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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姣:探索美国经济公民权的性别生成

更新时间  2019-03-08 作者:焦姣

本文转载自:中国美国史研究会官方公众号“美国史研究”。特致谢忱!

原文载于《世界历史评论》09辑《历史学的国际化》第320-333页(陈恒、洪庆明主编,世纪文景|上海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由作者授权“美国史研究”公众号全文转发。篇幅有限,注释从略,图片来源网络。


探索美国经济公民权的性别生成

——评艾丽斯 · 凯斯勒—哈里斯《追寻平等 :20 世纪美国的女性、男性以及对经济公民权的追求》

摘要:艾丽斯 · 凯斯勒—哈里斯是美国著名的新劳工史和妇女史学者,她的《追寻平等》一书从美国“经济公民权”的话语建构角度出发,重新阐释了20世纪的美国妇女寻求经济、社会和政治平等的历史。凯斯勒—哈里斯提出,作为经济公民权基础的工作权利并不是完全开放的,而是始终受到社会想象的塑造,在20世纪中期以前,有关劳动的社会想象是高度性别化的。性别化的社会想象不仅影响了女性参与经济生活的限度和方式,也深刻塑造了美国的公共福利制度。

关键词:性别 社会想象 经济公民权 交叉性

作者:焦姣,北京大学历史学博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主要研究方向:19世纪美国政治史,社会科学史。


    近二十年来,随着20世纪70年代兴起的“新劳工史”研究热潮逐渐平息,美国的劳工史研究似乎随之陷入了尴尬的境地。正如评论者指出,“新劳工史”受到社会史转向的影响,热衷于挖掘劳工史中“向下而上”和多元化的侧面,强调话语、族群、性别和技术分工对劳工群体行为逻辑的塑造,这固然有助于我们理解劳工组织的复杂性、劳工运动的机动性,但反过来也削弱了劳工史研究中固有的阶级分析的力量,割裂了劳工生活史与劳工政治。美国的劳工群体是由多次移民潮塑造的,劳工群体的构成十分复杂,社会的自组织又格外发达,这更是为美国劳工史的研究者增添了难题: 劳工史在社会史中还有一席之地吗?劳工群体的认同和行为是否可以完全由其性别、族裔等身份要素来化约呢?话语分析的新方法、社会领域的新视角挑战了劳工史的传统框架,也为历史学家提供了新的思路。


    作为回应,部分劳工史学者试图从话语构建的角度出发,重新沟通社会领域与劳工政治。其中,著名新劳工史和妇女史学者艾丽斯 · 凯斯勒—哈里斯(Alice Kessler-Harris)的《追寻平等》(In pursuit of Equity: Women, Men and Quest for Economic Citizonship in 20thCentury America)一书具有特殊的地位。凯斯勒—哈里斯属于美国史学界第一批女性主义历史学者,而在女性主义学者中,她的历史观又带有明显的新马克思主义色彩。2001年出版的《追寻平等》从“性别化的社会想象”视角出发,把女性的工作权利(right to work)看作理解美国不同时期“经济公民权”(economic citizenship)内涵演化的一把钥匙。通过研究20世纪美国妇女如何塑造自身的经济公民权,在不同时期的“社会正义”语境中寻求经济、社会和政治平等的历史,凯斯勒—哈里斯深刻揭示了20世纪美国劳工史、妇女史和公共政策内部的勾连关系。因此,本书可以看作是近年来盛行的“交叉性”(intersectionality)社会研究在历史学中的前驱。

