的重要角色。在美国的印第安人史学中,这无疑是一个重大的变化。桑特正是通过视角和叙事模式的转换,把一个老故事讲出了新意。

 

杨崧愉:这本书也没有把历史角色脸谱化。作者尽可能纳入更多的历史角色,包括不同身份和地位的白人和印第安人。但不论是白人还是印第安人,其言说和行动都包含着十分复杂的动机。桑特对历史人物复杂性的把握是很到位的,比如书中提到一个叫约瑟夫•戴维斯•比尔斯(Joseph Davis Beers)纽约投资者,一方面,他发表了很多反对奴隶制的言论;另一方面,在印第安人遭到驱逐后,他又非常积极地投资棉花种植园。比尔斯并不是不知道印第安人是怎样被白人用暴力手段驱逐的,也不是不知道白人从印第安人手里夺过来的土地是用来种植棉花的,更不是不清楚种植棉花需要大量的黑人奴隶,但他仍然大量投资于土地。桑特并没有直接批判比尔斯是虚伪的“人道主义者”,而是把比尔斯言行的矛盾及背后的复杂动机呈现出来。桑特笔下的印第安人,有很多也不是以往想象的那样,在白人的政策面前坐以待毙;相反,很多印第安人采取了主动的应对之策。比如,切罗基人首领约翰•罗斯(John Ross),长期与白人打交道,熟练掌握了白人的语言、法律和商业手段,在驱逐印第安人的政策出台后,他能运用法律手段,通过办报制造舆论,来捍卫自己的利益,延阻白人政策的实施。桑特笔下的每个历史人物的言行都有复杂的动机,不论是白人还是印第安人都不是铁板一块。在驱逐印第安人这一历史事件中,他们做出了自己的选择,并导致了相应的后果,这样也就展现了这一事件的复杂性和曲折性。

 

李剑鸣教授:书中还有一个很复杂的人物,叫做艾萨克·麦考伊(Isaac McCoy)。他有一个“印第安人迦南”的构想,构想的第一部分变成了现实,而第二部分则落空了。揭示历史角色的复杂性,这的确是本书的一个特点。另外,作者特别强调合力的作用。他认为,“印第安人迁移”是各种力量一起发生作用的结果。像麦考伊这样的人,出发点是善意的,觉得印第安人在东部备受白人欺凌,前途未卜,不如在西部给他们找一个遥远的地方,让他们安安静静过自己的日子。另外,土地投机者想要获得更多的土地,挖矿的人觊觎部落领地的金矿,奴隶主想把印第安人的家园变成种植园,而普通白人则希望建立自己的农场。这些各色各样的利益群体凑在一起,把各自的意愿和想法反映到国会,于是国会就迁移政策发生激烈的辩论,最后的结果也就是几票之差。可见,整个事件中的变数很多,本书作者考虑到其中的复杂性、多面性和不确定性,这是一种高明的方法论意识。和以往的研究相比,他没有把“印第安人迁移”讲成一个命定的故事,这也是本书的一个长处。

 

刘雨君:作者还使用了比较的方法。他比较了南北双方在“奴隶制”和“驱逐印第安人”问题上的不同看法,书中有一句话令人印象尤为深刻:“向西扩张的共同兴趣将白人联合起来,而在奴隶制帝国扩张过程中白人分道扬镳。”在作者看来,这是奴隶制与驱逐印第安人的最大不同。换句话说,对奴隶制的不同看法分裂了联邦,但是驱逐印第安人的不同看法反而带来了紧密的联合。无论奴役黑人还是驱逐印第安人,都反映了欧裔美国人的贪婪、资本的无情和联邦政府的软弱。

 

李剑鸣教授:另外,这本书还有一个大家没有提到的优点,就是研究做得非常精细。作者跑了很多地方的档案馆、历史协会,充分发掘和使用新的材料。他主要不靠华盛顿的档案和国会记录,而是到地方历史协会收集材料,尤其是利用了不少印第安人留下的证据。其实,使用新材料也是方法论的一个重要方面。若要把一个故事讲得不一样,除了视角和讲法不同,还需要有新材料。桑特重视材料的发掘,“印第安人迁移”所涉及的各个州,他都去做过研究,把历次迁徙的路线画得很清楚,牵涉的人数也有计算。对于原创性的研究来说,如果不下大气力去发掘新材料,是很难真正产生新意的。

 
 
 
 
 

总结

 
 
 
 
 

李剑鸣教授:这次我们之所以选读这本书,主要有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我们已经读过几本讲黑人和奴隶制的书,但没有读过关于印第安人历史的书。从最近几年班克罗夫特奖的得奖书目来看,关于黑人、奴隶制、女性和其他族裔群体的研究,可以说是美国史学的主流。读一本关于印第安人历史的新书,让我们有机会更全面地了解美国史学的动向,熟悉美国学者的前沿研究。

 