 一、工作权利: 一种性别化的社会想象

    “经济公民权”本身是个庞杂的概念,凯斯勒—哈里斯特意从中选择了“工作权利”,作为介入分析劳动者与市场、国家、社会关系的一把钥匙。这恰恰是因为,“工作”从来不是一种独立于特定社会关系之外的普遍权利。在古典自由主义者构想的经济格局中,“劳动”是自由社会的基础,任何个体都可以自愿参与劳动,获得相应的报酬。然而,在历史学家眼中,抽象的“劳动者”从未真实存在过。首先,并不是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工作。殖民时代的契约奴工、种植园的黑奴,都不能罔顾家中“主人”的意见而随意出门做工。在工业化时代,雇佣童工可能遭到社会的谴责,甚至是法律的制裁。可以说,工作的准入门槛总是由社会和国家来限定的。其次,工作之间并非完全平等,而是存在差等。同一工种内,学徒与师傅不可能同工同酬,不同工种间的差异更大,家政工很难获得跟制造业工人同样的失业保障。因此,“工作权利”与更宽广意义上的“公民权”一样,一方面是一种准入资格,它排除了那些不“适于”和不“应该”参与经济生活的群体;另一方面,在现代福利国家的资源分配中,工作是连结个体与国家的节点,个体享受国家福利的机会与他工作的性质息息相关。而在美国,由于市场机制强势,雇佣关系构成了社会关系的基础,工作权利对个体公民权的影响格外突出。

    凯斯勒—哈里斯对于经济公民权的界定主要参考了T.H.马歇尔关于社会公民权(social citizenship)的定义。根据马歇尔的定义,公民权的发展大致经历了政治公民权、经济公民权、社会公民权三个阶段。其中,社会公民权指“平等进入社会和经济领域的权利”,例如市易权、受雇佣的权利、获取劳动法规保护的权利等等。国家对这一类型权利的保护可以追溯到殖民地时期的治安权(police power)传统。在马歇尔看来,三种公民权的发展分别构成了18、19、20世纪的主题,但不同权利之间的发展不是孤立的,而总是要建基在此前公民权利充分发展的基础之上。事实上,凯斯勒—哈里斯对于经济公民权的分析也的确体现了马歇尔笔下三种公民权互相交缠嵌入的复杂关系。凯斯勒—哈里斯认为本书中的“经济公民权”指经济生活的参与者“获得足以自立的独立自主的经济地位,从而得以充分发挥权力和影响力,参与民主社会的能力”换句话说,经济公民权本身必然不限于经济生活领域,个体的经济权利总是与人们对于更宽广意义上的社会秩序的体认密不可分。

    凯斯勒哈里斯发现,1945年美国国会激辩《充分就业法案》时,面对的就是这样的困境: 民主理论中的平等雇佣原则认为,所有具有劳动能力并且愿意被雇佣的个人都可以进入劳动力市场,公众意见则认为家庭主妇加入劳动力大军必将极大破坏社会的公序良俗。实际上,早在20世纪30年代参议院讨论每周工时法案时,妇女的自由受雇权就是争论的焦点。更早之前,20年代的妇女改革派在这个问题上也无法达成共识: 一派主张平权女性主义,要求在劳动权利上实现绝对平等,另一派则表示为了维护传统家庭秩序,应该适当限制妇女的经济权利,被称为社会女性主义

    正是在现代国家开始介入劳动秩序的过程中,性别与劳动这两个看似不相关的领域勾连了起来,暴露了社会中根深蒂固的对于劳动的性别化想象(gendered imagination of work)。历史学家们早已察觉,从工业化时代以来,性别要素一直包含在美国人对于劳动的社会想象之中。占据了19世纪大众政治话语核心的自由劳动观念就隐含着强烈的性别色彩:自由劳动源于手工劳动与行会的传统,并始终处于手工劳动与大工业生产两种意识形态的张力中。自由劳动者虽然受雇于人,但他认为这种对雇主的经济依附是暂时的,自由劳动者总是以成为自我雇佣的小业主为目标,他觉得总有一天能够完全掌握自己的身体、劳动和个人选择。因此,个体的财产权是他的政治公民资格的基础,一个人的经济自立是他参与公共生活的垫脚石。在19世纪的公众话语中,自由劳动不仅仅是对某种经济活动(个体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描述,它总是激发起人们对于男性气概的联想。

    在现实政治中,这种劳动的性别化想象之所以如此有力,首先是因为工会在20世纪上半叶的劳工政治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而主流工会的主体是白人男性。作为劳工群体参与公共生活的重要渠道,美国的工会文化部分继承了手工业行会和兄弟会的传统,熟练工人、技术工人在劳工团体中占据优势地位。工会专断的、家长式的决策风格与白人男性群体自尊自大的意识形态互相加强,导致工会在公共辩论中格外强调工作权利的性别差异。在工会领袖们看来,男性工作与女性工作的性质完全不同,(白人)男性工作是为了养家糊口,男性的工资应该是家庭经济的支柱,而女性无论是出去挣工资还是在家干活,她们支持家庭最重要的形式,就是支持作为一家之长的男性。表面看来,白人男性为主的工会并不反对女性参与工资劳动,但是,女性的工作绝不能威胁到男性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地位。如果女性分走了男性的工作机会,拉低了工资水平,甚至要求更多的经济权利,工会就会批评女性从事了不合理的劳动。按照自由劳动的逻辑,虽然女性可以自愿选择去工作,但女性的工作显然不能被视为高贵的自由劳动。女性的工作只是迫于家庭经济压力的权宜之计,她的劳动所得永远从属于家庭,并不能证明她已经是个经济自立的政治人了换句话说,女性的工作不能创生一种经济公民资格(economic citizenship)。

    女性不具有经济公民资格,并不表示女性不参与工资劳动。实际上,在20世纪初,大多数城市家庭的年轻白人女孩在结婚前都会去工厂里干几年活,她们的收入不仅用于养活自己,更是为了贴补家用。社会中到处都是挣工资的女性,女性的劳动对于家计和国民经济都已经不可或缺——1900年,全美四分之一的工资劳动者是女性。可是,公众舆论仍然认为女性的劳动是暂时的、特殊的,它不是主流政治语话讨论的那种自由劳动。联邦最高法院对女性劳动的态度就很能代表这一时期的保守主义倾向。1873年,联邦最高法院裁定支持伊利诺伊州最高法院对布拉德韦尔案(Myra Bradwell v. The State)的判决,相当于否决了女性成为律师的资格。从统计上看,女性劳动者从事的行业与白人男性劳动者有明显的区隔。尽管各地对于女性工作的限制各不相同,但总体而言,那些更为技术化、知识性的高级工种往往排斥女性的加入。20世纪初的女性的确在工作,可在社会主流看来,她们从事的并不是真正的工作,而只是自由劳动的赝品。

    除了主流工会之外,20世纪初的女性社会改革派很多时候也在支持这种对劳动的性别化想象。苏珊 · 安东尼和伊丽莎白 · 斯坦顿都认为,女权运动应该优先为妇女争取投票权,而不是经济权利。在其时的舆论环境中,妇女改革派这种强调政治权利先于经济权利的思路,最终导向了一种“放弃”女性经济独立的行动策略。这一时期的社会女性主义支持“母亲—公民”(mother-citizen)的理论,也就是说,为了成为政治意义上的完全的公民,女性不必拥有经济权利,尤其是不必拥有平等受雇的权利。相反,她们从女性的家庭地位出发来论证女性的投票权: 女性养育了下一代公民,女性的政治影响也将通过家庭的纽带代代相传。因此,让女性—尤其是为人妻母的女性获得投票权,能够净化业已腐败不堪的公共政治生活。作为家庭的养育者和守护者,女性将会把家庭生活中蕴含的温情与道德传播到政治生活之中。这也就意味着,随着妇女权益运动的推进,这种性别化的社会想象不但没有被削弱,反而进一步加强了。

二、福利国家的演变: 从母权到平等

    对于劳动的“性别化想象”并不是孤立的,它代表的是特定时代对于家庭、经济和政治秩序的整体安排。例如,在联邦最高法院关于布拉德韦尔案的讨论中,布雷德利大法官就表示: “民法与自然本身都告诉我们,男人与女人在身份和使命上都大相径庭。……女性天然就是羞怯和纤巧的,因而明显不适于从事某些公众职业。……女人的至高使命仍然是成为贤良的妻子与慈祥的母亲。”