另一个方面,印第安人在美国历史中的重要性被远远低估了,需要加以重新审视。我们观察今天的美国,一般只看到以欧洲裔居民为主的历史性成功,看到源源不断进入美国的移民,看到由黑人、拉美裔、亚裔所构成的族裔和文化的多样性,而那些原住民却往往遭到了遗忘。即便是以欧裔为主体的美国历史,也是从殖民地时期开始的,从那时一直到19世纪末,在历代美国白人的经历和记忆中,印第安人所占的位置是非常重要的。1872年,有一幅很有名的画,叫做《美国的进步》(America Progress),画面上的那位哥伦比亚女神,手里拿着一本书,带领白人浩荡西去,前面就是一群和野兽一起仓皇退却的印第安人。这至少说明,印第安人在美国的发展中是无法回避的存在。美国宪法关于国会权力的规定中,有一条是管理对外贸易、州际贸易和对印第安人的贸易。印第安人都被写进了美国宪法,可见他们在美国历史中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实际上,美国历史上的许多重要事件,都有印第安人的参与。“培根起事”的导因就与印第安人有关,宾夕法尼亚的“帕克斯顿小子”(Paxton Boys)主要是攻打印第安人,独立战争中印第安人也是主要的参与方。殖民地的一些重要的战争,比如“波哈坦战争”、“皮阔特战争”、“菲利普王之战”、“雅玛西战争”等,都是改写殖民地历史的事件,如果印第安人获得胜利的话,英属美洲可能就不存在了。美国建立以后,向西扩张和开发占了半部美国史,而这半部美国史的一半又写满了印第安人的故事。早期美国还有很多政治人物是靠打印第安人起家的,其中两个人还做了总统,一个是安德鲁·杰克逊(Andrew Jackson),另一个是威廉·哈里森(William Henry Harrison)。

 

 

 

 

在美国历史上,尤其是早期史上,印白关系的复杂性和塑造力远远超出了今人的想象。对于许多普通人来说,印第安人是一种直接介入他们日常生活的巨大力量。布尔斯廷的《美国人》中提到了很多有趣的细节,西进的移民往往组成团队,晚上围成一圈过夜,还有人放哨,就是为了防备印第安人。每一个边疆居民的记忆中,可能都有对印第安人的提防、恐惧和仇恨,许多人都有亲戚和熟人死于与印第安人的冲突。边疆开拓中最血腥一面,就是印第安人的袭击、抢劫和杀戮,以及对印第安人的清缴和剥夺。冲突对双方都是非常残酷的。总之,一部美国史,离了印第安人就是不完整的,而且也是讲不清楚的。这是欧洲历史中所没有的内涵,因而是美国历史的一个突出特点。

 

我们知道,印第安人在美国文化中留下的痕迹非常多。如果到美国去,到处都能遇到印第安人的地名,也能看到他们生活方式的痕迹,尤其是他们留下的食物。中国历史中也有印第安人的影子,清代人口的快速增长,跟印第安人的玉米和土豆传过来有关。从这个意义上说,印第安人不光是美国历史的重要参与者,而且在全球化的世界历史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以往的历史书写通常轻视印第安人的历史角色。历史学家总是有意无意地给胜利者唱赞歌,把历史变成一部胜利者的记录,忽视历史上的那些失败者,那些承受苦难的人,那些逐渐的从舞台中心向边缘退却的人。今天,我们的学术眼光应该更开放一些,更多元一些,至少在考察美国历史的时候,不要忽视印第安人的存在。

 

从这里还可以做一点引申:我们今天究竟应当如何看待印第安人的历史遭遇?从欧裔居民的角度来说,对印第安人的剥夺是发展和进步的前提;但是,无论怎么说这都是一件很残酷、很可耻的事情,在道德上都是站不住脚的。从历史的角度来说,要对它做一个合适的定位,却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人类的经历太复杂,太多面,如果只写人类做过的坏事,那真是罄竹难书;历史上没有什么时候不在打仗,时时处处充满着人与人之间的相互算计、相互加害。与其说人类历史是一部文明史,不如说是一部野蛮挑战文明的历史。但是,我们如果用这种眼光来看人类历史,那就未免太绝望了;面对这样一部可耻的记录,我们可能会对生活的意义产生怀疑,也会对未来丧失信心。所以,我们要历史地看待人类的文明和不文明。从总体上说,人类还是在一种不文明的状态下努力追求文明,而且文明的潮流越来越趋于强大。印第安人在美国历史中的遭遇,需要放在这样一个大的过程中来看待。印第安人长期遭受疾病、贫穷、战争和剥夺的损害,承受着多重的苦难。他们的人口由几百万减少到几十万,到20世纪才慢慢恢复。《印第安人重组法》实施以来,美国印第安人的自治权利得到承认,美国政府对印第安人的援助也在增加。从总体上看,印第安人的处境相较于19世纪还是有明显的改善。

 

在民权运动时期,印第安人的民族主义情绪也变得强烈起来,倡导“红色权力”(Red Power),采取“行动主义”策略来争取平等和权利。印第安人也力图自己来书写历史,最有名的是小德洛里亚(Vine Victor Deloria Jr.),写过一本很有趣的书,叫做《上帝的肤色是红的》(God is Red)。他还提到,美国文化处在十字路口,何去何从,需要向印第安人学习,也就是用印第安人文化来拯救美国文化。他的儿子菲利普·德洛里亚(Philip Deloria),现在也是一个有名的印第安人历史学家,前不久出了一本反响不错的新书。

 

 

 

 

印第安人的境况虽然有所改善,但相对于欧裔居民,他们仍然处于社会的边缘。无论是教育状况、职业地位和收入水平,还是在美国的社会评价,他们都处于不利地位。印第安人的不幸遭遇无疑是美国历史的包袱,这个包袱要当今的美国人来承受,这是先辈留给他们的“负资产”。每一个国家和社会都自己的历史包袱,我们对今天美国人在种族问题上所面临的困难,要抱有一种“了解之同情”,完全不必幸灾乐祸。这样的历史包袱不管落在谁的身上,都不会是一件轻松愉快的事情。

 

 

 

 

编    辑:于  鑫     责任编辑:杜  华

编    审:张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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