     正如凯斯勒—哈里斯所言,如果从性别视角来看,从19世纪末到罗斯福新政前期,美国的劳动和社会福利政策是围绕“母权主义”(maternalist)的思路设计的,在当时的社会想象中,男性气概往往与外出工作联系在一起,而女性则首先是家庭成员(母亲/妻子/女儿)。即使在为女性劳工争取权益时,这一时期的妇女改革派强调的也是女性作为家庭中被呵护的对象,作为未来维系家庭纽带的关键角色,应该享有不同于男性劳工的特殊照顾。与争取平等雇佣相比,世纪之交的妇女改革派更愿意花时间去改善女性的工作条件,例如为女性劳工规定最低工资与最高工时。在这种性别化想象中,不论支持还是反对妇女权益运动的人,都不认为性别上的“公正”(fairness)就是两性的平等(equity),相反,他们肯定和强调的恰恰是性别之间不可逾越的差异。

    1908年的穆勒诉俄勒冈州案最能体现这一时期性别公正观念中“区别对待”的原则。此前,在1905年的洛克纳诉纽约州案中,最高法院认定,纽约州限制工人每周工作不得超过60小时的法案违宪。纽约州限制工时的法案侵害了个人缔结契约的自由,违背了联邦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的原则。在1908年的穆勒诉俄勒冈州案中,洗衣店主穆勒正想援引洛克纳案,证明自己让女性洗衣工长时间工作并不违法。然而,最高法院这次的裁定意见却完全不同,布鲁尔大法官认为,俄勒冈州利用其治安权区别对待男性与女性的受雇权利,这与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并不冲突,“女性的生理结构与母性职责使得她在生存竞争中处于劣势”,如果女性的工作环境给她的身体造成不可逆的伤害,将会影响她未来的子女和整个家庭的健康。因而,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平等保护原则保护的并不是女性在劳动市场上的平等雇佣权,而恰恰是维护性别之间的差异。限制女性的工时不仅是为了保护女性劳工自身的健康,更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在法学界,穆勒案一直是以社会科学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经典案例之一。以今天的观点来看,将社会科学引入公共政策讨论固然有其进步”“科学的一面,但社会科学也无法脱离其产生的社会土壤。毕竟,社会科学知识起源之初就是浸淫在性别化的社会想象中的。凯斯勒哈里斯在书中举了一个有趣的例子,1939年,组织行为学家罗斯里斯伯格(F. J. Roethlisberger)与迪克森(W. J. Dickson)在《管理与工人》(Management and the Worker)一书中,基于对10300名工人的访谈,发现男性与女性劳工在经济选择模式、对工作的投入程度、工资期许、非正式组织方式等各方面都存在差异。然而,凯斯勒哈里斯指出,研究者在一开始介入调查时,对于不同性别就选择了不同的衡量尺度,而在最终的写作中,研究者更多地强调了性别间的差异而非共性,往往忽略了女性对于工作的抱怨与男人何等相似。结果,在社会科学家笔下,性别间的社会和经济差异被自然化(naturalize)了。《管理与工人》一书中这样写道:女人最感兴趣的是那种轻松的工作,不要太过操劳,工作环境怡人,报酬丰厚,足以养活她自己,也许还能给父母或丈夫家增添点收入,上班的时间也要合适,好让她能够兼顾家里的活计。也许20世纪初的工厂女孩确实有这样的想法,但这到底是性别的天性使然,还是社会环境和公众舆论使得女孩更愿意选择这类工作,恐怕就是一个孰鸡孰蛋的问题。

       然而,到了新政时期,社会公正的观念出现了至关重要的转型,国家照料劳动者、对劳动者给予平等保护的思潮开始扩展。与此同时,美国行政权力的集中化也达到了高峰,新兴的联邦官僚机构越来越多地介入原本属于州政府治安权的行政范围,这同样也为美国劳动和福利政策的转型提供了机遇。但是,联邦政府权力的扩张并没有使得性别间经济权利的分配更“公正”,相反,性别间在经济公民权上的不平等程度加剧了。

   一般认为,现代美国“福利国家”是基于劳动,尤其是工资劳动,来分配社会福利的。斯考切波(Theda Skocpol)在《保护士兵与母亲》一书中提出,这种强调劳动与福利关系的观点并不全面。如果我们把美国现代福利国家的历史追溯到内战之后,就会发现美国福利国家在起源和发展思路上与作为福利国家范本的欧洲现代福利国家有本质区别。欧洲福利国家在起源上具有“父权主义”的色彩,在对公共资源进行重新分配时,强调以照顾家庭主要的工资劳动力为核心。因此,许多人认为美国直到新政以后才建立起类似的福利制度。而斯考切波反对这种美国福利国家是“后发”或“迟滞”的观点,认为美国的福利国家建设自内战之后就已经开始,只不过遵循的是“母权主义”的逻辑。在斯考切波看来,美国最早、最重要的社会福利政策是对内战阵亡抚恤金的管理,因此福利的分配不是以工资劳动者为核心,而是以家庭,尤其是阵亡者的寡妻遗属作为首要的管理单位。

     如果从斯考切波的分析角度来看,从进步主义时期到新政时期的社会福利制度改革,也可以视为从“美国式”福利国家向“主流”的欧洲福利国家模式的过渡。随着最后一批内战抚恤金的发放结束,美国社会福利的分配方式从以家庭为中心摆回到以工资劳动为中心的路线上,对女性这个“纤巧、脆弱”的未来母亲群体的倾斜照顾不再是经济权利分配的核心了。然而,与此同时,对于劳动的性别化想象并没有改变,在20世纪30年代,大众想象中的标准工资劳动者仍然是白人男性。这种“种族化、性别化的劳动话语”不仅排斥了女性劳动者,也否认了黑人男性(更不用说黑人女性)在经济公民权上与白人男性具有平等地位。最终,研究者们发现了这样不无讽刺的一幕: 在新政这一政府介入加强、社会福利迅速扩展的“进步”时期,那些最弱势、最需要保护的群体的却陷入了更深重的不平等中。

    有趣的是,按照前新政时代工会成员的普遍观点,“劳工法”主要是女人的玩意儿,因为只有女人和孩子才需要法律的额外保护。而工会成员,主要是白人男性熟练工人,则大多具有“反国家主义”(antistatism)的倾向,与推动劳动立法相比,工会更支持利用自身集体谈判的能力来争取权益。然而大萧条的到来给男性劳工的自尊来了一记重拳。以美国最大的劳工组织劳联(AFL)为例,龚帕斯过世后,劳联对于政府官僚机构的态度有了微妙的转变,工会的自我认知由“美国式”的、与政府平起平坐的男性精英团体,逐渐向“欧洲式”的寻求政府支持的政治联盟转变。社会保险法发明了一种新的经济公民权,以平等主义的逻辑来照顾所有“劳动者”,但这种新的公民权却拒绝向女性和少数族裔开放。对于曾经受到劳工政策倾斜的白人女性劳动者来说,她们的权利相当于被剥夺了——对于劳动的性别化想象扭曲了新的经济公民权,把平等主义转变成了不平等。爱泼斯坦就曾经论证过,女性不是真正的工资劳动者,不应该受到社会保险法照顾: “美国标准的正常家庭应该由一对夫妻和两到三个孩子构成,父亲的收入应该足以供养整个家庭。按照这一标准,妻子或未成年孩子不需要挣钱来贴补家用。……这种家庭的需求才是(社会保险)应该优先照顾的对象。”

    然而,在妇女改革家和妇女权益团体中,社会保险法对妇女权益的潜在损害却并未引发普遍反弹,女性似乎沉默着接受了自己被排除在经济公民资格之外的事实。在凯斯勒—哈里斯看来,这恰恰是因为新政时代的(白人)女性与男性仍然共享着从前的性别化社会想象,仍然认为家庭福利是社会秩序的基石。社会保险法并没有触发不同性别间关于社会公正的分歧,却演变成了劳资双方关于经济公正的辩论。在雇主看来,男性劳工不同于弱质女流,不应该处于经济依附的地位,给予男性劳工额外的经济补助对于雇主就是一种不平等——这恰恰与当年穆勒案的判决相映成趣,只不过性别的话语被转写成了阶级的话语。

三、非线性的公民权历史

    凯斯勒—哈里斯对于经济公民权的分析,实际上挑战了马歇尔公民权理论中政治、经济、社会三种公民权线性依次发展的叙事,突出了三者间复杂交错的关系。对于个体而言,社会公民权的扩展有可能会导致经济公民权的丧失。例如,内战后接受战争抚恤的寡妇与遗孤,在受雇佣时就会受到限制。然而,社会公民权与经济公民权并非两个彼此独立的领域,在多数情况下,社会公民权首先是对经济公民权的肯定。因此,“工资劳动”从来就不仅仅是对经济生活的事实描述,所有领工资的人中,哪些人是“真正的”劳动者,哪些人应该受到公共政策的照顾,总是服膺于法律与公众意见的判断。换句话说,个体的社会公民资格影响了他的经济公民权,决定了他参与经济生活的边界和形式。而作为一种社会身份,社会公民权时刻都受到社会通行的性别化想象的影响。也许可以这样不无粗率地总结: 性别化想象影响了公众政治生活中对于经济公民资格的判断,不同群体的经济公民资格决定了在其时的公正观念中,哪种社会关系是公众考量的核心,在其时的公共政策里,谁是更需要保护的人。

    从研究公共政策演进的角度来看,凯斯勒—哈里斯借用“性别化社会想象”来分析女性群体“经济公民权”变革的方法,提供了一种“社会动力学”的新颖分析模式。传统的社会运动研究者往往认为,观念与政策的变革总是通过群体之间的权力博弈而推进,不同群体间因其利益殊异,意见发生分歧,而有活力的公众政治生活是将互为牴异的利益群体聚集在同一政治舞台上,通过明暗的政治角力来推动政策变革。然而,在凯斯勒—哈里斯笔下,女性经济权利变革的主线并不是争取自身利益的女性与反对她们的男性之间的对立和斗争,相反,在世纪之交,男性与女性共享着同一种强调两性差异的性别化的社会想象脚本,并且认为这种差异本身是更为公正和自然的。

    同样,这一以当代观点看来充满性别和种族偏见的社会想象脚本竟然也成为了同时代黑人男性和女性认可和效仿的对象。凯斯勒—哈里斯分析的核心是在性别化社会想象笼罩下的“公正观念”的嬗变,随着经济和政策语境的变化,公众对于性别关系中“公正”与否的裁定标准也在不断变动,而这种观念的变化本身构成了政策进一步演进的原动力。另一方面,不论男性或女性,黑人或白人,他们对于自身处境的认识,对于自身利益的认同,对于政治策略的判断,并不是始终如一的。例如本书中反复提及的白人中产女性改革家群体,她们也许在某一时期特别倾向于对女性的特殊保护,在另一时期又强调性别间的经济平等。凯斯勒—哈里斯以观念为主线的分析思路避免了那种将某一社会群体本质化的“身份政治”,转而关照公众活动者复杂而细微的利益与情感诉求,理解她们在政治活动中的取舍逻辑,将政策的变迁更为全面地还原至历史语境之中。

    另一方面,以观念为主线的分析视角并非贬低社会活动者的政治行为和政策诉求,相反,凯斯勒—哈里斯更为强调行动者在政策决策中的能动作用。世纪之交的妇女改革家们如此积极地支持性别化的社会想象,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种母权主义的性别话语提供了她们在社会改革中所需的政治话语资源。在妇女权益运动的内部辩论中,像苏珊 · 安东尼和伊丽莎白 · 斯坦顿这样的妇女改革家们主动选择了支持强调性别差异的政策倾向,这对于那些处于社会的性别想象图景之外的群体—尤其是黑人女性,也许是个悲剧。但对于处于性别差异想象荫庇下的那部分女性群体,则带来了直接的收益和法律的倾斜照顾。尽管以20世纪60年代之后的第二波女权主义视角来看,这种放弃经济平等的政治选择可能是短视的,但对于其时的改革者而言,或许是最为切实可行、阻力最小的策略方案。

    作为新马克思主义视角的妇女史研究,凯斯勒—哈里斯本书在正视女性经济权利问题的同时,真正将性别置于历史研究的核心。20世纪70年代英美妇女史研究兴起以来,马克思主义的分析工具一直占据了重要地位。在70年代影响极大的马派妇女史学者希拉 · 罗博特姆(Sheila Rowbotham)就主张“女性的从属地位既是性压迫,也是政治压迫”,应该通过妇女史打破阶级与种族的迷思,提供新的理解历史的融贯视角。然而,传统马派妇女史在发掘稀见史料之余,往往堕为变形的“阶级”研究。传统马派妇女史研究者从性别不平等的前提出发,一味强调不同性别在政治经济诸方面的差异,却忽略了性别本身对于个体有何意义,性别如何塑造不同群体的生活方式,人们又如何利用性别来影响公众、促进社会变革。

    近年来,受到新史学中语言转向的影响,琼 · 斯科特(Joan W. Scott)等新女性史的研究者转向强调性别作为一个研究范畴的独立性,尤其是性别作为一种话语和政治行为对其他社会领域的塑造作用,凯斯勒—哈里斯本书正可以看作这一新的研究视角与马克思主义的综合。在凯斯勒—哈里斯笔下,性别问题的特殊性被重新发掘出来,性别成为研究者介入的一种视角。男性与女性并不是抽象对立的两个阶级,他们之间的差异是具象的、特异的,不存在本质化的男性或女性特质,相反,不同性别都被其时的历史语境所塑造。一个20世纪初美国男性家长的性别角色必然不同于同时代的欧洲男性家长,同样,也不同于美国的黑人男性或亚洲男性,个体在具体历史语境中的生活困境同时受到多方向力量的挤压。凯斯勒—哈里斯说: “我无法想象任何一个性别体系不是种族化的,同样,也不能不是深植于阶级之中的;反之,我也不能想象一个阶级体系不受性别和种族影响。”不过,与其他社会范畴相比,性别影响个体生活的方式又有其特殊性: 性别想象总是成对出现的,男性的独立必然对应女性的依附,在这一意义上,性别化的社会想象具有双向的塑造力,它既规训女性的生活方式,要求她们脆弱、顺从、温和和牺牲,也规训男性的生活方式,要求他们必须坚强、独立、具有男子气概。

    本书在方法论上受到诟病的一点,或许是作为一本社会史著作,在材料选择和分析上却选择了颇为精英化的视角。凯斯勒—哈里斯自称本书分析的核心是那些“中心行动者”(central actors)——“工会领导,政府官员,自认为代表美国人的意见领袖”。凯斯勒—哈里斯认为,即使在众声喧哗的社会运动进程中,仍然存在着主流(mainstream)意见,而本书的主要着墨点,也在于中产知识阶层和社会改革者们如何设计政策、影响立法,即便是作为书中核心分析概念的“性别化社会想象”,凯斯勒—哈里斯援引的材料也多出于法庭判决、名人演讲、精英著作等。然而,本书分析的毕竟是一种社会普遍共享的观念如何影响了公共政策的变革,如果说在立法提案中,精英的观点还占据优势,在政策推进的过程中,公众的反应恐怕难以简单被精英所代表。凯斯勒—哈里斯所分析的这种社会想象到底为哪些群体共享?覆盖范围多大?其对立面是什么?为什么相对于其他意识形态,这种社会想象具有如此强大的政治生命力?

     在凯斯勒—哈里斯的分析中,性别化社会想象在塑造社会“公正”观念中起到了重要的媒介作用,然而,如果不能证明性别与社会公正间存在足够强的相关关系,那就需要尽可能论证这种性别化的社会想象传播极为广泛,为许多不同阶层所共享。换句话说,要论证某种思想与社会政策之间的相关性,可能性之一是通过完善逻辑链条,证明性别化想象在社会政策的决定过程中总是处于核心;可能性之二是将思潮的影响力问题转化为传播问题,通过足够多样化的材料,证明不同阶层群体都援引同一种性别化想象。要达到这两点之一都属不易。当然,几乎所有研究社会观念的历史学家都面临这一困境。人类的精神生活如此精细复杂,政治决策的过程却往往充斥着偶然性,如何在两者间架设桥梁,是历史学家不得不经常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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